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盘名称:玉龙湾楼盘位置:顺龙路38号。开发商:大连澍景投资有限公司产权年限:70年建筑类型:高层,板楼,公交线路:和平广场-大龙王塘:海尚明珠站,村委会站,顺港路站,桥头玉龙湾站
全部4个回答 >上犹玉龙湾产权多少年?上半年楼市的成交量持续走低,共有产权房成亮点
131****2461 | 2019-11-25 06:36:53-
146****7828 "
过于期待房产税对房价的调节作用,其本质上依然是一种行政性调控思维在作祟。
我国楼市的每一轮暴涨,在限购、限价、限贷等行政调控效力不彰之后,有关房产税抑制泡沫的论调均会随后传出——10月6日,IMF亚太部副主任马克斯·罗德劳尔表示,支持中国地方政府近期出台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预计中国大城市房价涨幅将出现回调。
开征房产税抑制楼市泡沫,这样的论调并无太多的新意。**近10多年,每一轮楼市暴涨也均会迎来是否应开征房产税的热议。
至于罗德劳尔提议开征房产税的两大理由,事实上,则更有值得商榷的必要,在土地出让金制度仍在的情况下,研究开征房产税对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利好是否明显存在不公平的嫌疑。而所谓的“有利于更好调控房地产市场”这一核心诉求,从具体实践来讲,也很容易沦为一厢情愿的幻想。
房产税并非是抑制楼市泡沫的必杀技。从已试点房产税的上海和重庆两地来说,事实证明房产税对上海楼市暴涨的抑制效果是失败的,房产税试点6年来,上海平均房价依然翻了一倍(年均增速约为16%),而重庆房价虽然6年来年均增速仅为6%-7%,但归根到底却并非是房产税之功,而是极其宽松的土地供给制度,在过去10年间,重庆年均土地成交高达70平方公里,而上海市却不足前者的十分之一。
房产税仅是税制改革的一个截面,其是否应该推出,究竟应该怎样推出,理论上应与土地出让金等现行房地产税费动态平衡,而不宜持续沉迷于行政调控的惯性思维,过度期待房产税对房价的调节作用。比如,日本早于1950年就开征房产税,但其楼市依然迎来了上世纪70年代-80年代中期的持续大幅暴涨,随后也迎来了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不可避免的泡沫破裂,而在这一暴涨暴跌的轮回之间,房产税所谓的抑制和调节功效可以说近似于无。
过于期待房产税对房价的调节作用,其本质上与限购、限价、限贷一样,依然是一种行政性调控思维在作祟。而对于构建一个健康良性的楼市而言,任何行政性的调控其作用均只可能是短暂的,只有遵循市场化逻辑的调控,作用才有可能是长期的。
其实,讨论如何抑制楼市泡沫,我们并不需要过多的长篇大论,而只需要回归于经济学供需平衡的常识。在过去10多年,我国一、二线大城市房价之所以“屡调屡涨”,其根源在于人口流入与土地供给的结构性失衡(人口流入增幅远远大于土地供给增幅),而一、二线大城市人口持续大规模流入的核心动因,又在于其对优质教育、医疗等资源的相对垄断。
故而,在当前楼市调控貌似又一次进入攻坚期之下,我们有必要抛弃掉既往的行政性主导思维,更不能将房产税想象成抑制楼市泡沫的必杀技,而应该运用经济学的常识,正视并有效化解上述结构性失衡的现实。具体而言,一方面应完善人口流入与土地供给的动态调节,亦即是说人口流入过多,土地供给亦有必要相对增加,另一方面则应优化教育、医疗等优质资源的区域性合理配置,只要三、四线城市的教育、医疗等资源配置进一步到位,大城市的房价泡沫必然可以得到适度消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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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5 07:10:20 -
145****0872 "“产权只有70年,那70年后我的房子就不是我的了?”“40年产权(小产权)和70年产权(大产权)有什么差别?”大多数业主在置业的时候,都会惊恐的提出这些问题,关于40年或是70年的问题,很多购房者只是简单的以为仅仅是时间长短的差别,然而,事情并不是这么简单。这些你应该知道。
什么是房屋产权?
