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房产中介公司过户专员,42岁的王海明伙同某税务所工作人员,帮助多名房屋中介偷逃税款,并收取这些中介人员给予的钱款190余万元。记者今天上午从北京一中院获悉,王海明犯受贿罪,获刑6年,其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显示,被告人王海明的犯罪事实主要发生在2013年9月至2015年3月之间,集中在位于海淀区学院路、知春路等地的15套房屋的交易过程。据王海明的供述,她在房产中介公司的主要职责是协助公司办理二手房缴税过户。王海明说,她在2011年认识了税务所的工作人员杨某、刘某,协税员李某(三人另案处理),“我们公司的中介人员知道我和税务所的人员认识,就找我帮忙为购房人逃税。”据悉,杨某、刘某所在岗位的职责是复核相关纳税资料并出具房产交易完税凭证,李某所在岗位的职责是受理、复核、查询房产交易纳税人申报资料。 王海明说,自己办理的主要是不满五年且唯一的房屋。这些房屋需要缴纳个税和营业税,但把房产证复印件的登记日期伪造为满五年就可以免缴个税和营业税。“大部分房产证复印件是我修改的,其余的复印件是中介人员修改的。”于是,王海明伙同上述税务所工作人员,通过伪造房产交易原始完税凭证、房屋产权证明等方式,不缴、少缴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及其他税费,收取中介人员给予的钱款共计190余万元。案发后,部分赃款已追缴。王海明供述,她会根据具体情况向中介人员要应缴税款35%至45%的好处费,然后给予李某等人应缴税款30%至40%的好处费。北京一中院认为,被告人王海明伙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王海明到案后如实供述大部分犯罪事实,部分赃款已被追缴,依法可予从轻处罚。**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海明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60万元。一审宣判后,王海明以自己有自首情节,原判量刑过重为由上诉至市高院,市高院认为王海明不是在明知司法机关对其进行调查的情况下主动到案,故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全部3个回答 >银川土地出让金多少钱?5月全国卖地收入同比增逾5成!这三城过百亿
131****3216 | 2019-11-22 21:01:17-
152****1518 "一个是法律问题,另一个是政策问题。放款慢问题不仅仅涉及地产中介,更影响到千家万户,尤其是“卖一买一”的交易。中介协会成员纷纷呼吁银行遵守契约精神,先申请先入押的交易应当先放款,并希望各大银行把等候放款的排队情况公开化、透明化。
在法律沙龙上,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周冬云律师表示,作为购房的买方已与银行订立借款合同,房屋已办理抵押登记,银行已取得不动产抵押证明,银行没有在常规的日期内放款,且由于迟办贷款的利率比前面办理贷款的宗数要高,故此利率高的按揭交易反而放款快。他认为这应该是重点探讨的问题。
周冬云律师认为,银行借款合同通篇约束借款人,保留银行的诸多权利,但是关键的地方如满足放款条件后应多长时间后能够放款,对此银行却无明确规定,这成了一个“灰色地带”。
身兼仲裁员的陈继敏律师表示,仲裁或许可以比法院诉讼更快解决放款难的问题。他半个月前曾经仲裁一个案子,涉及从化一个二手房交易,卖方收到三成首期即把房子交给买方,房屋已过户并抵押登记,5个多月尚未放款,银行表示无额度放款。仲裁机构向银行发调查函,要求银行解释放款难是哪方的责任,银行收到调查函后第二天就把尾款放了。
房卫士按揭总经理郑大源认为,应呼吁银监会要求各个银行严格按照出押时间来排队放款,公布目前积压未放款的宗数以及排队放款的情况。从他接触的案例来看,遇额度紧张,小银行要求提高利率才放款,但大银行较遵守合约精神,8.5折的贷款合同依然在放款。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秘书长吴忱建议,客户在寻找贷款银行时应多找几家银行申请同贷书,哪个银行承诺放款快才找哪家银行来签署按揭合同。
面对“放款难” 以下贴士保障你的权益
贴士一:
“打死”也不能提前交房,提前交房必须签署租赁协议
目前,一些“**冤”的业主是仅拿到三成首期、房子已过户买家并交给买家装修或使用的人士,他们一直等待银行发放尾款,而买家却因为房子已落到自己名下且房子已到手,对于配合银行上调利率的意愿不强。为此,中介人士表示,在实际中,收齐楼款前愿意提前交房给买家的业主是非常罕见的,业主一般都懂得收齐楼款才交楼,有楼在手就相当于有筹码。建议如买家希望提前收楼,双方应协商支付租金以及签署补充协议。
贴士二:
“卖一买一”应明确放款时间以及应对条款, 合同应订明贷款种类
“卖一买一”的连环单同样遭受重创。为此,律师建议,针对卖方,应在合同中约定一个明确的放款时间,否则卖方无法把握下一步交易的时间;对买方,选择信誉好的银行。遇上延迟放款,应尽快沟通,争取买家接受提高利率。专家建议,合同中应加入“如遇国家利率调整,买家有义务在入押后×月后应接受新利率”的条款。
