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依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 只要经占全体业主总人数过半数且占总建筑面积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即可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主要方式是:全体业主成立业主大会,投票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三:召开业主大会,针对解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投票;统计投票结果,即可从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解除现有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以上主要是针对前期物业管理,如果是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没有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内容的情况下,不能随便解除合同。 第五:主要法律依据: 《物权法》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六)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九)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十)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全部3个回答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成立业主委员会?
158****2707 | 2012-10-12 10:23:12-
158****1636 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可以联名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业主可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2012-10-12 10: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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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成立业主委员会为了维护住宅小区内全体业主和住户的合法权益,成立业主委员会是非常必要的。一、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宅出售单位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1、公有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2、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3、住宅出售已满两年。二、成立业主委员会后要办理登记手续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1、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2、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3、业主委员会章程。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登记工作,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不予登记,并用书面通知申请人。三、业主委员会应当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主要履行下列职责:1、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2、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3、依照本条例设立物业维修基金的,负责该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4、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5、听取业主和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6、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7、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8、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有效,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四、业主公约的效力1、业主公约是有关物业使用、维修和其他管理服务活动的行为规范,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使用人应当遵守业主公约。2、业主公约自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3、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公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业主公约报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4、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使用人具有约束力。5、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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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2、入住率达到80%或小区已使用两年的,可以成立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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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业主也可以不成立业主委员会,采取业主共同决定的方式管理自己的物业财产。居民委员会不能代替业主委员会的职能。但是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机构可以组织业主投票产生业主共同决定。通过业主共同签名决定的物业管理事宜对全体业主有约束力。房产的业主没有获得房产证但是仍然可以行使业主权力,只是受到一些限制。但是对于管理自己的房产来讲,可以行使权力的。比如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就可以作为行使业主权利的依据,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其他人是业主。业主共同决定聘请的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指定的代表或机构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是有效的。法律依据就是物权法第六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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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业主委员会成立、运作的常用法律、法规及文件(广东、广州地区): 《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第379号令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1998年10月1日施行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2001年3月23日施行 《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规程〉的通知》(建住房[2003]131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的通知》(建住房[2004]156号) 《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64号)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贯彻〈物业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房字[2003]117号)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4]22号)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物业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国房字[2003]592号)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指导物业管理首次业主大会、业主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国房字[2004]756号) 以上是关于业主委员会成立、运作的常用法律、法规及文件(广东、广州地区),其中的详细内容可以在网络上搜索,此不一一罗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