房屋产权是指房产的所有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房屋各项权益的总和,即房屋所有者对该房屋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房屋产权由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部分组成,房屋所有权的期限为永久,而土地使用权根据有关法规为40、50年或70年不等,届满自动续期,续费按当时的1%-10%来增收(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小产权和大产权未来使用有何影响?
1、使用年限分别
商用房(小产权),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部分50年)。
住宅用房(大产权),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
2、税费、土地出让金
商用房交纳的税费和土地出让金都比住宅用房要高。
3、按揭方式购买
商用房不能使用公积金贷款。使用商业贷款的,购买**须为总价五成,商业贷款年限为10年,贷款利率上浮10%。
住宅用房,可以选择公积金贷款或商业按揭。选择商业按揭的,首套房**至少三成,贷款年限**长为30年,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或更低;二套房**至少为四成。
4、使用水电
商用房按照商用水、电标准收取,价格较高。
住宅用房价格标准相对比较低。
5、落户上学
商用性质的房子,不能落户,也不划分学区。
住宅性质的房子,可以落户,并可划分学区。
如此看来,大产权房还是很有优势的。
小产权房的购买风险
(一)法律效力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一般认定无效为原则。但也区分不同情况:
对于发生在本乡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有效。
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
(二)房产转让
“小产权房”拿不到正式的房产证,因此并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即小产权房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小产权房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即购买后不能合法转让过户。其同时对房屋的保值和**也有一定影响。
(三)政策风险
购买在建小产权房时,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并交付房款后,如果相关部门整顿乡产权房的建设项目,可导致部分项目停建甚至被强迫拆除。购房人会面临既无法取得房屋,又不能及时索回房款的尴尬境地
购房后如果遇到国家征地拆迁,由于乡产权房没有国家认可的合法产权,购房人并非合法的产权人,所以无法得到对产权进行的拆迁补偿,而作为实际使用人所得到的拆迁补偿与产权补偿相比微乎其微。
(四)监管缺位
乡产权房屋的开发建设没有明确的规定加以约束,开发建设的监管存在缺位,对购房者的利益有一定的影响。同时,开发单位的资质没有,房屋质量和房屋售后保修难以保证。
小产权房的隐患
1、缺少“五证”
如果没有“五证”是不能办理房产证的。没有产权,不受律的保护。
2、拆迁难补偿
只要依办理了审批手续,它就是合建筑。但也不排除那些在规定范围以外的违章建筑,如果和国家的规划相冲突,还很有可能被拆除,而且业主也不会得到拆迁安置补偿。
3、质量难保证
这些房屋价格便宜,房屋质量没人监督,一些开发商为赚钱会偷工减料,存在安全隐患。这类房屋一般由土地所在村开发,除了房屋质量和房屋售后保修难以保证以外,入住后的物业管理也极容易出现问题。
4、小产权房不能抵押或者上市转卖
由于没有正规的产权证,小产权房不能作为抵押或上市专卖。这些都是购房者在购买小产权房需要注意的地方。
5、小产权房不能抵押贷款
小产权房不能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所以不可以办理抵押等他项权利,没有他项权利就相当于没有合的质押物抵押到银行,银行贷款就无批复,这意味着你需要一次性付款买房。
小产权房存在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它的价格非常便宜,给很多无力买房但又有住房需求的人提供了一条买房捷径。但购买这类房屋得不到律和政策上的保障,存在着较大的风险,因此,购买这类房屋一定要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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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5 07:1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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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房屋完全产权的老年人,将其房产抵押给保险公司,但继续拥有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处置权,并按照约定条件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老人身故后,保险公司获得抵押房产处置权,处置所得将优先用于偿付养老保险相关费用。