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因此,并不需要80%业主同意。只有这一个条件,只要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即可解聘物业公司。不过要考虑合同执行的问题,要看在解聘之前与物业公司签定的合同是如何规定的,如果不是因为物业公司违约而业主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话,可能要按照合同要求给予物业公司一定的赔偿。如果认定物业公司有违约,一定要有证据并且得到物业公司的认可,否则仍然可能要对物业公司进行赔偿。若一定要解聘物业公司的话,这点必须要在召开业主大会时说清楚,免得一旦要求赔偿没有业主愿意出钱,到时候事情就很不好办了。
全部3个回答 >业主委员在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与物业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151****9539 | 2018-08-16 06: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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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3375 业委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无效,可经由街道办事处、住建局物业科、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或撤销,也可以起诉侵权予以撤销。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应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018-08-16 06:02:17 -
133****4440 案情简介:深圳一座大厦的物业管理公司因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依据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到深圳仲裁委申请仲裁,深圳仲裁委**后作出仲裁裁决:业主应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及滞纳金100万元。
随后,物业公司向深圳中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业主则认为:业主与物业公司事先并没有约定“有纠纷,找仲裁”,仲裁庭无权管辖。 法院判定:虽然该物业公司与大厦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相关合同中,有“如发生争议,提交深圳仲裁委依法裁决”的约定,但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并没有相关约定,物业公司与业委会约定的仲裁条款不能当然及于每个业主。
法院**后作出裁定:仲裁委受理仲裁应属程序不当,依法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书。 争议焦点: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就是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的效力是否及于全体业主。 个人点评:一般情况下根据国务院03年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业主委员会作为小区全体业主选举产生的代表机构是有权以全体业主名义与物业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的。
业主作为小区里的一员在享受了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时就应该按时缴纳相应的物业管理费,这是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那么本案问题关键就在于业主委员会对外代表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的行为是否属于物权法第78条规定的“决定”范畴?我认为是属于“决定”范畴的,该服务合同是对全体业主有约束力的,故合同中的争议条款自然也对全体业主有约束力。
所以本人对法院的裁决持有不同观点。 2018-08-16 06:02:06 -
134****7477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是业主委员会的授权机构,《物权法》第七十六条 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综上所述,低于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未形成决议,业主委员会不得与物业服务企业签定物业服务合同。可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处理或走法律途径解决。 2018-08-16 06: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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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因此,并不需要80%业主同意。只有这一个条件,只要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即可解聘物业公司。不过要考虑合同执行的问题,要看在解聘之前与物业公司签定的合同是如何规定的,如果不是因为物业公司违约而业主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话,可能要按照合同要求给予物业公司一定的赔偿。如果认定物业公司有违约,一定要有证据并且得到物业公司的认可,否则仍然可能要对物业公司进行赔偿。若一定要解聘物业公司的话,这点必须要在召开业主大会时说清楚,免得一旦要求赔偿没有业主愿意出钱,到时候事情就很不好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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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三分之二的持投票权业主同意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就可以通过业主大会罢免物业,不过要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怎么也得有个理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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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随便罢免,需要有业主委员会通过才可以。当然,业主委员会通过的条件的此提议有三风之二的业主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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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2)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 (3)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4)有犯罪行为的; (5)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6)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7)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