阁楼是违规建筑,现在的开发商都是盖6层的房子,7层以上要电梯,所以阁楼在审批的时候是作为隔热层的,且高度有限制,我们这是买6送7,。。而且6楼的价格是**便宜的,正规的房子连车库都有产权证。。如果自己住没什么事,要是投资的话就不好说。
全部4个回答 >阁楼产权多少年?什么是“阁楼产权”???
131****5515 | 2019-10-30 07:20:17-
156****9663 阁楼即指位于房屋坡屋顶下部的房间。如果阁楼在规划许可范围之内,且层高超过2.20米,那么他同正常房屋产权没有区别。
如果不在规划许可范围或层高低于2.20米,那么就不能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其作用仅作为堆放杂物使用。 2019-10-30 07:20:47 -
155****1143 除了重庆地区是50年以外国内都是70年 2019-10-30 07: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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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3770 如果没错的话 所谓的阁楼产权指你只有使用权 你的房本里应该不包括块儿面积 严格意义上讲 开发商这样卖给你是违法违规的 如果小区没人反应还好 如果有人闹起来 你就头疼了
阁楼产权就是TMD的开发商忽悠不懂法律的人的招式
就像买一楼送花园买顶楼送平台 送阁楼一样 2019-10-30 07:20:39 -
144****4463
编者说:
张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2007年12月26日,张某与李某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李某放弃所有财产,现有资产和债务归张某和女儿李某某共有和共担。同月27日,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并另签了《离婚协议书》,其中约定某苑15幢402室住宅归张某所有。之后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后张某起诉要求李某依约履行将该房产(含阁楼)过户至其名下的义务。但李某认为,阁楼由其母亲出资购买,独立办证,实际产权人为其母亲,离婚协议仅对402室住房作处理,不涉及阁楼部分。本案中,具有独立房产证书的阁楼与其所依附的住宅在离婚财产分割中是否作为两个独立的不动产处理?本案收录于**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写的《人民法院案例选》2011年第4辑,具体内容推送如下:
来源 | 《人民法院案例选》2011年第4辑
本文共计2211个字,大概4分钟读完
张某诉李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裁判要旨
(1)具有独立房屋权属证书的阁楼与其所依附的住宅在离婚财产分割中是否作为两个独立的不动产处理,不能简单以房屋权属证书来判定,应根据离婚协议的条款文义和财产的法律属性合理判定。
(2)夫妻共同按揭购房时,父母有小部分出资的,不能视之为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购房。
案例索引
一审: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09)衢柯民初字第221号(2010年1月19日)
案情
原告:张某
被告:李某
第三人:李某某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反诉被告)张某与被告(反诉原告)李某原系夫妻关系,第三人李某某系双方的婚生女儿。2007年12月26日,李某与张某达成一份《离婚协议书》,协议中明确双方共有某园168号别墅一套、某苑15幢402室住宅一套、吉利豪情汽车一辆、海马汽车一辆等资产。协议就离婚事项达成多项约定,主要有:李某放弃所有的财产;现有的资产归张某和李某某共有,债务亦由其承担;资产处理由张某和李某某共同决定,需李某协助有关签字事项,李某应及时办理;吉利豪情汽车归张某所有,海马汽车归李某所有;双方另签一份离婚协议,用于办理离婚手续,如与本协议内容有冲突,以本协议为准。2007年12月27日,李某与张某为办理离婚手续,签订另一份《离婚协议书》,约定:男方在女方同意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将夫妻共有的不动产及经营性资产全部放弃;某园168号别墅一套归女方所有;某苑15幢402室住宅一套归女方所有;吉利豪情汽车一辆归女方所有。之后,双方依据该协议办理了离婚手续。
张某起诉称:根据2007年12月27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某苑15幢2单元402室住宅一套(含阁楼)应归原告所有,请求判令被告依约履行将该房产属被告所有的部分产权过户给原告的义务。
李某答辩称:2007年12月27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为了能办离婚采取的变通方法,双方于2007年12月26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才是真实的协议,应以前份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阁楼(编号甲402室)与402室住房独立办证,阁楼由其母亲陈某出资购买,并已由其装修居住,虽然阁楼登记在被告及李某某名下,但实际产权人是陈某,离婚协议仅对402室住房作处理,不涉及阁楼部分,被告同意将阁楼过户到其女儿李某某名下。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李某反诉称:根据2007年12月26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张某应当协助其办理海马车及吉利车更名过户手续,并履行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要求:(1)张某与李某某共同决定资产处理;(2)张某支付黄某债务;(3)公开财务结算报告,将共有财产李某某所有部分划归其名下。
