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者可以无条件要求退款》
全部4个回答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到了凶宅,签了合同,能不能通过相关的法律手段来解决此类问题?
141****7910 | 2013-01-25 15:40:13-
136****0828 在我国的法律上,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还制约这一类的置业情况,个人认为,大多数认为这是没有法律依据所以就解决不了的,但是凶宅是一种忌讳,在民俗中,百分之九十九的人遇上这一情况会拒绝,通过法律来解除合同,必有争议;
但是另一方面,中介方面存在隐瞒实际情况的嫌疑,因其隐瞒,置业者受到误解,所以刻意隐瞒事实的中介要负责任的。 2013-01-25 15:4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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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诉销售、上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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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一:抵押房屋不符合规定据悉,有四种房屋是不能申请抵押贷款的:一是还处于按揭中的房子,因为这类房屋的抵押权在银行手上,而购房者不具备完全产权;二是房龄太大的房子,如果房屋房龄过大,不利于变现,而且价值也会大打折扣;三是小产权房,这种房子因没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所以不受贷款机构青睐;四是未满五年的经适房,因为按照规定此类房产不允许上市交易。情况二:借款人还款能力不强虽然有房屋作抵押,获贷比较容易,但这并不表示贷款机构会忽略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考查,同样若借款人没有一定的收入来源,不具备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贷款申请会遭拒,毕竟贷款机构也是要赚钱的。情况三:贷款用途不符合规定据悉,申请房屋抵押贷款时,借款人需提供贷款用途证明,若贷款资金用于法律明文禁止的用途,比如炒房、炒股等,贷款机构将不会发放贷款。所以,想顺利获得房屋抵押贷款的借款人,贷前一定要多该贷款作一个详细的了解,以免费力不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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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 没闹明白` 房产证的名字是谁` 谁说了才算` 那个人如果过世` 就是第一继承人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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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无效,可经由街道办事处、住建局物业科、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或撤销,也可以起诉侵权予以撤销。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应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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