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无效合同的处理主要是:(一)返还财产或折价赔偿;(二)赔偿损失。对于非过错方也需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法律上在处理无效的房产合同时要遵循什么原则?
157****2226 | 2012-11-08 15:55:55-
141****6093 (一)公平原则 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是一种民事活动,《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对无效房地产合同的处理中,也应贯彻这一原则。比如因未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而导致租赁合同无效时,租赁关系无效,承租方应将房屋交还出租方,并且有过错的出租方仍应赔偿承租方的损失。但是这里有一个不可忽略的情节,承租方既便没有过错,但其确实也使用了出租方的房屋,属实际受益人,应考虑让无过错的承租方支付实际使用房屋的租金,才比较公平合理(租金的确定可通过估价部门进行评估)。(二)避免累讼原则 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件中往往存在多种法律关系,对一种法律关系认定无效后,会影响到其他的法律关系,因此,在无效房地产合同的处理上可以考虑尽可能全面协调,减少诉讼程序。比如在确权案件中同时存在房屋抵押关系和房屋买卖关系,如果认定买卖关系有效,抵押关系无效,这种处理若不存在返还房屋或赔偿损失的问题,应责令有关当事人中止他项权利登记备案,以保证买卖关系的确认。 2012-11-08 15:5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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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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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与房产有关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房产公证虽然不是房产交易的必须环节,但经过公证处的审查,当事人可以避免很多风险,且经公证的购房合同或是协议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 房产公证内容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房产买卖合同公证、房产租赁合同、房产抵押合同公证、商品房预售合同公证、房产继承公证、房产赠与公证、房产侵害协议公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确认房屋产权公证、涉及房屋的保全证据、以及涉外及涉港澳台的房产事务公证等。 像你的情况,希望证明房产归夫妻双方共有,似乎不属于上述的任何一种。 **后我想说的是,房产作为不动产,在物权法中规定的是必须“登记”所有权的。所以,**好的方式,莫过于直接在房产证上增加你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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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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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6日上午,《物权法》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获得通过,并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中国终于有了一部对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给予平等保护的法律。但《物权法》中关于车位、绿地等属于公共面积部分的规定,引来众多人的关注和争论,一方面,一些开发商为了规避《物权法》新规而急急忙忙地卖起车位来;另一方面,带有后“花园”的一楼业主开始担心:当初由开发商附赠的小院,在《物权法》实施后,会不会成为小区公共面积而为小区业主所共享? 案例一:家住沙洲西路某小区的陈先生不久前开车回家时,小区内的一名保安就上前询问要不要购买小区车位或者车库,这名保安所说的小区车位,是在陈先生所住小区内两栋楼之间的路面上划出来的一块区域,对于这块区域内一个车位的价钱,小区内物业公司开出的价格是800元一年。保安称:小区内不管车库还是地面车位,目前都已经快被卖完了,如果陈先生再不购买,到时将没有地方停车。陈先生也看到,在所谓的“地面车位”区域内的车位,已经有很多都被写上了车牌号,大部分车位都有了买主。但陈先生并没有动心,因为《物权法》明确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案例二:与陈先生的“轻松”相比,黄女士**近的日子可不怎么“顺心”,因为有朋友告诉她,作为公共面积,根据《物权法》新规定,她家的后花园以后将属于小区内业主所共同享有。黄女士的家在一楼,当初之所以会看上底层的房子,完全是因为底层带有一个独立的小院,虽然当初开发商只是说这个小院是“附赠”,并没有说它的产权将属于购房者,但喜欢摆弄花草的黄女士还是买了一楼的房子,当然开发商也没有“白给”——与同栋楼楼上的房价相比,黄女士带小院的房子每平方米贵了100多元。 法律新规: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明确规定:建筑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律师支招:国之泰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蒋波向记者介绍,现在小区内的车位、车库大多是开发商通过出售、出租或者赠送等方式让业主使用。对于在小区共有道路上停放汽车,并收取相关费用的现象,蒋律师指出:按照法律规定,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业主共有。这就意味着,开发商、物业公司不能将车位收费所得据为己有;如果需要收费,在扣除必要管理费后的所得款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所以,对于一些开发商、物业公司急于在《物权法》实施之前出售小区公共车位的现象,蒋波律师认为,由于《物权法》相关实施细则还没有出台,具体如何操作并没有确定,所以欲购者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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