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的日期以相关单位出具的土地使用证明的日期为准!所以,一般以土地管理局批准的日期为准。关于满一年之后开始缴纳相关税收,则从一年以后的**后一天为限!比如批准日期是12月3号,则来年的12月31号。
全部4个回答 >如何缴纳土地使用税?新征用的土地,怎么缴纳土地使用税?
138****6173 | 2019-11-21 15:46:32-
138****6729 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何分期缴纳应问一问你企业的税务专管员);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此条规定,结合你单位的情况,应该从09年12月起开始申报纳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面积计量标准为每平方米。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
1、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量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2019-11-21 15:47:05 -
135****7730 按照《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对于新征用的土地,区分耕地与非耕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取得的土地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的,自取得土地使用权至再次变更该项土地权属期间按照规定税额缴纳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规定,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文件为依据确定。 2019-11-21 15:46:58 -
136****3131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交纳期限(按月、按季或按年)要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为准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2019-11-21 15:46:54 -
138****0122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第四条修改为:“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三、第十三条修改为:“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此外,对本条例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修改。
本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1988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 根据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修订) 2019-11-21 15:4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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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新征用的土地,应按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各级种子经营部门单纯为农业生产提供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可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照顾,凡商品经营和其它收入均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税局《关于种子经营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法字[1996]第57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规定:地方农垦企业暂以农场为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农牧、渔业、气象等企业、农场以外的农垦企业以独立经济核算企业为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3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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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参考土地房屋的面积,当地的税率和地段来确定应缴税款的金额。一、房产税1、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2、房产税税率:(1)从价计税:1.2% (2)从租计税:12%(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3、应纳税额的计算(1)从价计征 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2)从租计征 全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个人为4%) 二、土地使用税 1、土地使用税是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个种税。 2、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具体标准如下:(1)大城市0.5元至10元。(2)中等城市0.4元至8元。(3)小城市0.3元至6元。(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2元至4元。3、应纳税额计算 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 平方米)*适用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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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土地使用税的时候,通常是以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来作为计税依据的,在确定使用面积的时候,也有可能会存在一些优惠的政策。具体的来讲,城镇的土地使用税,其实就是用计税的土地面积直接乘以税率。但税率并不是固定不变的,由于土地类型不一样,所以产生的税额也是不一样的,而且国内发达地区的税率要高于欠发达地区。从本质上来看,城镇土地使用税其实是在财产税的范畴之中,但是在国内,情况其实是比较特殊的,国内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属于准财税。如果想要更准确的来形容,那么其实应该是属于行为税。国家在征收土地使用税的时候,更像是一种租金征收的方式,纳税人根据自己的需要来使用,土地在产生收益之后需要上交一部分的税费给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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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已销售房屋的占地面积,可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计税土地面积中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并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按“房屋交付时间和购房者房屋产权登记时间孰先”的原则确定。已销售房屋的占地面积计算公式如下:已销售房屋的占地面积=(已销售房屋的建筑面积÷开发项目房屋总建筑面积)×总占地面积具体还是建议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定,不同的地方政策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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