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的,但是得五年以后,而且还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
全部3个回答 >南京的经济适用房能上市吗?
133****4207 | 2014-02-18 16:29:48-
147****9860 经济适用房满五年,要到房改办打上市报告,才能知道具体的土地收益金要交多少 2014-02-21 09:5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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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1850 网站上还没有你要的,可能已经出台,但是没有电子版的,在等一等吧%7E 2014-02-21 09: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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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6166 满了五年的年限可以交易 2014-02-20 13:5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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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2625 你好,满了年限是可以上市买卖的 2014-02-19 18:5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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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3628 经济适用房作为 ZF 保障性住房的一种,它的自由转让还是受到了一定的限制。比如,只有交付满五年的经适房才能上市转让,并且转让溢价的50%,还将上交给ZF。 2014-02-19 1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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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9784 可以上市,满五年就可以上市!交土地收益见盈利部分的50% 2014-02-19 09:3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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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1748 经济适用房作为 ZF 保障性住房的一种,它的自由转让还是受到了一定的限制。比如,只有交付满五年的经适房才能上市转让,并且转让溢价的50%,还将上交给ZF。 2014-02-18 22:0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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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6251 可以上市交易,但要符合相关规定,交易手续也比较复杂 2014-02-18 18:5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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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4599 经济适用房是要满五年才可以上市交易的,交易的时候需要缴纳差额的55.6%的税费。 2014-02-18 18: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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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6550 可以上市交易,但要符合相关规定,交易手续也比较复杂 2014-02-18 16:5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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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产权性质特别重要,如果确定是经济适用房,就可以走买卖手续,只不过税多点,经济适用房必面和满5年才能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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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则上,就不到规定上市期限的已购经济适用房进行交易的买卖合同,一方起诉到法院主张买卖合同无效的,可认定买卖合同无效。 2、交易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是在2008年4月11日之前签订的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该房符合上市交易条件后再办理过户手续,或者在一审辩论结束语前该房已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可认定该合同有效。(2008年4月11日是《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限定的时间) 3、出卖人转让已购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当事人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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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包括买卖、交换、赠与、抵债等处分产权的行为。第二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起始时间,以购房发票记载的时间为准。未满5年确需转让的,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按原供应价格予以回购。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应在交纳契税的同时交纳差价收益。差价收益由市政府委托市房产局代收,存入财政专户,纳入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专项用于城市住房保障。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差价收益的缴纳以及上市后房屋性质的认定,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受让方的家庭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国有土地上的被拆迁困难家庭的,转让方不需交纳收益;交易后,受让方取得的房屋仍为经济适用住房。受让方的家庭为前项规定以外的,转让方应将超出原购买价部分的50%收益上交政府。受让方取得的房屋不再为经济适用房。差价收益的计算公式为:(本次转让计征契税单价-该经济适用住房原购买单价)×50%×建筑面积。(二)经济适用住房之间相互交换的,免交收益。交换后的房屋仍为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与其他产权房进行产权交换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交纳差价收益,交换后的房屋不再为经济适用房。(三)经济适用住房赠与原申购家庭成员以及受赠人家庭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受赠人不需交纳差价收益,取得的房屋仍为经济适用住房;赠与其他人的,受赠人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交纳差价收益,受赠后的房屋不再为经济适用房。(四)依法继承经济适用住房的,继承后的房屋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五)已交纳差价收益的,上市后的土地性质为出让土地,出让年限自交易时点开始计算;未交纳差价收益的,上市后的土地性质仍为划拨土地。第五条经法院判决以经济适用住房抵偿债务的,应按照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交纳收益,转让方不缴纳的,应当由受让方予以垫交。抵偿债务取得的房屋不再为经济适用房。未满五年以经济适用住房抵偿债务的,登记机关应当在五年届满后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第六条征地拆迁补偿取得的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中的产权调换房上市的,免交收益,土地性质仍为划拨土地。第七条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除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按原供应价格回购的以外,不得再次享受任何住房保障政策。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时,除根据房屋登记的有关规定提供登记要件以外,登记申请人还应当同时提供下列材料:(一)购房发票;(二)卖方符合免交差价收益条件的,应当提交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出具的《确认书》。第九条符合上市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的转让,契税、营业税、所得税等税费的缴纳以及房屋维修资金的处理按存量房交易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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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不同可能会又些出处。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的,另一种则是尚未住满5年的。这是以购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的。 1. 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按市场价格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需凭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到房屋所在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交易、产权过户手续即可。例如:一套面积为95平方米,原购房价格为2650元/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若按现市场价3600元/平方米进行出售,则需按3600×95×10%计算,补交34200元的综合地价款。 出售提醒:按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 2.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以原购房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出售人需提供原住房买卖合同、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若出售家庭符合条件可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目前,在售的已购经济适用房一般分两种情况处理: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的,另一种则是尚未住满5年的。这是以购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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