张某反诉答辩称:海马牌汽车因交通事故违章记录没有消除暂时不能办理过户手续,李某也没有帮助其办理吉利牌汽车过户手续。虽然协议约定由其代付黄某债务,但李某已归还黄某债务,该笔债务已消灭,不存在代付关系。协议约定经营资产归其所有,没有义务向李某公开财务结算报告。
第三人李某某述称:第三人要求402室住房产权证上仍保留其姓名,如果离婚协议约定的某苑15幢402室住宅不含阁楼,则要求将阁楼过户到其名下。
审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张某与被告(反诉原告)李某先后签订了两份《离婚协议书》,其中2007年12月26日的《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约定“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双方另签一份离婚协议,用于办理离婚手续,如与本协议内容有冲突,以本协议为准”,双方当事人在该协议条款中明示了2007年12月27日的《离婚协议书》仅用于办理离婚手续,而不是对双方的权利、义务所作的真实约定,故两份协议书的内容如有冲突应以前份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402室住房与甲402室阁楼系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均登记在被告李某及第三人李某某名下,被告李某以甲402室阁楼系其父母出资为由主张不具有所有权的理由不能成立。2007年12月26日的《离婚协议书》约定李某放弃所有的财产,现有的资产和债务归张某和李某某共有和共担。按照上述协议约定,可以认定被告李某已对其所占有402室住房及阁楼产权份额作出处置。虽然协议书中“现有资产及债务清单”一栏仅列明某苑15幢402室住宅一套,而未直接列明单独办理产权证的402室阁楼属于现有资产之内,此多由当事人对住宅与阁楼是否存在附属关系的观念判断所致,不能以此来说明李某对甲402室阁楼无处置权。402室住宅贷款未清偿之前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张某要求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属于客观上不能履行,应当在不能履行的客观事由消失后再行提出主张。甲402室阁楼行使过户手续没有权利上的障碍,但根据双方的约定应当过户到原告张某与第三人李某某名下。双方对海马牌汽车及吉利豪情牌汽车办理过户手续并无异议,应当各自协助对方办理过户。协议约定欠黄某的款暂由张某支付,李某以后弥补。现因债权人黄某没有提出权利主张,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已清结无法查明,应待该债权债务关系确定后,按照双方的约定暂由张某支付,但此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李某反诉要求张某与李某某共同决定资产处理,该项权利应当归属于第三人李某某行使。李某反诉要求张某公开财务结算报告,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依据。依照《**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将某苑15幢2单元甲402室阁楼过户到张某及李某某名下的义务。二、张某与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各自向对方履行海马牌汽车及吉利豪情牌汽车过户义务。三、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李某的其他反诉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及第三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019-10-30 07:20:35 -
158****4196 【审判规则】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按揭支付了购房款的主要部分,该房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该房屋及其上的阁楼而言,应属主物与附属物的关系。因此,夫妻双方因感情破裂而离婚后,上述房屋及阁楼应视为一个整体进行处理,不因其分别存在产权证而将其分别处理。
【关 键 词】
民事 离婚后财产 缔结婚姻 共同购买 按揭房产 共同财产 房屋登记 主物 附属物 分别处理
【基本案情】
张X与李X原为夫妻关系,二人于婚后生育了女儿李XX。之后,因感情不和,双方遂协议离婚,同时签订了两份离婚协议,对共有财产的分配事项作出了约定。第一份协议中明确记载:双方共有别墅一套、住宅一套、吉利豪情汽车一辆、海马汽车一辆;李X不再主张共同财产份额,经营资产和债务均由张X和李XX享有和承担。而第二份离婚协议书,仅在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时使用,其明确载明:“住宅一套归女方所有”。双方还约定两份协议内容相左时,以第一份协议为依据。协议签订后,双方在财产分配过程中对住房及阁楼的产权产生争议。经查明,房产为张X与李X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贷款购买,李X母亲曾小额出资,现该处房产登记于张X和李X双方名下。
张X以其对住房及阁楼享有所有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X依照第二份离婚协议书,将住房及阁楼属张X所有的部分产权过户给张X。
李X辩称:双方已明确发生纠纷时以第一份离婚协议为依据,故双方应按第一份离婚协议履行义务。
李X以张X未根据第一份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为由,提起反诉,请求判令张X与李XX共同决定资产处理;张X支付黄X债务;公开财务结算报告,将共有财产李XX所有部分划归其名下。
张X辩称:双方共有汽车因交通违章而暂时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欠黄X的债务已由李X归还,故债务已消灭,本人无需支付;经营资产由本人所有,无需向李X公开财务报告。
李XX述称:本人应享有住房的相应份额,若协议约定的住宅未包含阁楼,则本人享有所有权。
