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楼主的房屋用地是否可以有选择余地(例如:地块较大,有绿化区、水塘山石区、住宅区和庭院区等等),另外楼主的可用地是否存在不同地基,例如一边靠河,另一边靠山等等。因此,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设计方案才是正确的做法。如果楼主总体布局已经设计完毕,那么接下来就是如何选择基础工程的问题,根据房屋高度和面积大小进行具体设计,选择以下类型:浅基础、桩基础、墩基、地下连续墙、沉井、复合地基等等。地基是指经处理或未经处理的土层,基础工程是指承受上部结构荷载的地下结构工程。地基与基础有明确的分界。建筑工程专业知识技术不是一下就可以搞懂的,需要通过系统的学习相关知识。因此,建议楼主先看看《地基基础工程(上下册)》
全部3个回答 >建房子地基有多少种类型?
137****2814 | 2019-11-06 21:22:13-
143****2427 **常见的基础形式有独立基础、柱下条形基础、柱下井格基础、筏式基础、箱型基础和桩基础。
基础是建筑地面以下的承重构件,它承受建筑物上部结构传下来的全部荷载,并把这些荷载连同本身的重量一起传到地基上。
地基则是承受由基础传下的荷载的土层。直接承受建筑荷载的土层为持力层,持力层以下的土层为下卧层,其所承受的荷载随深度增加而减小,直至消失。所以持力层受力**大,一定要是实土层,原地面挖深1m以上是相对靠谱的。 2019-11-06 21:22:49 -
133****7601 做法如下:
1.建筑物的地基形式主要有6种:独立基础、条形基础、井格基础、片筏基础、箱形基础和桩基础。
2.一般根据地基状况的不同、房屋要求的不同,应选择不同的地基形式。
3.农村大部分地区的自建房,属于小规模砌体房屋,**经济、**适合的是条形基础,如果地基状况复杂时,桩基础也常有应用。
2019-11-06 21:22:44 -
138****3915 建房子的基础形式主要取决于房屋结构形式、层数、平面布局、地基情况等。主要有以下形式:
1、条形基础,主要用于多层砖混建筑;
2、独立基础,主要用于多层框架结构,钢结构等;
3、桩基础,主要用于高层建筑,地基承载力不足的建筑等;
4、筏板基础,主要用于地基承载力不足的建筑,地下设有人防工程或地下车库的建筑;
5、箱型基础,主要用于高层建筑。
以上主要是按照建筑物的情况分类的。如按照建筑材料分类,基础又分为:砖基础、石基础、混凝土基础、钢筋混凝土基础等。 2019-11-06 21: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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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房子的类型可以分为商品房、房改房、集资房和经济适用房等多种类型,目前市面上比较常见的商品房是由开发商进行开发和建设,按照目前的市场价出售,在符合当地限购政策的条件之上不限制购买人群。而其他类型的住房会对购买人群有一定的限制条件,并且在日后的交易过程当中,可能还会有居住年限的规定,特别是像公租房,因为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所以公租房不归于个人所有。在购买房户之前,建议购房者要多实地进小区看楼盘,了解房屋的公摊面积以及容积率,并且要多看几家楼盘进行比较,确定好自己喜欢的房源后再签订认购合同。除此以外,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之前,还要对自己的购房资格进行审核,看是否能够顺利进行房屋抵押贷款的申请,不要购买超出自己经济范围能力太多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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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法规及方针的规则拆迁安置房子通常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严重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缔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如黄埔江两岸进行的世博动拆迁。依照有关方面的规则,被安顿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子产权归于自己一切,但在获得一切权的5年以内不能上市买卖。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要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经过别的路径安顿或代为安顿人采购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通常的商品房比较没有啥区别,归于被安顿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约束,能够自由上市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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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联建房建设也是合法的住宅开发模式。建设前都可以合法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因着有关部门要保护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利益,所以联建房的产权手续还有所限制。目前联建房产权证办理还需要政策的扶持! 温州市平阳县在前年下半年和去年上半年曾经公开办理联建房的房屋产权证。但因为办理费用极其昂贵,所以市面上的联建房大多没有取得房产证。也有一些房子曾经办出过产权证,联建房的产权证和房开公司开发的住宅产权证是一模一样的! 