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中介租了一个..........单间房”——点评:盲目租房,手续不规范,很容易产生纠纷。**终吃亏的肯定是租客。 通过这事吸取教训,房租权当交了学费。 房东出示证件后赶走与他无直接关系的承租人是合法合理的。中介有操作上不合规的责任,但事后你很难拿他怎么的。房东没与你发生直接关系过,谈不上他对你要负什么责任。 以后租房签约交租,一定要记着,要看到对方的房产证原件和房东的身份证。并且租约要规范。
全部3个回答 >怎么避免买房后陷入退房纠纷呢?
146****2997 | 2012-12-07 15:55:49-
138****7296 在退房问题上,预防胜于处理,而**有效的办法是查看楼盘的撤销率。目前上海已经推出网上退房登记制度,楼盘签约和退房的数量在网上都有及时的登记,如果发现某楼盘撤销率高,**好不要购买,根据经验,这些楼盘一般都有一些较大的问题,如果信息显示一段时期整体楼市撤销率偏高,则更应该关注行情走势,不宜出手。 如果已经确定要签订购房合同,建议一定要在合同中约定退房条件和违约赔偿办法,把握主动权。 2012-12-07 15:5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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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陷入租房纠纷!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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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不要签意向金协议。根据目前的意向金协议,支付意向金根本无法保障你能买到房子,加上二手房买卖实行的是价高者得,价够高,即使不付意向金,房子也会卖给你;反之,交了也是白交。而目前各中介公司提供的意向金协议是事先拟定的格式条款,内容笼统、不完善,往往只规定了购房者的义务及违约责任,没有规定中介方的义务及违约责任,一旦发生纠纷,对购房者极为不利。 若不得不签订意向金协议,建议要先充分了解房屋状况,千万别盲目下单。不仅要看房屋的结构、面积、朝向、通风、采光、质量等,还得考虑小区配套、周边环境、物业管理等因素,以及房屋的权属是否清晰、“三证”是否齐全、出卖人是否有权出卖、是否有抵押和其他纠纷等等。 尽量选择规模较大、信誉好的房产中介,签订各种协议、合同**好能请专业律师帮助审核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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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不像购物,它更注重实地考察,获取准确的房屋信息,否则很容易陷入骗局,今天小编就为大家列举了在外地买房一些常见的骗局以及防止受骗的方法。 骗局1:只看楼盘价低,忽略对房屋本身以及开发商信息的核实 其实,买房**重要的就是楼盘的选择,无论是在本地或是异地购买房产,购房者都应该到具体项目现场进行考察,将当地房产的价格、地段、开发商的信息和品牌信誉等综合因素弄清。具体到楼盘和产品本身,则需要了解项目具体规划设计、房源的楼层、面积、户型等。另外项目的自身配套及周边交通情况、教育配套、商场超市及菜市场等配套情况都需要掌握。 举个例子,不少购房者由于没有了解清楚,自认为买了名校学区房,**后学区并非自己所想。购房者为了保证购房的合法性,维护自身权益,要实地了解房子是否合法,切忌因为楼盘售价便宜而动心,**后买到如小产权这类无产权的房。 防坑指南1:购房者异地购房**好通过有效的方式了解开发商诚信度是否够高,具体可找到小区业主进行咨询,从业主口中听到的评价比较中肯。另外,通过“度娘”在网上搜索相关开发商的信息,看是否存在一些负面报道也是可行的。而在***或者没有时间了解异地购房市场的情况下,购房者应该尽量选择有能力、口碑较好的大型品牌房企的项目。 骗局2:过于相信售楼人,没有确认合同条款就签定了合同 部分购房者由于是异地购房,人生地不熟,很容易相信售楼处提供的“殷勤”帮助。例如,李先生确定要在某售楼处买房,接待他的售楼人跟其是同乡,态度又很热情,使得李先生把买房的事全权交给售楼处负责,签合同的时候也没有仔细阅读条款,合同签订后发现里面部分内容与当初所说不符。 防坑指南2:购房合同是日后业主进行维权的**主要凭证,因此一旦决定购房,在与楼盘方签订合同时,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内容,确定条款内容***述是否真实准确、双方责权是否平等、违约责任是否公平等,合同附件是否齐备。 城市在不断发展,相互之间的交流也越来越多,选择到其他城市置业的购房者也越来越多。但是,异地购房需要注意的问题也不少,无论是其他城市的购房政策、贷款政策、具体楼盘的品牌质量、周边配套等都值得购房者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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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的协议。 签订购房合同是需要十分谨慎的,看有没有明确双方的义务和责任。那么应该如何规避各种问题呢,我们**好和开发商签一个补充协议,把容易出现争议的方面白纸黑字写上去。不要只是单纯的口头约定,不然到了出问题的时候吃亏的都是自己! 第一,应该明确的把售楼书和其他广告的内容写进补充协议里去。这是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的一个很重要的方式。我们经常会发现,在买房之后,售楼书里面承诺的一些设备啊配套啊并不存在,如果我们在补充协议里面有这些内容,那么日后的维权就有据可依了。 第二,明确房屋所有权证办理的时间。因为购房合同里通常没有说多长时间把产权证办下来,这通常在补充条款里约定。一般来说,在正常办理收房手续以后,就可以办两证了。也有开发商方面存在问题导致业主不能办理产权证的现象,这个时候要怎么解决或者赔偿,可以约定一下。 第三,要明确按揭办不下来的话,双方的责任。现在买房通常需要按揭,确实有的情况下按揭没有办下来,没有办下来的原因比较复杂,有购房者的原因,也可能有房地产开发商的原因,甚至也有一些是银行方面的原因,也有一些是综合的。要明确,如果按揭办不下来,双方各自的责任是什么。 第四,明确关于公摊建筑面积。现在面积争议**多的就是公用面积的分摊问题,而且有些开发商经常在公摊上做文章,所以要和开发商约定清楚,不仅要有一个笼统的公摊面积的数字,而且要约定公摊的是哪一部分,要确定公摊的位置。现在有很多赠与这个,赠与那个,实际上有的时候是公用的面积。 第五,应该明确装修标准。这是针对精装修的房子来说的。要明确精装修的标准,比如说装修的标准不要笼统的写使用进口材料、高级材料等这种不明确、含糊的表述,一定要明确使用什么品牌,甚至包括品牌的系列、型号、颜色等。 第六,明确退房的责任。购房者收房以后,可能会立即装修,还有买家具家电什么的,但是一旦退房是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必须写明开发商是什么样的责任,写名在确定的日期内把开发商退还,甚至包括银行的利息、罚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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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2000年11月16日,原告就购买被告开发的某大厦某号商品房与被告签定《商品房购销合同》。