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是优惠,也有人说是营销手段,我也搞不清楚,感觉需要细看一下合同内容。
全部5个回答 >买房时开发商送车位是否存在陷阱?
132****7450 | 2024-10-08 22:14:17-
188****3974 送车位是好事,但要看清合同,别被忽悠了。 2024-10-17 10:3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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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8995 开发商赠送车位时,购房者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明确车位的产权、使用权和相关费用。如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2024-10-14 08:4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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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7087 在考虑购房送车位的优惠时,建议购房者评估车位的实际价值和使用需求,同时注意贷款额度和还款计划,避免因额外负担影响财务状况。 2024-10-11 18:5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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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2081 根据《物权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开发商赠送的车位应明确产权归属和使用条件。购房者应仔细审查合同,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2024-10-09 19:4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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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9805 买房送车位听起来不错,但要注意车位的产权、位置和大小,别被小便宜蒙蔽了眼睛。 2024-10-08 22:4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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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5221 在购房时,开发商赠送车位可能存在一些潜在的陷阱。首先,需要明确车位的产权归属,是否为业主所有,还是仅提供使用权。其次,要检查车位的尺寸、位置和质量是否符合标准。此外,还应了解车位的维护费用、管理费用以及是否有额外的附加条件。建议购房者在签订合同前,详细阅读相关条款,必要时可咨询专业律师,以保障自身权益。 2024-10-08 22:3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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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不少楼盘的营销广告中都会说,买房送车位,这对于有车一族而言,实在是很大的诱惑。 送车位,是指送一个车位名额,购房者还需要再掏钱,还是说有一个可以免费停车的车位呢?对此很多购房者也表示,往往是在购房之后才发现天下没有白吃的午餐。 那么,车位真的是开发商送的吗? 我们先看看法律是怎么说的 《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不好理解?举个例子吧! 案例一: 2015年5月,刘先生购买的项目开始交房。在刘先生缴纳相关费用并收房后,要求工作人员带他看看情况时发现,开发商赠送的停车位,位于房屋所在小区附近的公共道路上;而且他使用该停车位,还需要每月缴纳200元的停车费用。对此刘先生提出质疑,一是既然是赠送的车位,为什么还要交费?二是这200元钱是交给谁的? 案例分析: 根据规定,如果开发商承诺赠送的车位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共有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无权处置。由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在小区的道路两旁自行划线分割出若干停车位,其产权归属取决于停车位所在的道路性质。 以对刘先生的停车位,如果车位所在道路是市政道路,其产权当然属于国家所有,由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开发商在取得政府授权与批准的前提下设立,可赠送或出租。如果该条道路是小区的公共道路,则其土地使用权已归全体业主按比例共同享有,该类型的停车位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假如是第一种情况,刘先生属于租用车位,并无赠送之实,如果属于第二种情况,车位原本就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就没有必要再交费了。 案例二: 马女士2014年年初买房并获赠地下车库车位,房子和车位都签了合同。马女士说,房屋手续已经全部结束,等到如今要给车位办理产权证时,又被要求交500多元的办证费。收这个办证费是否合理?刘女士表示怀疑。 案例分析: 依据规定,如果不占用业主共有场所,那么开发商可以以出售、赠送、出租的方式与业主约定车位的归属,开发商的赠送承诺合法有效。且规划为停车场地并符合产权登记技术规范,且建设费用又未列入开发成本和分摊面积出售给购房人的停车位,其所有权应当属于开发商。这种车位作为特殊的不动产,和商品房一样,能销售、赠与,也能办理产权证。 对于这种车位,只需要将车位赠与协议(合同)拿到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备案,面积经过主管部门实测后,就能办理产权证了。办车位产权时,需要缴纳的契税、办证费,以及大修资金,具体数额根据车位的估值不尽相同。 这样看来,马女士在办证时被收取费用并无不合理。在此还需要提醒购房者的是,有必要看清车位买卖时的交易对象,因为只有是产权车位,才可以自由的转让和出售。如果不是产权车位,则需问清该车位的使用年限是多久,比如有70年使用权车位,还有的则是租赁性质的车位,时间不得超过20年等。 还有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一,人防车库禁止买卖。 根据现行的小区规划法规,小区共用场地、计入公摊面积的车位和车库属全体小区业主所有,人防工程等配套设施也是禁止买卖的,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无权出售。 第二,买车位不能用公积金贷款。 购买车位、车库的时候不能使用公积金贷款。