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证载终止日期减去估价基准日就是剩余使用年限。如果房地产估价中,涉及到土地剩余使用年限短于房屋使用年限,那么可收益年限只能按照土地剩余年限来算了。如果土地证登记使用年限短于或等于法定**高出让年限,其剩余使用年限等于出让年限扣减评估基准日已使用年限。如果土地登记使用年限超过了法定**高出让年限,则其剩余使用年限等于法定**高出让年限扣减评估基准日已使用年限。当土地剩余使用年限短于建筑物剩余可使用年限时,则收益年限按照土地使用年限计算。
全部3个回答 >对于无效的房地产合同,法律上通常是怎么处理的?
148****3453 | 2012-11-08 15:54:45-
138****6869 法律对无效合同的处理主要是:(一)返还财产或折价赔偿;(二)赔偿损失。对于非过错方也需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2012-11-08 15:5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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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平原则 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是一种民事活动,《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对无效房地产合同的处理中,也应贯彻这一原则。比如因未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而导致租赁合同无效时,租赁关系无效,承租方应将房屋交还出租方,并且有过错的出租方仍应赔偿承租方的损失。但是这里有一个不可忽略的情节,承租方既便没有过错,但其确实也使用了出租方的房屋,属实际受益人,应考虑让无过错的承租方支付实际使用房屋的租金,才比较公平合理(租金的确定可通过估价部门进行评估)。(二)避免累讼原则 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件中往往存在多种法律关系,对一种法律关系认定无效后,会影响到其他的法律关系,因此,在无效房地产合同的处理上可以考虑尽可能全面协调,减少诉讼程序。比如在确权案件中同时存在房屋抵押关系和房屋买卖关系,如果认定买卖关系有效,抵押关系无效,这种处理若不存在返还房屋或赔偿损失的问题,应责令有关当事人中止他项权利登记备案,以保证买卖关系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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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宽敞明亮的地方办超市一是为了更好的展示自己的货物;二是让顾客在进来选购时感觉上有种大气、物品丰富之感。太低的空间会让人感到压抑,就不利于商品的流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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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装修合同,约定**60%,木工验收合格后交纳35%,完工后交纳5%。如果按照这样的付款形式的话,在工期过了一半左右后,您就已经向装饰公司交了95%左右的费用,如果装修的后期出了什么问题的话,就很难在钱上面制约装饰公司了。所以建议在签订合同时候,能把**压到30%,中期交纳30%。中期款:一般合同上约定的中期付款时间,只是简单的标明“工程过半,木工收口”。但是一个工地往往是多项目交叉作业,正规的工期过半应该是:木器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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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空间高,给人的视觉感官更充足。2.品种多,堆码高,给予人货品充足的感觉(即使一面货架都是一种)3.人流大,空间高的话在里面不至于有压迫感。空气流通也要好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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