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当于2001年10月31日前将原告所购房屋交付原告使用,但在交房时,原告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向原告交付房屋而与被告发生纠纷。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并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要求解除原、被告所签《商品房购销合同》;(二)要求被告退还原告购房款63万元并支付利息35154元;(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16720元。 山西成诚律师事务所刘银栋律师接受被告委托,作为其代理人参与了本案一审的诉讼活动。 原告诉称:原、被告签订合同后,原告于2000年10月27日向被告交清全部购房款63万元,但时至今日,被告仍未能按合同约定交房,被告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同时,请求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房款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 被告辩称:被告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通知原告验房,并办理交房手续,但原告在验房时提出被告的房屋存在风裂问题,不具备交付条件,而拒绝接收合同约定的房屋(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所以,并不是被告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交房,而是原告未按合同约定接收房屋。原、被告在履行合同中原告违约,因此原告诉讼请求的违约金和利息不能成立,被告依法不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代理人代理意见摘要: 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合同双方均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已的义务。 二、《商品房购销合同》不具备解除条件,依法不应予以解除。 1、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不成立。合同明确约定被告逾期三个月不能交房的,原告可以解除合同。事实上,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被告已通知并接洽原告交房验房,被告没有违约。 2、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亦不成立。原告请求解除合同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法定解除条件的规定。 3、原、被告双方未就解除合同的条件订立过补充协议,亦未达成变更原合同的协议。 三、原告所提的房屋风裂问题并非质量缺陷。 1、在《商品房购销合同》中,原、被告约定了质量保修条款。也就是说,房屋作为一种产品而言,其出现一些小的质量问题是不可避免的,所以,原、被告通过合同的形式设定了被告在所交付房屋存在一些细小的质量问题时的保修责任。 2、被告已于2001年11月15日将原告所述的风裂问题全部予以整改,该商品房已完全具备交付使用条件。 四、原告不按照合同约定接收房屋,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被告提供的“楼宇接收记录”证据证明:被告按合同约定通知原告验收交房,原告也于2001年11月4 日对其所购房屋进行了验收,并非被告不交房; 2、被告提供的“ 关于某大厦内墙抹灰质量情况的说明”及“竣工验收说明书”证据证明:原告所购房屋内墙抹灰是作为样板房之一,工程验收后出现的内墙风裂现象,此问题不属于质量问题,并且,被告已于2001年11月15日针对该问题作出全面处理。同时,“竣工验收说明书”证明该工程施工质量等级为优良,完全具备交付条件。 3、被告提供的“会谈纪录”证据证明:原告不按合同约定接收三层的房屋,而是要求八层的房屋,在其无理要求遭到拒绝的情况下,就以种种借口要求退房的事实。 综上,真正的违约方是原告,而非被告。原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认定事实及判决结果: 在本案经过开庭后,在法庭的主持下,原、被告自愿达成和解, 调解协议如下: 一、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 二、被告在二00三年二月一日前退原告购房款二十一万元,二00三年三月三十一前退原告购房款四十二万元; 三、诉讼费一万三千八百二十九元由原告承担。 【审裁结果评析】 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合意而形成,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分为:协商解除和单方解除。协商解除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一种方式。单方解除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故单方解除又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本案中,原告根据《合同法》关于法定解除的规定,以被告未按约定的期限向原告交付房屋,已构成根本违约为由向被告主张其法定解除权。事实上我国《合同法》对法定解除权作了非常严格的规定。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及其代理人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其履行了交付房屋的义务,而原告并无相反的证据以支持其诉讼主张,被告如此抗辩为其**终达成较成功的的调解协议奠定了基础。 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使原告同意放弃主张违约金和利息,并以低于其诉请的金额即二十一万元的价款与被告达成协议,其实溯其本源还是由于各方当事人均遵循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 【纠纷成因分析及避免纠纷的方法】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开发商与购房人之间发生纠纷已屡见不鲜。而本案是一起因当事人退房而引发的纠纷,究其原因,还是归结为合同的履行存在瑕疵。开发商在开发整个小区,或大规模的楼盘时,难免会出现各种令业主不够满意的情形,但是业主在购房主张权利应严格按合同约定来行使。房屋质量存在瑕疵并不绝对意味着开发商已构成根本违约,而我国《合同法》对法定解除权行使的权限范围基本界定在“对方构成根本违约”的这样一个范畴内,所以业主在主张权利时应按合同约定向开发商提出要求,并准确领会 “根本违约”的概念精髓,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得到法律的支持。否则不但增大了诉讼成本,甚至会给自己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总之,只有严格依法订立合同、依约履行合同,才能有效地实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问题。对此,律师建议: 一、细化合同中的重要条款; 二、注重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证据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