此外,一般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办哪种按揭也没有事先约定,而实际上每一种按揭方式的申请时间和放款时间也是各有不同,建议双方必须事先约定。
贴士三:
放款前买家应谨慎借款,临门一脚“挞Q”就惨了
根据多家中介反映的真实案例,中介人士提醒买家为确保放款,在房款发放前应谨慎借款。
一名中介提供真实案例:她协助办理交易的买家为买房贷款130万元,等待4个月后终于放款了,但是由于银行在放款前对买家再进行一次征信调查,发现买家名下比发放同贷书时的征信调查多了650万元贷款,银行认为买家负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要求买方先还清650万元贷款,银行才会发放130万元房款。
另一位中介也表示,银行在放款前,发现她的一个客户名下多了一笔消费贷款,怀疑这名客户的消费贷款为**贷,要求该客户还清消费贷款后才可放款。
观点之争
贷款合同屡现“霸王条款”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周冬云律师认为,一些法律意见认为,贷款“价高者得”,银行不构成违约。他并不认同这种说法。从法律角度看,合同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必须约定合理的履行期限,银行放款的合理履行期限可参考平均放款时长,在符合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借款人有权要求银行放款,如银行没有合理放款则构成违约。银行如要求借款人接受利率调整才放款,则违反了《合同法》诚实信用的原则,权利受损的借款人可以通过投诉、诉讼等方式主张权利,并要求银行赔偿损失。
合富置业法务顾问赵德民以一份银行的同贷书为例阐述,该同贷书有以下表述:“同贷书并不构成我行放款的义务”“我行有权单方取消”。 同贷书如此“霸王”,贷款合同也是“半斤八两”,贷款合同内多半是约束借款人的条款,借款人在满足借款条件后,银行何时放款却没有明确约定。
如能在合同中补充银行不按时放款的违约条款,或许能促使银行按时、合理放款。但中介企业代表认为,让银行修改合同条款的难度极大,对此,律师建议可以呼吁如工商局、消委会等部门介入,制定相关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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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2 21:15:42 -
148****5363 "李老太太6年前将家里的房子以1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孙女并办完了过户手续。6年后,老伴儿以自己不知情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当年祖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记者今日获悉,西城法院判决李老太太无权单方处分夫妻共有财产,判决祖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李老太太和老伴儿张大爷在西城区有套房产,取得产权后就登记在李老太太名下。2012年6月,李老太太与孙女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1万元的价格将房子卖给孙女。实际上,说是买卖,实为赠与。合同中对于过户时间、房屋的交付、房款的给付、违约责任等都没有做出约定。孙女也没给奶奶1万元购房款。接着,二人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6年后,张大爷到西城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老伴儿与孙女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张大爷说,老伴儿在将房屋过户给孙女前,他本人并不知晓,房子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老伴儿与孙女签订的买卖合同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把房子给孙女这么大的事,难道一家人都没商量过吗?李老太太在法庭上说,自己过户房子给孙女事先确实没告诉老伴儿。当时听人说今后交高额房产税,就把房子过户给了孙女,事后才知道是子虚乌有。不过,得到房子的孙女却不这么说。按照孙女的说法,奶奶有一儿一女两个孩子,她曾提出财产分配方案,一套房子和40万元,子女二人各选其一。后来考虑到女儿已经有几套房了,所以就把房子给了儿子,并过户到孙女名下。另外40万元给了女儿。后来老太太的女儿把钱退了回来,可孙女却没打算把房子还给奶奶。孙女说,财产分配和房产过户的事,爷爷都是知情的。但是,经过法院调查,李老太太去办理房屋买卖手续时,老伴儿确实没有一起前往。而且在接受房屋登记部门的问询时,李老太太还表示房子没有共有人,单独与孙女签订合同。