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您家的是住房还是厂房,根据《赤峰市城市房屋拆迁暂行规定》,第五条 经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拆迁房屋进行市场价值评估,拆迁当事人双方确定房屋补偿金额后,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一还一”补偿方式,即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如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应还迁同面积的住宅房屋;如选择货币化补偿方式,应按照同等地段的新建商品住宅平均售价乘以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包括公摊面积)进行补偿。 产权调换房实行“一价清”的结算方式,拆迁人不得再另行收取除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以外其它房屋增项款。 非住宅房屋(有产权证)的拆迁补偿仍按房地产市场评估确定的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进行补偿、安置。 第十二条 拆迁生产用房,对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运费用,拆迁人应当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1.5%的补偿;对其他非住宅房屋的设施搬运费用,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的1%的补偿。通过第五条 您就可以看到是按照你的房屋所有权证上的房屋面积进行补偿的,也不知道您家是楼房还是平房,希望能帮到你!!!
全部11个回答 >关于公房使用权和支配权是如何界定的?
151****4122 | 2014-01-25 14:10:14-
131****6563 案情点击:老高原系位于沈阳市XX区一套公有住房承租人。2003年,经该公有房屋所有权单位同意,老高以8万元的价格将该公有住房的承租使用权转让给小冯,老高为小冯出具了一份已收到购房款8万元的收条。
后小冯便入住涉诉房屋中居住,并持有原公有住房租赁证,但一直未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2008年,老高又与王某签订了《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老高自愿将涉诉房屋的使用权出售给王某,价款为18万元,老高收到王某所付房款后,即将房屋交付给王某,并协助王某办理房屋转移登记。
”随后王某立即支付给老高购房款18万元。后老高把出让房屋的时告知了小冯,并要求小冯腾房,小冯一怒之下,将老高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涉诉房屋承租使用权归自己所有,且要求老高协助自己办理涉诉房屋公有住房承租使用权的转移登记。
律师观点: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房产法律事务部首席律师李松律师分析认为:本案中老高先与小冯之间签订了《房屋承租使用权转让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此后老高故意隐瞒涉诉房屋已实际转让交付他人使用的事实,致使其与王某签订的《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合同》侵害了小冯的合法权益,因此小冯的诉请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李松律师解释说,本案诉争房屋性质是公有住房,即产权属于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房屋,又称使用权房屋。现行法律、法规并未禁止公有住房的承租使用权上市流转,但对于这类房屋承租权的确认和转让等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
现在各地出台一些地方政府规章等,多从行政管理角度予以规范。而随着旧城区改造的逐渐深入,许多公有住房面临拆迁,再加上房价的不断上涨,因公有住房引起的纠纷逐渐增多,本案就属于典型的“一房二卖”的情况。
对于本案两份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尤其是对于老高与王某签订的转让合同,该合同签订后未经产权人同意,是否有效呢?李松律师指出,老高与小冯签订的转让合同合法有效没有争议。
对于第二份合同,承租人老高在未经产权人同意的情况下转让公有住房的行为,并未改变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不会对产权人的产权造成侵害,而且现无法律、法规禁止这种交易行为,不属于《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故老高与王某签订的转让合同也应是合法有效的。
合同效力确认后,在多个买受人均主张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法院会比照商品房交易中的“一房二卖”的处理方式,判由实际占有房屋的小冯取得房屋承租使用权。
本案中王某可向老高另行主张违约责任,从而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作者:北京房地产律师 李松 2014-01-25 14:18:28
-
答
-
答
土地使用年限一般是指从取得土地的使用权开始,有效的使用年限,因为土地归国家所有,购买或者划拨的都是使用权。分以下几种情况: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及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了怎么办?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住宅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将自动续期。而2007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中的相关规定则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准予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全部3个回答 > -
问 公房使用权继承答
无法办理,只能是房产所有权三个人共有
全部9个回答 > -
问 关于房子的使用权答
使用权房泛指公产、企产、军产、宗教产等住房人与产权单位为租赁关系的房屋,个人没有房屋的所有权,遇到拆迁可以拿到与产权房一样的拆迁价格,但是产权单位会扣除5%左右的拆迁款,其他都一样,过户的话叫置换,不叫买卖,类似一个房东换了一个租户,一般去津房置换和房管局托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全部9个回答 > -
问 关于房产使用权答