近年来,福建省晋江市大力推进村级敬老院建设。图为老人在晋江市磁灶镇大埔村敬老院散步。新华社 宋为伟摄“以房养老”是否划算?“以房养老”试点遇冷为何还要在全国开展?“以房养老”能走多远?——日前,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扩大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开展范围的通知》,将“以房养老”保险由原来的试点城市,扩大到全国开展。一时间,“以房养老”再次引发社会热议。辛苦买套房,等老了再“倒按揭”给保险公司,每个月吃定额养老金,这种“前半生我养房子,后半生房子养我”的做法,此前在全国多地试点已满4年,但满打满算不到百户人家参与。作为一项创新养老模式,“以房养老”可以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养老保障,但在政策愿景和现实操作之间,还有一些必须要迈过的坎儿。“以房养老”全国开展怎么看?具有创新价值遇冷只是暂时仅一家保险公司开展业务,累计承保139单(99户)——2014年7月在北京、上海、广州、武汉正式开展“以房养老”试点至今4年,可谓进展缓慢,市场遇冷。“以房养老”,也被称为“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或者“倒按揭”,是跟人们从银行按揭贷款买房正好相反的一种操作。拥有房屋完全产权的老年人,将其房产抵押给保险公司,但继续拥有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处置权,并按照约定条件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老人身故后,保险公司获得抵押房产处置权,处置所得将优先用于偿付养老保险相关费用。作为一种创新的养老方式,“以房养老”由保险公司承担风险,确保老人的晚年生活后顾无忧,为老年人提供了新的养老解决方案。然而,这一养老新选择似乎有些“不受待见”。对保险公司来说,这项保险属于保本微利型业务,且涉及房地产、金融、财税、司法等多个领域,存在许多不确定性。对老年人而言,受传统养老观念、产权纠纷、房产市场不稳定、相关配套政策不完善等因素影响,同样顾虑重重。试点反响不尽如人意,“以房养老”在全国开展引发争议。一些业内人士认为,“以房养老”现阶段仍处于“小众”状态,不具备大范围推广的市场环境。那么,“以房养老”为何在全国范围开展?银保监会此次发布的《通知》中指出,将“以房养老”保险扩大到全国范围开展是为了“对传统养老方式形成有益补充,满足老年人差异化、多样化养老保障需求。”专家表示,尽管试点成效不甚理想,但并不能因此否定“以房养老”保险的重大创新价值和实践意义。“‘以房养老’是应对老龄化的有效手段之一,在全国开展有助于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建设,通过这种政府和市场合理分工方式构建的养老保障体系**为高效,是非常明确的政策举动。”中国保险学会会长姚庆海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从发达国家的发展历程来看,“以房养老”契合我国居民未来养老安排和消费理念,现阶段的“遇冷”只是暂时现象。中国老年学和老年医学学会会长刘维林同样认为,作为解决养老问题的一种选择,“以房养老”通过金融机构、保险公司代理模式,可以增加老年人养老资本,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也能扩大内需,刺激消费,是有积极意义的。“以房养老”困局重重怎么破?做好政策研究培育成熟市场那么,以房养老到底划不划算呢?两位网友的对话很有意思——一位网友说:“30岁,你买一套房子,再用30年还房贷,把自己半辈子交给银行。60岁,你退休,再把半辈子买来的房子交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给你发钱养老,房子**终归他们。这辈子,你都干了什么?”另一位网友回复他:“这辈子你让自己好好体验了人生!以房养老有什么不好?每个人都为自己负责,就是一个美好的社会。”是否选择“以房养老”?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其实,在发达国家,“以房养老”也是一种非主流的养老模式。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认为,在较长时期内,我们不应对“以房养老”保险市场有过高的期望值,但作为养老保障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以房养老”对于某些群体扩大退休收入来源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那么,“以房养老”试点遇冷,又该如何破局?曾有媒体总结出中国“以房养老”模式的四大困局——观念之困:“靠儿不靠房”仍是主流观念;保障之困:养老机构“一床难求”;操作之困:老人“担心”,机构“畏难”;政策之困:70年产权到期后归谁?专家认为,“以房养老”涉及政府、金融机构、保险机构、老年人家庭等方方面面,需要政府统筹和各方通力协作。“国际上的先进经验都是建立在‘政府支持 市场成熟’的基础上,且经历了多年的发展。