法院认为,李老太太对房屋进行处分时,并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张大爷的同意,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因此判决李老太太与孙女在6年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老人将夫妻共有的房产单独处分,或者在配偶去世后没有进行过继承的情况下,就一人做主,将房产赠与或超低价卖给个别子女的情况很多见,常常引发家庭矛盾和诉讼。法官介绍说,夫妻一方处分共有财产时,一定要征得对方的同意。比如,夫妻一方将共同的房产赠与给某一个子女,首先要征得配偶的同意;如果配偶去世了,没有立遗嘱,遗产没有进行过继承,从法律上来讲,其他继承人就成了房产的共有人,还要征求他们的认可。如果没有经过共有人同意或事后追认,就会构成无权处分的问题,其他共有人可以来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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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2 21:15:39 -
136****7316 在火爆的楼市中抢到一套心仪的二手房能让不少人直呼惊喜,但是付了全款之后,你依然可能不是这套房子的户主。**近,家住慈溪市的陈女士就遇上了这样的倒霉事。 为了让自己的儿子顺利结婚,陈女士向田先生购买了一套新建的“二手房”,由于水电配置的问题,整个小区的房子都没有办出产权证。在听信了田某说的五一之前一定能办证的口头保证后,陈女士一下子付了全款。然而,拖到十一了,房子不仅因为没有办出产权证而不能过户,就连入住都是个问题,陈女士一家都非常郁闷。 不能过户到底有多严重?一起来看一看小编罗列出来的这些不立即过户导致的风险。 1、一方违约风险。 在房价猛涨的时候,没有过户的房源被原房东转卖或者涨价的情况屡见不鲜。如果房屋涨价幅度较大,过户就将成为购房者手中**重要的筹码。 2、原购商品房有问题,导致无法办理房产权证。 上文中陈女士的房子面临的就是这个风险。除了自己无法办理房产证外,这套房子也将因为无法过户这个问题而很难卖出去,一不小心就会“烂”在自己手里。 3、有贷款的房子,卖方不按时归还贷款的风险。 在购房前,大家一定要确认原房东是否按时归还贷款。毕竟,原房东没有按时归还贷款的情况下,银行是有权利收回房子的。 4、卖方的其他债务和纠纷引发的风险。 在过户之前,原房东的债权人可能寻求财产保全而直接导致房产不能办理过户手续,这种情况下,即使买方已经全额付款,依然不能给房子过户。 5、政策变化的风险。 既然不能过户的风险那么高,为什么有些二手房交易还会存在不立即过户的问题呢?其实,二手房不能过户有时候真的不是因为遇到了“恶房东”,究竟哪些情况下二手房是不能立即过户的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二手房不能立即过户的四大原因: 1、所购房产还未取得房产权证,须等原房主先取得房产权证才能办理过户。 2、所购房产为经济适用房等限制上市的房产,需要等待满足上市条件才能过户。 3、为等待满足税费优惠条件暂时不过户。 4、为等待买家取得购房资格暂不过户。 如果很不巧,你想要入手的二手房正好因为上述几条原因不能立即过户,要怎么样保障自己的权利呢? 在请教了相关法律专家后,小编整理了以下几大降低风险的方法。 1、 在取得产权证前,**好不要交全款 如果在过户之前尽量少交钱,那么即使发生上述风险,损失也是有限了。如果卖方或者买房已经明确不能及时过户了,那么购房者一定要争取少交钱款,将风险降到**低。 2、及早取得房屋控制权 房子过户是一个比较漫长的过程,作为一个精明的买家,在交房款的同时,一定要及时拿到房子的要是,取得房屋控制权,如果有必要也可以尽早换锁。这也是避免房东悄悄转卖房子的好办法。 3、 对各类不利情况提前做出约定 在房价整体上涨的大背景下,不能及时落户吃亏的多半是买方。若买方对过户时间有明确要求的(比如上文提到的该房产作为婚房的情况),那么可以对过户时间做提前约定,甚至适当约定延迟过户的违约金。如果因为资格原因无法短期过户的,可以约定一定的违约金标准,在可过户时若价格波动造成的影响小于相应违约金标准,卖方也不会轻举妄动。 当然了,小编提供的以上三大方案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不能及时过户带来的风险。小编的建议是,如果还有其他选择,尽量不要购买不能及时过户的二手房,毕竟,过户才是杜绝这类风险**稳健的办法。
