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1)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2)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3)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4)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1)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2)不履行委员职责的;(3)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4)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5)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6)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什么情况下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137****3913 | 2012-10-15 15:21:34-
135****6521 (1)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2)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
(3)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4)有犯罪行为的;
(5)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6)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7)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2012-10-15 15: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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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依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 只要经占全体业主总人数过半数且占总建筑面积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即可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主要方式是:全体业主成立业主大会,投票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三:召开业主大会,针对解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投票;统计投票结果,即可从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解除现有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以上主要是针对前期物业管理,如果是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没有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内容的情况下,不能随便解除合同。 第五:主要法律依据: 《物权法》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六)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九)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十)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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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可以联名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业主可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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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因此,并不需要80%业主同意。只有这一个条件,只要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即可解聘物业公司。不过要考虑合同执行的问题,要看在解聘之前与物业公司签定的合同是如何规定的,如果不是因为物业公司违约而业主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话,可能要按照合同要求给予物业公司一定的赔偿。如果认定物业公司有违约,一定要有证据并且得到物业公司的认可,否则仍然可能要对物业公司进行赔偿。若一定要解聘物业公司的话,这点必须要在召开业主大会时说清楚,免得一旦要求赔偿没有业主愿意出钱,到时候事情就很不好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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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性组织。一般情况下,业主委员会有两种产生方式:1、由业主或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依照《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各地的相关办法依照程序产生;2、对于较大小区,业主先按照楼选举各自楼委会,然后每个楼委会推选代表,集中而成业委会;这样方式形成的业委会,主要负责楼间共有的管理;而楼委会,负责楼内共有的管理。什么样的业主可以任职?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三) 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四)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五) 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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