所以联建房住宅本身合法,但如果没有取得产权却会得不到法律保护,所以会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比如卖房人有经济纠纷、死亡、破产等,都有可能让购房者蒙受损失) 现在市面上有合法手续的联建房一般价格在2000元一平方左右。以一间地基30万价格计算。可以建房300平方,加上建筑成本一平方600,一个平方的联建房不包括办证费用以及利息等其它的黑色费用支出大概成本为1600元)。 如果经济比较紧张,这样的房子还是非常实惠的。住房内部品质和房开的房子基本没有区别。联建房不用物业管理费用! 负担比较轻! 联建房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他方提供资金,进行合作建房,并对建成后的房地产共同经营管理或进行利益分配的行为。我们通常所说的联建协议、合作开发合同、联合开发合同都属于联建合同。 房地产联建的主要类型及其法律性质 在房地产联合开发领域中,由于存在许多不规范的操作,联建的类型则多种多样,正确区分其类型则有利于判断其法律性质,确认合同的效力。现就几种常见类型的联建合同及其法律性质分析如下: 第一、双方共同提供建设用地,共同出资,共同办理建房审批手续,共同负责建设施工,房屋竣工后,双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共同取得或分别取得竣工房屋的产权,在此种类型合同中,因为规划许可证是以双方的名义取得,根据建设部《关于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中几个涉及政策性问题的原则意见》的有关规定,双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投资的比例取得竣工房屋的产权,办理产权登记。 从此类合同的具体权利义务内容可以看出,这类合同的主体双方是为共同的事业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这种房屋联建行为实质上是一种经济合作行为,其权利义务关系类似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合伙关系。联建合同,应认定为房屋合建合同。 第二、一方提供建设用地,另一方出资,双方办理了土地出让及合建审批手续,共同负责建设施工,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共享利益,共担风险。此类合同因符合房地产经营开发的法定条件,则属典型的房屋联合开发形式。 第三、一方提供建设用地,以自己的名义取得了建房审批手续,另一方出资,并负责建设施工。双方按合同约定的比例分别取得竣工房屋的产权。这种房屋联建方式较为常见,主要发生在有地无钱和有钱无地的双方之间。 在此类合同中,另一方是以投资方式参与一方的房地产开发,因规划工程许可证等建房审批手续系一方领取,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这种方式实质上是一种房地产转让行为,房屋产权应首先归持有建房审批手续的一方享有,只有一方在办理了房屋权登记后,才能根据合同的约定将房屋产权转移于另一方。而根据我国《房地产管理法》第41条“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的规定,一方在向另一方转移房屋产权时,该房屋所占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因此,此类合同不仅具有房屋转让的性质,且具有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性质。 第四、一方提供建设用地和资金,以自己的名义领取建房审批手续,自行负责建设施工,另一方只是按照约定的单价和面积提供一定的资金,房屋竣工后,一方按合同的约定给另一方特定的房屋产权或高额回报。这种联建方式也较为常见。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在建房资金不足时,往往采取这种参建方式,吸引另一企业带资参与“共同开发”,由于参建投资方取得特定房屋产权或高额回报是以不承担任何经济风险为前提的,且又有未办理合建审批手续,没有建房开发资格,未实际从事建房及房地产开发活动,因此,这种参建形式实质上是一种非法融资行为。这类合同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属于联营合同的“保底条款”,本应认定为无效。但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新的规定,这类合同再次被认定为改性合同,即融资借款合同. 总之,房屋联建的形式多种多样,但无论是何种形式的房屋联建,都应根据合同的内容,正确把握其法律特征,确认其法律性质,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判断合同的效力。 商品房只是特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开发的,建成后用于市场出售出租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而自建、参建、委托建造,又是自用的住宅或其他建筑物不属于商品房范围。 商品房是指开发商开发建设的供销售的房屋,能办产权证和国土证,可以自定价格出售的产权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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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房是泛指拥有自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自己组织并通过雇佣他人施工,而建造的房屋和建筑。自建房是我国传统建造方式的主流,尤其是在我国农村地区,农村居民几乎都是通过自建房方式,来满足各自的居住需求。另外在我国商品房政策推出前,很多单位也曾通过集资自建房的方式,来解决企业员工的居住需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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