要将其推广,既要有完善的机制,还要有成熟的技术和市场。”姚庆海表示,政府需要在完善法制环境、健全风险分担机制、完善监管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下功夫。同时,金融市场、房地产市场和养老服务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技术的更新升级和专业人才的大量聚集,将推动“以房养老”市场的发展。刘维林则认为,保险公司不能只算经济账,需要有配套的支持政策和前期投入,先培育市场,再走向成熟。他建议,“以房养老”在全国开展,地方政府应根据实际,做好政策研究,地方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也要大胆试、大胆推,逐步探索可复制推广的模式。银保监会此次发布《通知》表示,保险机构要做好金融市场、房地产市场等综合研判,加强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的风险防范与管控;积极创新产品,丰富保障内容,拓展保障形式,有效满足社会养老需求,增加老年人养老选择。“未富先老”养老事业怎么干?共同承担责任推动产业发展历经多年发展,中国基本形成了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和个人商业养老保险构成的养老保障三支柱格局。截至2017年末,全国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超9亿人,积累基金超4.6万亿元,第一支柱已经形成“城镇职工 城乡居民”两大制度平台。第二支柱方面,同期全国已有近8万户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参加职工逾2300万人,积累基金近1.3万亿元。相比之下,第三支柱的发展脚步迟缓。相关专家表示,从国际经验看,一个完备的养老保险体系必然要实现政府、企业(雇主)和个人三方责任共担,而商业养老保险第三支柱是个人分担养老责任的重要体现,可以有效引导个人通过预防性养老储蓄与投资,承担个人在养老活动中的责任。事实上,本次“以房养老”的全国开展,正是中国在强化养老保障第三支柱方面的新尝试。姚庆海认为,“以房养老”在全国深入推广,需要社会养老理念转变,认可保险功能作用。他建议,社会公众和政府应重视发挥保险业在养老、医疗等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作用,保险业还需在这些方面开展大量的宣传咨询工作。自然,“以房养老”不会也不可能替代政府承担的基本养老责任。养老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产业各方的通力协作。专家建议,要进一步完善养老产业布局,探索通过引入长期护理保险与“以房养老”保险产品有效融合、发展康复医疗等,为老年人提供更全面、多层次的养老服务。“养老主要包括两大方面,一是要加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针对老年人医疗卫生、文化娱乐、家政等需求,建立完善的养老体系。二是要完善养老保障体系,完善养老金、医保、福利救助、商业保险等制度建设。”刘维林说。全国老龄办常务副主任王建军表示,我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开端良好,但养老服务业发展仍不充分。下一步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现多元主体办产业,不断满足老年人对产品和服务的多层次、多样化需求。“中国进入老龄化是‘未富先老’,且存在地区发展不平衡、老年人群发展不平衡、社区养老尤其是居家养老基础薄弱等问题。要大力推动养老事业发展,还要推动老龄产业发展。”刘维林说。专家解读“以房养老”三大疑问■受访专家:中国保险学会会长姚庆海西南财经大学博士完颜瑞云1“以房养老”是把房子交给保险公司?事实上,选择“以房养老”并不意味着房子**终归保险公司。举例来说,70岁的老人拥有100万的房子一套,抵押给保险公司,签订合同指定受益人,保险公司以5.5%的利息每月支付老人养老金(每月大概3700元)。老人去世后,受益人有两个选择,其一是保险公司按照当时市场价评估房子价值,扣减老人领取的养老金,剩余部分保险公司支付给受益人;其二是受益人将老人领取的养老金加利息总金额交给保险公司,获得房子。这样来看,这种养老模式只是一种消费方式的转变,保险公司并没有额外获益。公众对“以房养老”的抵触通常建立在“以后房子没了”这一点上,说明公众对该产品还缺乏足够的认识。2“以房养老”是“政府转移养老压力”?这种说法有失偏颇。近年来,中国政府在基本养老保险上的投入逐年攀升,政府一直在加大养老资金投入,并无转移压力的做法。中国致力于构建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基本形成了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和个人商业养老保险构成的养老保障三支柱格局。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保障需求,中国在做强主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同时,也在大力推进商业养老保险计划,其中就包括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以房养老”。尤其重要的是,“以房养老”是商业行为,不存在强制性。