房地产使用权是指房地产所有人以外的使用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房地产享有的占有、使用和部分收益的权利。在传统的物权范畴中,使用权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它仅仅是所有权的一项权能。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和集体经济组织,而使用土地的产权主体比较分散,为此,我国法律将土地使用权作为独立的物权确定下来,在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条件下,房地产的使用权可以由非所有权人行使。房地产使用权是国家的房地产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体现,即具有使用房地产的产权主体,依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其使用权的申请、登记、发证等手续,经法律确认拥有对房地产的使用权利:由于房地产使朋权是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产生的,因此,使用权主体必须在法律或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在“两权”分离的条件下,使朋人无权决定房地产的**终处置,它只能依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转让使用权。1.房地产使用权类型我国房地产使用权可以分为国家土地使朋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国有土地使用权又可分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农村国有土地使朋权。农村国有土地使朋权主要指农、林、牧、渔场依法拥有的土地使用权。(1)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的使用者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规定,享有使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负有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划拨和出让、出租、入股等有偿方式取得。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划拨土地使用权在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后,才可以转让和出租。(2)集体土地使用权主要指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者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或者合同规定,享有使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负有保护和合理利朋土地的义务。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又可分为农朋土地使朋权、农村居民宅基地使朋权和农村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农用土地使用权,主要指联产承包地的使用权,即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所取得的使用权。农朋土地使用权一般是以户为单位,并由户主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为依据取得。土地承包依照法律规定可以转让、转包,转包合同的签订必须由发包方参加,即取得发包方的同意。目前我国许多地区对“五荒地”(荒山、荒滩等)进行了拍卖。获得“五荒地”使用权的使用人享有对“五荒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部分处分的权利。农村居民宅基地使朋权,是指农村居民建住宅依法批准取得的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利。农村居民建住宅时,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的空闲地的,须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耕地的,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末按规定程序办理合法手续的,其使朋权法律不予保护。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凡出卖、出租住宅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乡(镇)村集体企业和农村集体事业单位,进行非农业建设(除建住宅外)依法取得使朋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利。我国法律不允许全民所有制单位或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拥有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进行建设,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通过征用方式,把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土地以后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不但需要土地所有者的同意,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报批,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也可以说,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使朋权必须由国家依法确定。2.房地产使用权权能正确理解房地产使朋权的概念,首先必须明确,人们是在两种意义上使用房地产使用权这一概念的:一是指作为房地产所有权的使用权能.=是指作为独立物权的房地产使用权。这里使用的是后一个意义上的使用概念。其次,还必须了解房地产使用权的构成,和其他任何法律关系的构成一样,房地产使朋权也由主体、客体和权能三部分构成:房地产使用权的主体是依法使朋他人所有的土地的法人、非法人团体、公民以及外国的组织和个人。房地产使用权的客体是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房地产使用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不过,这与房地产所有权的四项权能是同名而不同义的。(1)占有。指土地使用权人对其享有使用权的他人所有的土地的实际控制权或支配的权利,它是产生使用权的前提和基础。(2)使用。指土地使用权人对其享有使用权的他人所有的土地,依照该土地的性质和用途加以利用的权利。使用必须依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进行。如企业使用土地是利用土地进行生产经营,因此,企业不得擅自把土地改作他用,也不得征而不用。(3)收益。指土地使用权人对利用其享有使用权的他人所有的土地所产生的利益,有收获的权利。使用人使用土地取得使用权,其主要目的就是经营房地产,以获得一定的利益。(4)处分。指土地使朋权人有根据自己的意愿保有、转让或灭失其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的权利。这里的处分不同于所有权人的处分,使用人无权决定房地产的**终命运。房地产使用权的各项权能要受到国家法律和所有权人意志的限制。这种限制,一方面是从使用范围、使用条件、程序和使用年限等方面运朋法律手段加以限制;另一方面,从既要维护国家权益、社会效益,又要使房地产使用者有利可图的原则出发制定限制政策。
全部11个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