【争议焦点】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按揭支付房款后,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别存在产权证的该房屋及阁楼在离婚时应如何分割。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反诉原告)李X履行将某15幢2单元甲402室阁楼过户到原告(反诉被告)张X及第三人李XX名下的义务;原告(反诉被告)张X与被告(反诉原告)李X各自向对方履行海马牌汽车及吉利豪情牌汽车过户义务;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张X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李X的其他反诉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规则评析】
房屋附属物是指附属于房屋,由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在使用过程中为提高房屋使用效能而改造或追加的,不能异地使用或异地使用将影响其功能的财物及相关设施。根据该理论,从物权角度考虑,房屋附属物与房屋本身结合形成一个整体,在进行处分时亦应以房屋整体进行处分,不得将其拆分。由此可知,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购买的房屋及阁楼虽然分别有自己的房屋产权证,但根据房屋与阁楼的功能与作用,两物之间即是一种主物与从物的关系,在夫妻双方离婚对该房屋进行处理时,应当将该房屋及阁楼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分割,不再以房屋产权证的记载分为两个物进行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按揭支付了房产的大部分购房款,即夫妻双方实际出资了该房产的主要部分,且该房产登记于夫妻双方名下,故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上述房屋上建有阁楼,且房屋与阁楼分别具有各自的房屋产权证,但就房屋与阁楼的功能与作用来看,应当将该阁楼视为房屋本身的附属物,故在双方离婚分割财产时,应当将该房屋视为一个整体进行分割。
【法律文书】
民事起诉状 民事答辩状 律师代理意见书 民事一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张X诉李X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案例信息】
【中 法 码】婚姻家庭法·离婚制度·离婚效力·财产效力·财产分割·分割原则 (L04040202017)
【案 号】 (2009)衢柯民初字第221号
【案 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判决日期】 2010年01月19日
【权威公布】 被**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11年第4辑(总第78辑)收录
【检 索 码】 C0502+12++ZJQZKC0310C
【审理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第一审程序
【原 告】 张X(反诉被告)
【被 告】 李X(反诉原告)
【第 三 人】 李XX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民事判决书》
原告(反诉被告):张X。
被告(反诉原告):李X。
第三人:李XX。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反诉被告)张X与被告(反诉原告)李X原系夫妻关系,第三人李XX系双方的婚生女儿。2007年12月26日,李X与张X达成一份《离婚协议书》,协议中明确双方共有X园168号别墅一套、某15幢402室住宅一套、吉利豪情汽车一辆、海马汽车一辆等资产。协议就离婚事项达成多项约定,主要有:李X放弃所有的财产;现有的资产归张X和李XX共有,债务亦由其承担;资产处理由张X和李XX共同决定,需李X协助有关签字事项,李X应及时办理;吉利豪情汽车归张X所有,海马汽车归李X所有;双方另签一份离婚协议,用于办理离婚手续,如与本协议内容有冲突,以本协议为准。2007年12月27日,李X与张X为办理离婚手续,签订另一份《离婚协议书》,约定:男方在女方同意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将夫妻共有的不动产及经营性资产全部放弃;X园168号别墅一套归女方所有;某15幢402室住宅一套归女方所有;吉利豪情汽车一辆归女方所有。之后,双方依据该协议办理了离婚手续。
张X起诉称:根据2007年12月27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某15幢2单元402室住宅一套(含阁楼)应归原告所有,请求判令被告依约履行将该房产属被告所有的部分产权过户给原告的义务。
李X答辩称:2007年12月27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为了能办离婚采取的变通方法,双方于2007年12月26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才是真实的协议,应以前份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阁楼(编号甲402室)与402室住房独立办证,阁楼由其母亲陈X出资购买,并已由其装修居住,虽然阁楼登记在被告及李XX名下,但实际产权人是陈X,离婚协议仅对402室住房作处理,不涉及阁楼部分,被告同意将阁楼过户到其女儿李XX名下。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李X反诉称:根据2007年12月26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张X应当协助其办理海马车及吉利车更名过户手续,并履行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要求:(1)张X与李XX共同决定资产处理;(2)张X支付黄X债务;(3)公开财务结算报告,将共有财产李XX所有部分划归其名下。
张X反诉答辩称:海马牌汽车因交通事故违章记录没有消除暂时不能办理过户手续,李X也没有帮助其办理吉利牌汽车过户手续。虽然协议约定由其代付黄X债务,但李X已归还黄X债务,该笔债务已消灭,不存在代付关系。协议约定经营资产归其所有,没有义务向李X公开财务结算报告。