“以房养老”在发达国家如日本、美国、英国、新加坡等地区都已发展出了成熟模式。通过这种制度安排,一方面给满足条件的老年人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另一方面也开拓了养老保险的视野,有利于拓展养老保险产品开发的思路,建设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3“以房养老”全国开展要解决哪些问题?从政策环境看,“以房养老”实施过程中,可能涉及遗产继承纠纷、地面附着物处置计价、房屋价值波动损失承担等法律问题。针对这些问题,首先,需要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其次,开展“以房养老”需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提供大量的资金,需要安排适当的财政税收政策支持。**后,需要建立必要的政策性保险机制。从国际经验来看,推行反向抵押贷款有必要设立**终的保险人,这当中离不开政府的作为和担当。从社会环境看,“以房养老”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工具,面临着利率、房价、经济周期、长寿等各项风险。就中国情况来看,房地产市场价格走势、人均预期寿命等因素还没有形成长期稳定的预期。监管机构要重视对风险的监测和控制,切实做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从市场环境看,中国是典型的供给推动型保险市场,“以房养老”产品的推广,**终还是需要从供给侧发力,开发满足消费需求的产品。保险公司应立足现实,综合运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开发设计能够满足消费者多方面多层次养老需求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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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5 07: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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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段时间,北京市民韩晓玲一直“盯”着北京市南四环的一处联排别墅。“半年前,我就开始在这附近看房,看过10余家新盘售楼处,都没有找到相关房源价格公示,所有报价都是售楼小姐口头报价。**近这处楼盘开了,竟然看到了价目表。”韩晓玲有些诧异。这样的变化,来自政策的刚性约束。继今年国庆节前后全国逾20个热门城市主动出台限购限贷新政后,各种调控方式接连出台。11月8日,房地产市场调控再度升级——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文称,将针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进行专项检查。与之前各个城市的单独行动不同,此次调控的规格有了明显升级。国家发改委和住建部的文件显示,八项行为将受到重点查处,主要包括:销售商品房不明码标价、未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未按规定实行“一套一标”;未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等。此外,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未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标示信息不全,没有按照规定内容明码标价、公示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采取多种方式明码标价,标价内容不一致;在标价和公示的收费之外加价、另行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和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销售商品房的行为也在重点检查之列。此次专项检查,能否让明码标价成为常态?明文规定反成“稀奇事”两张价目表在沙盘旁贴着,每张价目表的高度都在两米左右,上面清楚地标明每套房的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建面单价、总价等信息。对于这样的公示,韩晓玲用“稀奇”来形容。的确,在以前的调查中发现,在今年9月底以前,这种价格公示的情况并不常见。即便是在龙头开发商的售楼处,也鲜有清清楚楚标明每套房价格的情况,更不用说明确告诉购房者价格不会随便涨且售价不能高于备案价。不仅如此,韩晓玲说,以前,除了价格不透明,还有不少楼盘强制消费者交纳“订金”,但这笔费用并不计入房款中。然而,购房者眼里“稀奇”的明码标价,并非监管部门首次提及。