一般来说“小产权房”是在集体土地上建起来的房子,并且按照现在的政策,政府一般是不支持的,并且能够颁发这种房子的产权证只有乡一级政府和村级才能颁发,因此做“乡产权房”,又叫“小产权房”。乡镇政府发证的所谓小产权房产,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产权。这种房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从价格看,乡产权房要比普通商品房便宜,价格只有同样位置商品房价格的40%~60%; 从住房形态看,一样是普通住宅; 从建设手续看,属于旧村改造或者新村建设,没有市区规划、建委管理部门的批复管理,施工过程也没有监督检验。小产权房占用的是集体土地,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这类土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或者作为农民的宅基地,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它没有产权,更没有国家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因此小产权就是没产权。
全部3个回答 >小产权房纠纷如何判决?小产权房法律纠纷怎么解决
142****9893 | 2019-07-24 23:07:47-
135****2459 **高院规定法院对于民事诉讼实行登记制度,即使是小产权房也需要登记立案,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
第二条 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小产权房属于违法建筑,买卖小产权房的合同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因此,要维权是很困难的事情。
各地对小产权房的纠纷所持的态度也不尽相同,有的主张“买卖农村的私有房屋,如双方自愿并立有契约,买方已交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是买卖手续不完善的,应认定买卖关系有效,但应着其补办有关手续。”
有的则主张“此类合同的效力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例如买卖双方都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经过了宅基地审批手续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鉴于此,解决小产权房的纠纷,**好是通过协商解决的方式来处理。
首先,小产权房的性质是属于履行了审批手续的房屋,但是集体经济组织在安置本集体民过程中擅自扩大了销售对象。
在此情况下,应首先认定所涉房屋的所有权是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者属于宅基地使用人所有,拆迁安置补偿的利益,只能由所有权人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享有。 2019-07-24 23:08:09 -
155****6402 小产权房不受保护,诉诸法律的话一般就是判决购房合同无效,屋主退还购房款加算银行存款利息了事。 2019-07-24 23: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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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5175
山东照岳律师事务所 刘均 裴宇艳
摘 要
随着房价的飞速上涨,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衍生出的一种新的房产存在形式,“小产权房”。小产权房引发的纠纷已经成为非常突出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判断作为小产权房问题解决的重要一环,由于立法不明确,政策导向作用的有限性,在司法实践中认识不统一,导致同类案件在不同地区、不同法院之间出现裁判不统一,破坏了法院审理案件的公平性和严肃性,造成了在审理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纠纷中的困境。理论界对此类合同效力认定的学说主要有有效说与无效说两种。作者认为小产权房买卖合同不宜全部认定为有效或是无效,应根据小产权房存在的不同形式、买卖双方当事人的状况等分别确定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
一、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效力认定的理论分歧与司法困境
关于“小产权房”的概念,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文件中并未提及。 “小产权房”并非严谨的法律概念,类型繁多而杂乱,所以有必要对本文将论述的“小产权房”做出界定。
本文论述的“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亦称“乡产权房”。该类房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房屋买卖合同在国土房管局不会给予备案,不能够像商品房一样自由流通。所以,小产权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产权。“小产权房”必须满足几个条件:一是建设在农村集体土地之上,二是没有国家颁发的产权证明。
从“小产权房”的定义可以看出,本文论述的“小产权房”可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村民在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即村民的自建房屋,只属于该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居住;第二类是建设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并且符合相应规划的房屋。其没有占用农用地、非建设用地,是在集体建设用地上进行建设的,但是却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成员的房屋;第三类是某些集体经济组织为了谋取利益,将用于乡镇企业和工业等建设用地私自建成住宅出售进行谋利,以及擅自占用农用土地、非建设用地,违反土地总体规划的建设,不但土地使用违法,建设施工也违法的房屋。 2019-07-24 23: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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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屋物权问题法院是不处理的,若果是相邻权纠纷则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来判决。法院是不会因别的纠纷来处理小产权房物权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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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规定法院对于民事诉讼实行登记制度,即使是小产权房也需要登记立案,《**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第二条 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小产权房属于违法建筑,买卖小产权房的合同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因此,要维权是很困难的事情。各地对小产权房的纠纷所持的态度也不尽相同,有的主张“买卖农村的私有房屋,如双方自愿并立有契约,买方已交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是买卖手续不完善的,应认定买卖关系有效,但应着其补办有关手续。”有的则主张“此类合同的效力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例如买卖双方都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经过了宅基地审批手续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鉴于此,解决小产权房的纠纷,**好是通过协商解决的方式来处理。首先,小产权房的性质是属于履行了审批手续的房屋,但是集体经济组织在安置本集体民过程中擅自扩大了销售对象。在此情况下,应首先认定所涉房屋的所有权是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者属于宅基地使用人所有,拆迁安置补偿的利益,只能由所有权人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享有。其次,小产权房是属于违法建筑。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2条第2款“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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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小产权房纠纷答
处置小产权房改“拖”为“试”,看似突然实乃必然。以下几件大事的推进已不允许**再久拖不决,必须在试点基础上对存量小产权房有个了断。首先,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建造向城镇居民和外来务工人口开放的公租房,已成**推进保障房工程、增加保障房总供给的重要补充渠道,京沪等特大城市及部分省会城市皆已纳入首批试点。此政策口子一经打开而存量小产权房再不给个说法,违法建设和买卖小产权房的歪风将更加难以控制,因为小产权房和公租房都建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在地方的“层层阻挠”下,下派的“监管钦差”很难对二者作出准确定性。其次,这些年包括小产权房用地在内的农村集体用地之所以被各类资本大量低价占用甚至侵吞,与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不清大有关联。如今,农村集体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已历时两年,**后的收尾就卡在小产权房用地上。按现有规定,小产权房违法用地不允许核发地权证。所以,小产权房这只“拦路虎”,若不能抓紧“清”掉,农村集体用地确权就只能是“半拉子工程”。还有,在大体完成土地确权发证后,今年要颁行农村集体用地征用补偿条例,该条例作为国务院行政法规,一旦施行对违法侵占农民土地收益就多出一道法制保障。可如果农村集体用地“原始地权”不清,条例实施就缺乏“底数”作为前提。因而,若“旧账”再不作了断,依法保护经确权后的农村集体用地就无从谈起。再者,去年始,各级**实心推进城镇保障房建设,也为**小产权房难题提供了关键制度支撑和操作前提。只要基本住房保障制度作为“国策”长久推行,小产权房继续“做大”的市场基础就会被逐年掏空,而**清理小产权房直至**终禁止小产权房,也就不再存有“情理亏欠”。至于存量小产权房如何“转正”,**肯定已有初步试点方案。从可行性分析着手,不外乎把在建和待出售的小产权房“并轨”入公租房,已售小产权房则要么在补交各项税费后由国家予以承认,要不由村级集体组织出面,通过货币补偿从购房者手中“赎回”并允许其优先租用。至于试点何时在面上铺开,则要看试点是否顺利,眼下并无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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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小产权房纠纷答
具体的详情现在还没有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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