第三人李XX述称:第三人要求402室住房产权证上仍保留其姓名,如果离婚协议约定的某15幢402室住宅不含阁楼,则要求将阁楼过户到其名下。 2019-10-30 07: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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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北京的“自住房”将被“共有产权住房”替代。昨日,北京市住建委就《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今后新入市销售的项目,包括目前尚未摇号的自住房项目,都将执行新的共有产权住房规定。但是,原有的自住房仍然执行老办法。共有产权住房的概念早已有之,2014年,住建部曾提出在北京等6城市试点共有产权住房,上海市目前已在保障房中实施共有产权制度。所谓“共有产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建设单位开发建设,销售价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价格水平,并限定使用和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政策性商品住房。根据征求意见稿,共有产权住房户型以中小套型为主,套型设计功能布局合理,有效满足居住需求。共有产权住房用地会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及土地供应计划中单独列出、优先供应。征求意见稿提出,各区政府应根据共有产权住房需求等情况合理安排用地,用于满足本区符合条件的居民家庭及重点人才居住需求。其中,满足在本区工作的非本市户籍家庭住房需求的房源应不少于30%,也就是说,和自住房一样,共有产权住房也覆盖到了“新北京人”。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共有产权住房建设项目应根据城乡规划要求,结合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进行项目选址,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等配套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推动就业与居住的合理匹配,促进职住平衡。北京市住房保障专家组成员马力说,所谓“共有产权住房”,简单来说,就是一套房子由政府和购房人各持有一定比例的产权,那么购房人在购买时就可以支付较少房款,买下一套自住的房屋,这样更有利于中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问题。虽然政府也占有一定比例的产权,但如果购房人是自住的话,那么房屋的使用权是完全归购房人的,确保了通过此套房屋来实现家庭自住目的。马力解释说,如果该套房屋今后出租或出售,由于政府占有一定比例的产权,出租或出售都有诸多限定条件,这样可以杜绝自住房的牟利空间。■ 三问新政1谁有资格申购共有产权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的申请条件和目前的自住房有很多差别,如单身家庭申请购买的,申请人应当年满30周岁。而自住房对单身申请人的年龄限定条件是年满25周岁。新规明确有住房转出记录的家庭不得申请,这意味着申请家庭如有房屋通过交易、赠与、法院判决转出去的,一样不能再申请。另外,申请家庭如果承租公租房、公有住房(含直管和自管公房等)后又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应在购房合同网签前书面承诺腾退所租住房屋。征求意见稿规定,申请家庭放弃选定住房或选定住房后未签订购房合同,累计两次及以上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购共有产权住房。对于弄虚作假者的处罚,共有产权住房比自住房更加严厉。征求意见稿提出,经查实,申请人不如实申报、变更家庭户籍、人口、住房、婚姻等状况;伪造或提供不真实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时书面承诺腾退所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公有住房,在规定期限内拒不腾退的,禁止其10年内再次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根据征求意见稿,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购房人可以按照政策性住房有关贷款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等购房贷款。也就是说,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申请贷款,可以享受贷款针对政策房的优惠政策。2政府和购房人如何共享产权?征求意见稿指出,购房人的产权份额,参照项目销售均价占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比例确定;政府产权份额,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地区级代持机构持有,也可由市级代持机构持有。简单来说,就是看摇号、选房时该项目周边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以这个价格来计算,共有产权房供地时定的价格占多大的比例,购房人的产权份额就占多大比例。举个例子,某个共有产权住房,供地时确定将来的销售均价为3万元/平方米,在摇号、选房时该项目周边同地段、同品质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是4万元/平米的话,那么购房人占有的产权份额就是四分之三,也就是75%,另外25%则是政府占有的产权份额。征求意见稿规定,共有产权住房项目销售均价和共有份额比例,应分别在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土地上市前和房屋销售前,由代持机构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并由住建委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委共同审核后确定。