早在2010年,国务院就下发了《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房企要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2011年,国家发改委又出台《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重申要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并规定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此后,上海等多个省市相继出台细则,一些省市明确要求如果售价需要上浮,要重新备案。今年9月以后,北京、天津等多地出台关于楼市调控政策,很多城市进一步明确规定,商品房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申报价格,如需调高必须重新申报价格备案。今年10月初,上海和石家庄等城市还对涉嫌未经备案就擅自调价的开发商立案调查。“此次对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专项检查,实际上与此前的限购、限贷政策收紧的思路是一致的,即从多方面规范市场交易,进而抑制资产泡沫。”易居研究院智库研究中心总监严跃进在接受《法制日报》采访时说,过去很多房企的商品房销售报价比较随意,尤其是在行情较好的情况下,部分房企存在随意涨价的现象,这会使得此类住房交易市场比较混乱,进而加大购房者的购房成本。而且从实际情况来看,这种行为也会加剧购房者与房企之间的矛盾。因此,此次专项检查非常有必要。值得一提的是,今年10月中旬,住建部在《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中明确指出,要对房企的9种不正当经营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其中便包括捂盘惜售或散布涨价信息、没有对每套房明码标价、销售现场临时提价等。业内人士认为,国家发改委与住建部宣布的针对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专项检查,与上述住建部10月份的文件是一脉相承的。开发商玩各种价格猫腻“我去年年初在北京市通州区看房时,就向销售人员提出看价格公示表,但销售人员不给看。你问哪套房,她才告诉你哪套房的价格。”韩晓玲说,如果不是告知有备案制这一事实,普通购房者根本不了解,很容易被开发商牵着鼻子走。据严跃进介绍,在房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房企销售商品房**明显的一个营销手段就是一房两价。“换句话说,如果第一个购房者按照每平方米两万元的报价认购某住房,但没有签约,而第二个购房者愿意按2.2万元每平方米的价格认购,第一个购房者就会被告知已经没有住房,即便他是第一个提出要认购此类住房的。”严跃进说,这会使得购房者不明不白地发现根本买不到住房,这其实也是没有明码标价所导致的。在北京大学房地产法研究中心主任楼建波的印象中,赤裸裸的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肯定是有的,“比如说买房子必须要购买车库或者其他配套产品,这都是直接或者间接的违法行为,其原因还是现在的市场比较旺盛”。此外,据房产专家陈宝存透露,开发商常用的规避明码标价的手段还有两种:一是“价外价”,另一种是高开低卖。何为“价外价”?陈宝存举了个例子,假如一个楼盘备案价是3万元每平方米,开发商觉得备案价低了,又没有到监管部门规定的可以调价的日子,开发商就向客户硬加价,加到3.5万元每平方米。“这种情况一般出现在房地产市场比较火的地方。开发商硬加价,连发票都不给开。”陈宝存说,在这种情况下,网签价还是3万元每平方米,政府部门统计的房价虽没有上涨,但市场上的房价实际上还是上涨了。房产律师周宁告诉,开发商之前的做法是,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之外,再签一个补充协议,以加收装修款的形式加价,但是现在很多地方明令禁止通过这种方式加价,所以就有了硬加价的做法。关于高开低卖,周宁是这样解释的:有开发商将商品房备案价格定得远高于销售价,而二者之间的价差就是开发商坐地起价的空间,这是因为此前很多地方并没有明确的备案标准,基本是开发商申请备案价是多少就是多少。“价格公示需要和商品房预售或房源的公示同步,从某种程度上说,预售的房源应该在售楼处的沙盘五米以内公示,而且不允许遮挡,这样也有利于购房者看到此类房源和报价。监管部门在必要时应该定期检查,甚至需要动用一些电子显示屏。此类房源公示数据可以直接传递到房管部门,防止部分房源数据造假。”严跃进说,这样才是商品房销售的正常状态,“实际上,一房一价在商品房预售层面都有规定,之所以现实中出现了此类问题,很大程度上与此类住房交易规模大、监管成本高、部分互联网技术创新使得监管困难有关”。明码标价还需法律明确那么,如果出现虚假报价,**有效的处理方法是什么?罚款——严跃进回答的简明扼要,“此类罚款可以采取提高报价相关金额的5倍或更高倍数进行,同时对于出现3次虚假报价的,要限制销售资格,并列入相应的‘黑名单’”。不过,严惩却并非易事。“如果开发商没有按明码标价去卖,被查处肯定要承担责任的。但是,发改委、房屋管理部门和价格管理部门的执法力量都有限。**能够发现这种违法违规行为的是购房者。”楼建波向分析说,“如果说市场是一个卖方市场,很多人愿意加价去买,买方加了价,就不会去投诉,在这种情况下很难监管,执法就不会那么有效”。不过,楼建波也向坦言,明码标价在法律上仍缺乏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根据上述明码标价的规定,是出售的价格要申报。这就和法律规定的成交价格申报存在一定的区别”。“所以,目前要求的明码标价在法律上还缺少一定的依托,将来还要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而且,如果要真正有效实施,就要对不明码标价的后果规定得更加明确。