2019-11-22 21: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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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先生花550万元购买的一套二手房在过户后发现少了17平方米,为此,他将原房主刘先生告上法庭,一审获赔205万余元购房款。对于该结果,刘先生却喊冤,称他售房的面积与当初购买时取得的房产证上的面积完全一致,为何凭空就“蒸发”了17平方米?为此,他上诉要求改判或发回重审。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北京市二中院已受理此案。购房后发现面积缩水2015年10月,李先生通过房屋中介,以556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刘先生位于西城区丰盛胡同的一间房,房产证载明建筑面积为44.86平米。去年1月14日,他取得房产证。后在装修入住时,李先生发现房屋格局与楼上不同,便申请重新测绘。同年7月7日,西城区房地产测绘所**终确认,该房屋建筑面积只有28.27平方米。去年底,李先生取得重新换发的产权证,载明建筑面积为28.27平方米。今年3月,他一纸诉状将刘先生告上法庭,认为其在购房时存在重大误解并因此多支付了房款,故要求按照实际面积变更合同价款,刘先生需返还其多支付的购房款205万余元。据悉,李先生**初是将刘先生和中介共同起诉,认为房产中介没有披露面积缺失的事实,存在隐瞒重要事实的行为,也应承担赔偿责任。案件审理中,法官曾去过现场勘查,李先生后撤诉。再次起诉时,只有刘先生一方被告。一审判决返还205万刘先生答辩称,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履行完毕。被告取得该房屋时,产权证中记载的面积即为44.86平方米,其并未隐瞒或者欺诈。原告也看过房,不存在重大误解。此外,当时约定是按套买卖,而不是按面积计算。现这套房屋房价已上涨,原告并无损失。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购买房屋的建筑面积,与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减小了16.59平方米,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一审判决被告应返还多余购房款205万余元。■争议焦点为何一套房有两个不同版本的产权证?“我对房屋建筑面积大小没有丝毫欺骗和隐瞒,不存在任何过错。”刘先生说,他起初以为李先生拿了假房本告他。更让他不解的是,他原来的房本也是北京市建委颁发,房屋面积由北京市房地产勘察测绘所测量。为何一套房子出现两个不同版本的产权证?刘先生说,他于2006年6月,根据当时的房改政策,使用其20多年的工龄,以不到4万元的价格从某单位购买了一间住房。同年11月,他拿到的房屋所有权证,载明建筑面积为44.86平方米。该房一直用于出租,直到2015年,刘先生准备给儿子购置婚房,才通过中介卖房。“其间,李先生委托朋友看过几次,并未对房屋面积提出异议。”一审时,刘先生曾向法院申请追加售房单位以及市国土资源局西城分局为被告,但被驳回。“我认为,追加第三人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和确定责任承担。”刘先生说,单位卖给他的是老房子,存在打隔断的情况,他之前并未注意过。现在怀疑,其购买的房屋被邻居占了一间。刘先生说,他曾联系售房单位,一位相关负责人确认,当初卖给刘先生的是一间44.86平米的房子,并称售房协议和房本都是以测绘为依据来登记面积的,应该是测绘所面积算错了。而西城区房地产测绘一所一位工作人员则答复刘先生说,他们2003年去测量时,房屋结构是一个两居室,2016年测量时改为一居室。经查询,发现售房单位曾提交申请书,将房屋邻居家的两居室改成了三居室。不过,售房单位并未申请将涉案房屋由两居室改为一居室。该工作人员认为,售房单位可能存在一房两卖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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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请律师”活动咨询**多的是房产遗产几年前买的经适房现在卖家反悔不肯过户,怎么办?老人想把遗产只留给儿子不给儿媳,又该怎么办?3月26日,“有请律师”周日见活动如期举行,房产和财产问题依然是市民**关心的问题。当天参加活动的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两位律师不仅给咨询市民支招,对于他们一些不当的做法,也提出了中肯的建议。为规避限购离了婚,卖房人却反悔了4年前,王先生、张女士夫妇购买了一处经济适用房,根据政策,当时不能过户。夫妻俩押了几万元的尾款,准备等过户时再支付。2016年可以过户了,但南京出台限购政策,他们没有了购房资格。怎么办?夫妻俩当机立断办了离婚。婚离了,卖家却变卦不肯过户,提出房子不卖了。原来,4年前这套房子不到100万,现在已**到200万了,对方自然不肯卖了。为了维权,两人把卖方告上法院。法院判决4年前的购房合同无效,如果卖方不交付房产,需要补偿他们房产的增值部分。“但卖方根本没钱,后来协商把房子卖给我们,我们补他40万。”张女士告诉律师,对方还是不肯配合过户。“他要求我们必须先付40万,但我们担心钱给了,他反悔怎么办?”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陈明律师表示,4年前他们购买尚不能过户的经济适用房,确实不妥。“现在一般法院都会判购房合同无效,所以要维权就比较难。”