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就房屋拆迁事宜会进行一定的协商,就房屋拆迁赔偿问题按照房屋拆迁条例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或者是签订相应的房屋拆迁合同。房屋拆迁合同是双方合同,拆迁人负责补偿、安置被拆迁人,被拆迁人则应按约定迁出拆迁地。
房屋的拆迁也有一定的条例来商定响应的抵偿,我们也会在周边经常听到拆迁抵偿的事例。其实,当我们所住的房屋拆迁的时辰,我们可以提早来熟悉一下有关拆迁的规定,和所对应的拆迁关切事项。那么,笔者就给大家说一说,房屋拆迁条例?农村房屋拆迁关切事项?
这个标准也太底了吧!像这种拆迁**少也要补贴一套房子,外加抚慰金才可以的!
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现行的房屋拆迁补偿做了明确规定: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你好好研究一下这个《条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具体要看协议的内容。协议中应该给你一定的合理期限让你搬走。
本文就无证房屋拆迁弥补的相关策略与条目做出了较为具体的注释与说明。
肯定不一样,拆迁是对于房屋的补偿,你如果只是一块空地的话就补偿不了,还有个问题,根据国务院305号令的规定:第十二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租赁房屋。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如果说确定下来拆迁,而你又没有获得房屋的话,你应该要求卖方把钱退给你的!
房屋拆迁公摊面积怎么算:对于拆迁房屋,农村与城市不同,城市按居住面积计算,农村按房屋面积及人口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该条第三款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这里所提到的“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我们理解为不能因为征收拆迁而导致被拆迁户的居住条件降低,也由此引申出**低“拆一还一”的原则;当然,基于保障居住条件的立法精神,所谓“拆一还一”应当指的是实用面积,如果仅仅是建筑面积不变,但公摊面积增加了,那么实用面积也必然降低,被拆迁户的居住条件也就得不到保障。众所周知,房屋拆迁的补偿方式主要包括产权置换、货币补偿以及二者相结合这几种方式。而在选择产权置换这种补偿方式的时候,我们经常会提到“拆一还一”的原则,针对这一问题,不少地方政府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今天就为大家盘点一下各地关于拆迁中公摊面积的部分规定,以供参考。
1、各项征地赔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赔偿安置方案规定。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拆迁补偿是指房屋征收部门自身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照我国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在征收国家集体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时,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那么,拆迁补偿计算方法是什么呢?全国通用的拆迁补偿基本计算方法:土地补偿费的计算标准土地补偿费=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6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标准:1、(被征用地块需安置人数×补偿倍数)>15时总安置费=该被征地块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52、(被征用地块需安置人数×补偿倍数)3、地上附属物和青苗补助地上附属物和青苗补助费补偿的计算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一般按市场价格进行补偿)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拆迁补偿根据房屋用途可以分为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和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两种。具体包括货币补偿、产权置换补偿和两者相结合的补偿方式。拆迁补偿方式有以下几种:一、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远组成的补偿金额。以下介绍三种法定评估依据: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上述三种价格都是拆迁补偿的法定依据,但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别适用。二、产权置换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产权置换分为两种形式:异地安置:异地安置是指由于开发商项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该地块容积率原因,不能进行回迁安置,只能选择在其他地块上新建安置房,再通过产权的增减尽量以等价价值做到产权置换。回迁安置。回迁安置是指开发商拆迁重建项目能够完成回迁安置,通过产权置换比例完成回迁安置。三、两者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这种补偿方式就是指既给货币补偿又给产权置换。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与其他诸多客观因素,导致房价和地价的虚高,因此造成了诸多不能够单单用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解决的问题,所以就出现了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拆除出租住宅房屋,应当实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因拆迁引起变动原租赁合同条款的,应当做相应修改。”这是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出租住宅房屋拆迁的具体规定。也就是说,拆迁出租住宅房屋,应当以产权调换的形式进行拆迁补偿,拆迁人将原房屋拆除,将新房屋补偿给产权人,产权人应当将该补偿的房屋继续出租给承租人使用,但应当修改原租赁合同条款。第三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以上这几条都没有对承租人装修房子的装修费用提出补偿,但是一半拆迁的房子如果有装修,都会对装修进行补偿。
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拆除出租住宅房屋,应当实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因拆迁引起变动原租赁合同条款的,应当做相应修改。”这是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出租住宅房屋拆迁的具体规定。也就是说,拆迁出租住宅房屋,应当以产权调换的形式进行拆迁补偿,拆迁人将原房屋拆除,将新房屋补偿给产权人,产权人应当将该补偿的房屋继续出租给承租人使用,但应当修改原租赁合同条款。 第三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以上这几条都没有对承租人装修房子的装修费用提出补偿,但是一半拆迁的房子如果有装修,都会对装修进行补偿。所以你可以和租房人商量装修补偿费用。
到房屋拆迁管理处咨询下 就可以了
1、各项征地赔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赔偿安置方案规定。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1、房屋拆迁补偿价格依据评估价格确定,评估是与房屋的用途、性质及结构有关的,并不是简单的现在的市场价格。2、无照房屋如没有经过相关审批可能属于违章建筑,可以不给补偿,但与开发商协商的除外。3、你的情况应由你们三方共同签订协议,如承租人不同意的,一般应以产权调换方式补偿。
这种情况属于你们共有财产,单位拥有土地使用权,你拥有房屋所有权,而你单位允许你使用其土地盖房子,应该按照当时的审批文件中的年限。如果当时审批文件中没有年限的规定,那么单位可以拆迁你的房子,并需要给予你一定的补偿。如果不给于你补偿,你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补偿。你帮单位建的房子可以要求他给你工程建设费,至于你建的房子可以要求费用补偿。法律依据要看律师从什么角度切入,你**好咨询下当地的律师。但从我国现行立法规定来看,采用的是土地和房屋互不分离的观点。《城市房地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城市房屋的产权与该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实行权利人一致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分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第二十四条规定: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也有相应的规定。现行立法表明,我国立法要求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相互统一,实现权利人一致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