现在我们做的就是信用体系行政处罚,甚至包括对于资质方面的惩罚。”楼建波说。如果消费者在购房时发现开发商以高于备案价的价格在销售,该如何维权?“如果购房者尚未签订合同,则比较简单,可以直接向建委和物价部门投诉,相关部门可以依法要求开发商整改。”楼建波说。比如,深圳市就明确规定,对超出备案价格、擅自提价且不接受主管部门价格指导的开发企业,立即停止网签并责令企业整改。至于未来,备案制能否被开发商严格遵守,楼建波说,要解决执行环节的问题,可以加大查处力度。“以前对开发商的处罚力度很小。”周宁向补充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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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产权房产权一般是70年共同产权,共有产权是为了解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购房需求,个人与政府的出资比例,一般是3:7,在拆迁的时候会返还。产权的时间一般是在取得该地土地使用权知识开始进行计算,也就是从开发商拿地的时间进行计算,并不是房屋所有产权证上的时间。共有产权房夫妻离婚时候的分配原则:1、如果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共有产权房,离婚之后共有产权房可以按照50%的比例平均分配,也就是男女双方各自持有50%的房屋所有权。2、在离婚的时候,最好是先由双方协商处理,因为共有房产,原则上应该均等分割,可以先协商把房子出售之后,再把房款平均分配。3、对于不太容易分割的共有房屋,可以根据双方的住房情况,并且以照顾女方或者是无过错方的原则,优先分给一方,另外一方支付相应的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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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听说共有产权房的产权年限和普通商品房一样,是70年,但具体政策可能因地区而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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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6月讯:现在正值两会召开之际。老百姓们每天都盯着电视报纸,看看人大代表们又说了些什么,有没有和自身相关的问题,什么教育问题啊,二胎问题啊,电信问题啊等等等等。而作为小编这个买房狗来讲,**关注的则是房产税是否真正要落实的问题。 此前,对于房产税的讨论铺天盖地。 有的人认为房产税的推行会控制房价的上升,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让房价“降下来”。毕竟,房价的一路“高歌上涨”让老百姓们“谈价色变”,都想着能够出台一项真正有效的措施来抑制住房价。 而另一方则认为,房产税并不能达到老百姓所想象的那种效果。房产税的出台只能变相的加剧普通老百姓的购房难度,房价本身就居高不下,再加上额外的房产税,对于刚需的人们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而真正的炒房者、囤房客不会在意这些金额较小的税额。 而在3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新闻发言人傅莹表示,“今年没有把房地产税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安排。” 这一消息的传出,无异于往本就不清静的湖面里扔出了一块大石头。 房地产税之所以备受关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房地产税被外界赋予了降房价的大期望,不过在刘剑文教授看来,即便出台房地产税,对房价的影响也不会很大,只能说短期内会有一定的冲击,但长期来看,效果不大。 小编认为,刘教授说的不无道理。房产税只能作为一种税种存在于社会生活当中,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完善税务体系,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但必须明确的是,税收收入只要是为了完善地方的公共服务,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并不能做到像老百姓们预期的那样做到完全调控房价的作用。 同时,刘教授还提出“即便出台大家也不用担心,早期的税率不会太高,而且涉及到纳税人基本居住权的问题会有一个扣除标准,就是在征税过程中有一个合理扣除,即有多少面积可以不征税。” 这样说来,房产税的出台与否并不能真正影响房价,只不过是在某些方面起到了一点点制约作用。而作为咱们普通百姓来讲,**好还是不要对房产税抱有过大的希望。 **后,小编希望每一位读者都能多多赚钱,买到一所称心如意的好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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