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土地建房出售,每户办理房产证,土地证可以共用一张(产权由单位所有---部队等单位,或者有些单位引进人才时分配房子使用,但不给产权)---这种房子今后不可以买卖。若单位同意也可以每户土地证分割独立的。
全部8个回答 >关于公房使用权到底归谁所有?
141****5843 | 2014-03-03 10:43:25-
136****2762 不知道您家的是住房还是厂房,根据《赤峰市城市房屋拆迁暂行规定》,
第五条 经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拆迁房屋进行市场价值评估,拆迁当事人双方确定房屋补偿金额后,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一还一”补偿方式,即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如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应还迁同面积的住宅房屋;如选择货币化补偿方式,应按照同等地段的新建商品住宅平均售价乘以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包括公摊面积)进行补偿。
产权调换房实行“一价清”的结算方式,拆迁人不得再另行收取除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以外其它房屋增项款。
非住宅房屋(有产权证)的拆迁补偿仍按房地产市场评估确定的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进行补偿、安置。
第十二条 拆迁生产用房,对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运费用,拆迁人应当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1.5%的补偿;对其他非住宅房屋的设施搬运费用,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的1%的补偿。
通过第五条 您就可以看到是按照你的房屋所有权证上的房屋面积进行补偿的,也不知道您家是楼房还是平房,希望能帮到你!!! 2014-03-06 10:41:24 -
153****5875 你是在哪里的呢,我也遇到同样的问题,现在怎么解决的,谢谢 2014-03-06 10: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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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7128 建议还是慎重考虑,双方可以签订买卖合同,但是不能过户,如果在有限的时间内涉及到拆迁补偿,双方应该是三七分还是对半分还是全部给产权人不好说。 2014-03-05 10: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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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6011 商品房的房子是属于个人的,只是商品房下面那块土地是属于国家的,我们只是拥有土地的使用权而已 2014-03-05 09: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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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5977 拆迁的话 拆迁款归房屋的承租方 2014-03-04 1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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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8882 买过来后把家里人的户口都弄进去,拆迁你就赚了! 2014-03-04 12:3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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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738 解答:从《民法》角度讲,此案涉及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添附是一种附合、混合的通称,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一种新的财产,借此确定新的所有权归属,因此为所有权得丧之原因。
在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上,我国立法未作明确规定,但依《民法》的一般原理,当事人应就添附的权利归属进行协商,若当事人对物的权利归属协商一致,自应按其协商一致的意见确定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但若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时,则应依据添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
根据你的陈述,孙某是在你的宅基地范围内建造房屋的,在我国,房屋与宅基地的使用权是不可分离的,只能为同一人所有,因而孙某不能取得其所建房屋所有权。 2014-03-04 09:52:39 -
133****0274 就目前来看还是原产权人的。 2014-03-04 09:4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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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0543 不动产以登记为准,协议有效,只是所有权还是你,钱是你拿 2014-03-04 09: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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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2247 由于你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双方的共同生活居住需要而租赁了该房屋,所以该房屋使用权不应当归男方一人所有,而是属于双方共同享有。
所以,你作为同住人与承租人一样享有同等的居住使用权,离婚后你也可承租居住使用。
至于补偿,建议你咨询当地律师,他们会给你更为专业的答复的。 2014-03-03 22:20:57 -
137****4028 房屋拆迁费用应补偿给房产所有者,即持有房产证的。 2014-03-03 10:5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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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法》第八条上的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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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外墙使用权除由约定外,归业主共有,主要有以下两大归属依据:业主共有屋面使用权是法定的,即有法权授予依据。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地产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第四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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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理论上说,屋顶因为计入了建筑的公摊面积,是属于全楼业主共有的,如果可以使用,大家都能用,如果需要维修,要大家出钱维修。从实际上讲,很多老房子是没有物业公司的,以前也没有公共维修基金这个东西(那时候都是基建处),所以屋顶成了一个大问题,出现的情况和你基本一样。使用的时候大家都来用,坏了的时候大家都说是你家屋顶,他们不管。这事情怎么说呢,不好解决,暂时也没办法,或许各个地方有自己的一套办法,但我还没看到哪个办法具有推广性的。你这问题,我建议你还是和全楼的住户商量一下吧,大家出钱修,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祝你好运!其实和你同样郁闷的还有一楼呢,从来下水道出毛病,堵了坏了都是他一家出钱修,按理来说也该大家出钱的,呵呵,你该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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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点击:老高原系位于沈阳市XX区一套公有住房承租人。2003年,经该公有房屋所有权单位同意,老高以8万元的价格将该公有住房的承租使用权转让给小冯,老高为小冯出具了一份已收到购房款8万元的收条。后小冯便入住涉诉房屋中居住,并持有原公有住房租赁证,但一直未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2008年,老高又与王某签订了《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老高自愿将涉诉房屋的使用权出售给王某,价款为18万元,老高收到王某所付房款后,即将房屋交付给王某,并协助王某办理房屋转移登记。”随后王某立即支付给老高购房款18万元。后老高把出让房屋的时告知了小冯,并要求小冯腾房,小冯一怒之下,将老高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涉诉房屋承租使用权归自己所有,且要求老高协助自己办理涉诉房屋公有住房承租使用权的转移登记。律师观点: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房产法律事务部首席律师李松律师分析认为:本案中老高先与小冯之间签订了《房屋承租使用权转让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此后老高故意隐瞒涉诉房屋已实际转让交付他人使用的事实,致使其与王某签订的《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合同》侵害了小冯的合法权益,因此小冯的诉请应得到法院的支持。李松律师解释说,本案诉争房屋性质是公有住房,即产权属于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房屋,又称使用权房屋。现行法律、法规并未禁止公有住房的承租使用权上市流转,但对于这类房屋承租权的确认和转让等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现在各地出台一些地方政府规章等,多从行政管理角度予以规范。而随着旧城区改造的逐渐深入,许多公有住房面临拆迁,再加上房价的不断上涨,因公有住房引起的纠纷逐渐增多,本案就属于典型的“一房二卖”的情况。对于本案两份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尤其是对于老高与王某签订的转让合同,该合同签订后未经产权人同意,是否有效呢?李松律师指出,老高与小冯签订的转让合同合法有效没有争议。对于第二份合同,承租人老高在未经产权人同意的情况下转让公有住房的行为,并未改变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不会对产权人的产权造成侵害,而且现无法律、法规禁止这种交易行为,不属于《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故老高与王某签订的转让合同也应是合法有效的。合同效力确认后,在多个买受人均主张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法院会比照商品房交易中的“一房二卖”的处理方式,判由实际占有房屋的小冯取得房屋承租使用权。本案中王某可向老高另行主张违约责任,从而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作者:北京房地产律师 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