银行有关工作人员解释,按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应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和装修(新增)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因此,在现行法律法规条件下,公积金贷款不能用于购买除自住房以外的东西,当然就不能用于购买车库。 第三,应将车位相关细则写进合同。 业内人士指出,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购房者**好将车位细则写进合同。如果购房者在签订购房预售合同的时候,如果车位和房屋是一并购进的,购房者和开发商就车位的范围、车位号、预售面积、预售价款等情况在预售合同的补充条款中约定清楚,**好配有平面图。购房者如果是先买房再买车位的,则可与开发商另行签订合同,就上述详细事项都应有具体说明,并将合同另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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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慌买房、日光盘都是很少数的。基本都是被开发商或者中介拿来炒作的,听听看看就算了吧。买房常见的购房陷阱有:1、虚假广告,设计精美的广告经常是吹的天花乱坠的,买房的时候要仔细阅读购房合同里面的内容,必要的时候要求开发商把广告宣传的内容载入正式的购房合同里面。2、签订购房合同的时候一定要耐心看完全文,仔细推敲文字。3、内部认购**好不要相信。内部认购是房地产开发商不公开的预售商品房,价格确实低,但是一些内部认购的商品房是在没有缺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的房子,其不受法律保护,购房权益是对不到保障的。4、开发商债务缠身,房子已经被抵押。尽量选择信誉好的开发商,被抵押了的房子坚决不买。5、物业乱收费。6、房产证拖着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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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买房要分清“馅饼”或“陷阱”,少花冤枉钱,在买房路上走捷径。例如,大优惠?降价?学区?低**?听到这些触目心情的字眼,相信很多购房者的心里美得不要不要的。对于置业的购房者来说,上述的“馅饼”并不是根本,买房还需买房适合自己的好房! 我国房产市场中,一线房价暴涨,买房这件大事或许作为白领职场人半生奋斗目标!那么,怎样在这一片房价不稳的楼市中淘得自己心满意足的好房呢?购房者要练就一双“火眼金睛”,淘得好房**为关键。现搜房网房天下为大家总结一下买房时或许遭遇地陷阱! 1、开发商节假日:借势推特价房 相信大多购房者,每到节假日都会从各种渠道知悉开发商活动,迎十一、双11、庆元旦等,推出几套特价房。比如,某某某项目全城钜惠,新年抄底价4999元/平方米起。 房天下支招:首先天上没有掉馅饼的好事儿,如果购房者手中资金宽裕,尽可能不选特价房,毕竟如果有钱的话,尽量不要考虑特价房,如果权衡了利弊后,手中资金不宽裕,可以考虑的。购房者切记付款前,衡量房价、房子的性价比,买得值不值那个数额,千万不要被“特价”字眼“绑架”了。 2、开发商过度包装:花里胡哨的广告单页 开发商前期做外宣,会做项目楼书、形象宣传片、视频广告等渠道推广。但有些内容,购房者仅供参考,毕竟广告多少有超实景的可能,所以,只能作为买方参考。多多少少开发商为达到都有夸大或超越的成分。 房天下支招:对于广告楼书单页只是人们了解楼盘的“窗户”,如果有项目的样板间,购房者至少要看看样板间,起码是1:1制作的。另外,广告中承诺的学区配套等,要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好,即使交房时无法兑现,起码有事实证据为支撑,也可拿着购房合同通过法律途径为自己讨个说法。 3、开发商交房:期房验房收房有出入 在我国房地产市场上,期房比重还是占大部分,国家也一直打着去库存的口号。期房可谓占领着大部分江山,买期房利弊各有,首先期房为新房、低价低,但期房也有风险。例如,买房时明明约定好的学区配套、户型面积,交房后多多少少会有出入,说好规划的配套游乐场突然变成了水系、飘窗、阳台变成普通的窗户、面积严重缩水等。 房天下支招:购房者资金充足,如能买现房尽量不要买期房,当然如果无奈之下买了期房,就一定要仔细研究购房合同,避免开发商在文字上做手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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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市民在购买住宅时,也会关心一个问题,那就是顶层露台是否可以在买房时赠给业主。《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司法解释)出台后,明确界定了房屋买卖合同的“露台”认定为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从而**终明确界定了“列入房屋买卖合同的露台”为业主专有部分的产权归属,有效地维护了业主的合法权益。本期嘉宾:曦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坤案例:杨先生在市内购买了一套顶层商品房。开发商为了尽快售出顶层住宅,给出优惠条件,购买顶层住宅后,还赠送顶层露台的使用权。杨先生觉得很划算,很快就交纳了购房款。可杨先生入住时,却被开发商告知,顶层露台所有权归全体业主所有。杨先生不明白了,既然开发商称,顶层露台的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在没有经过全体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开发商怎么有权擅自转让不属于开发商的“产业”?那么,顶层的露台到底属不属于杨先生呢?分析:作为开发商附赠的屋顶露台,能否界定为专有部分要分为两种情况。目前,开发商附赠的露台有多种形式,一种是通过公共通道就可以到达的露台;一种是需要通过某一家人特定后门才能到达的露台。参照专有部分认定的三个条件,可以通过公共通道到达的露台不具备构造上的独立性、功能利用上的排他性,不能视为专有部分,应为共有部分,这样的露台也不能划给特定的业主单独使用,而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部分可视为专有部分。那么,哪些属于共有部分呢。共有部分包括法定共有部分和天然共有部分。除《物权法》第六章规定的法定共有部分,如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等,司法解释还就天然共有部分作出了明确规定。天然共有部分,即法律没有规定,合同也没有约定,而且一般也不具备登记条件,但从其属性上天然属于共有的部分,包括建筑物的基本结构部分、公共通行部分、公共设施设备部分和公共空间等,其中明确列举外墙面、屋顶、通道等属于共有部分。此外,司法解释还专门强调,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应当认定为共有部分: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依据:《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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