而对于两人为了规避限购政策办理离婚,他同样不赞成。“你们讲起来是假离婚,但在法律上讲就是真离婚,双方的权益都没有保障。”陈明说。陈明给支招,将40万通过一个双方都信任的中间人保管,只要卖方配合过户,在拿到房产证当日,钱款从中间人直接转给卖方。如果找不到中间人,可去银行办理一个个人账户,将40万存入,请银行进行冻结。这就相当于让银行做了中间人。想把遗产只给儿子不给儿媳,老人立遗嘱“我们辛苦攒的房子,能不能只留给自己的孩子?”周先生拿出一张遗嘱,希望把自己和妻子名下3套房产留给女儿一人,与女婿无关。“女儿太老实,我们想把房子留给她一个人。”周先生问律师这样的遗嘱是否合理。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李丹丹律师建议:“3套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像您这样和老伴共同立遗嘱是没有问题的,但是3套房子价值较大,为了防止百年之后孩子继承不便,建议去公证一下这份遗嘱的效力。”“我想去遗嘱库立遗嘱,听说60岁以上的老人免费,但我老伴还没满60岁,怎么办?”周先生听说公证需要一笔费用,这样说。李丹丹表示,如果老两口分开,将自己名下可支配的房产份额立遗嘱也是可以的,不一定要一起。”李丹丹律师同时提醒,自书遗嘱、见证遗嘱都具有法律效力,但是,还是公证遗嘱的效力**强。刘女士想把名下的房产留给儿子一个人。“儿媳是二婚的,我想把房子留给儿子。”陈明律师表示,这个想法完全可行。但在遗嘱中,一定要写明房子只给儿子一人,和媳妇无关,否则,继承来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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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网·地产中国讯 万科6日晚间发布公告称,截至 2017 年 7 月 6 日,地铁集团已按《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完成全部交易款项的支付及股份过户的登记办理。其中,地铁集团应向恒大下属企业支付的 1,553,210,974 股万科 A股股份对应的全部转让价款已于 2017 年 6 月 28 日支付完毕;上述万科 A 股股份的过户登记已于 2017 年 7 月 6 日办理完成。至此,地铁集团直接持有 3,242,810,791 股万科 A 股股份,占万科总股本的 29.38%,为万科第一大股东。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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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季度土地出让金总额同比增逾5成 宅地出让金增近8成某指数研究院今日发布的**新数据显示,一季度全国300个城市土地成交量跌价涨,出让金同比增逾五成,各线城市季度收金总额均超去年。在土地出让金排行榜中,二线城市为榜单主力,武汉收金超五百亿居首。数据显示,1-3月,全国300个城市共成交土地4473宗,同比减少8%;成交面积17023万平方米,同比减少3%。其中,住宅用地(含住宅用地及包含住宅用地的综合性用地)1436宗,同比增加3%;成交面积6586万平方米,同比增加19%。1-3月,全国300个城市土地出让金总额为6835亿元,同比增加51%。其中,住宅用地(含住宅用地及包含住宅用地的综合性用地)出让金总额为5587亿元,同比增加67%。1-3月,全国40个大中城市中过半数出让金同比增加,涨幅前十多为二线热点城市,一线城市仅广州入围;降幅前十城市中,上榜城市布局分散,福州、成都、石家庄同比降幅居前。从全国土地出让金排名看, 1-3月,全国土地出让金排名前二十城市成交总额为4200.7亿元,同比增加51%,上榜门槛升至94亿元。一线城市收金总额为930.6亿元,较去年同期增加过半,沪广深排名均有攀升,仅北京收金总额同比缩水;二线城市为榜单主力,过半入榜城市收金同比增幅过百,武汉、南京居前两位,出让金分别为513.6亿元和453.1亿元。排名前十名的城市分别是武汉、南京、合肥、广州、上海、杭州、郑州、北京、天津、苏州。从楼面均价来看,各线城市均有上涨,二线涨幅领衔。1-3月,全国300个城市成交楼面均价为4019元/平方米,同比上涨55%;其中,住宅类用地(含住宅用地及包含住宅用地的综合性用地)成交楼面均价为8483元/平方米,同比上涨40%。分城市看,一线城市楼面均价为19729元/平方米,同比上涨8%;二线城市楼面均价为5957元/平方米,同比上涨72%;三线城市楼面均价为1963元/平方米,同比上涨36%。从溢价率来看,重点城市强化调控以稳定市场,一季度平均溢价率同比涨幅明显收窄。1-3月,全国300个城市土地平均溢价率33%,较去年同期上升8个百分点;其中,住宅类用地(含住宅用地及包含住宅用地的综合性用地)平均溢价率39%,较去年同期上升6个百分点。来源:证券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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