评估及确定结果应面向社会公开。当申请家庭选定了共有产权住房,夫妻双方应共同与开发商、代持机构签订三方购房合同,作为购房家庭产权份额的共同共有人,未成年子女为同住人。3共有产权住房租售有何限制?根据征求意见稿,已购共有产权住房用于出租的,所得租金收入按照购房人与代持机构所占房屋产权份额比例进行分配。以出租为例,购房人产权份额如果是75%,房子出租的月租金为4000元,那么每月购房人拿到手的租金就应是3000元。征求意见稿提出,购房人应在市级代持机构建立的网络服务平台发布房屋租赁信息,且优先面向保障性住房备案家庭或符合共有产权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租。中介机构不得违规代理共有产权住房出售、出租等业务。在出售方面,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的,不允许转让房屋产权份额,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可向原分配区住建委(房管局)提交申请,由代持机构回购。回购价格按购买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回购的房屋继续作为共有产权住房使用。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的,可按市场价格转让所购房屋产权份额。对于共有产权住房购买和再上市时的税费问题,购房人则是只负担其产权份额比例的税款。申请条件1.已婚家庭,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2.单身家庭申请购买的,申请人应当年满30周岁。3.申请家庭应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条件。4.申请家庭成员名下均无住房。不得申请1.申请家庭已签订住房购买合同、征收(拆迁)安置房补偿协议的。也就是说已经有房的家庭。2.申请家庭有住房转出记录的。3.有住房家庭夫妻离异后单独提出申请,申请时点距离婚年限不满三年的。4.申请家庭有违法建设行为,申请时未将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等拆除的。申购流程1.网上公告。开发商取得项目规划方案复函后,向项目所在区住建委(房管局)提交开通网上申购的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准予开通网上申购并发布项目公告,网上申购期限不少于15日。2.网上申请。符合条件的家庭,可在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开通网上申购期间内登录区住建委(房管局)官方网站提出项目购房申请,在线填写《家庭购房申请表》和《承诺书》,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婚姻、住房等情况,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项目公告,准备相关证明材料。3.联网审核。市住建委会同公安、地税、社保、民政、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在申购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本市共有产权住房资格审核系统对申请家庭的购房资格进行审核,区住建委(房管局)对申请家庭在本区就业等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的家庭,可取得申请编码。4.摇号配售。由区住建委(房管局)监督指导开发商开展摇号配售。分为公布摇号名单、摇号配售、顺序选房、购房确认等步骤。区住建委(房管局)应按照职住平衡、家庭人口等因素进行优先次序分组,确定摇号家庭名单,并在其官方网站面向社会公示。也就是说,共有产权也会有优先组的区别,哪类家庭优先,是由区里来确定并分组。再上市流程1.购房人向原分配区住建委(房管局)提交上市申请,明确出售价格。同等价格条件下,代持机构可优先购买。2.代持机构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购房人可在代持机构建立的网络服务平台发布转让所购房屋产权份额信息,转让对象应为其他符合共有产权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新购房人获得房屋产权性质仍为“共有产权住房”,所占房屋产权份额比例不变。3.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和代持机构经协商一致,可共同向其他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条件家庭转让房屋。新购房人取得商品住房产权。购房人和代持机构按照所占产权份额获得转让总价款的相应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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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住建部于7月发布30城市巡查整顿房地产通知后,全国多城市密集开启了一轮房地产整顿。中原地产研究中心统计数据显示,本月各地政策累计已经出台了30次,年初至今更是超过了220次。 据统计,全国超过80个县级以上城市在上半年发布了各类型的调控政策。从政策类型和调控方向看,今年的政策不仅仅局限在2017年就有的限购、限售、约束信贷等类型,相对2017年更是全面升级市场监管,并在6月底开始一轮历史**严格的30城市监管。从7月初开始,多个城市开始全面加码调控。据预测,预计2018年下半年的楼市调控力度将全面超过上半年,预计楼市升级的调控政策内容将不断出现,而从住建部等多部门开始的政策监管将是下半年市场的主要特征,市场的平稳将在政策推动下逐渐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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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阁楼属于什么产权答
需要看阁楼的层高来判断。根据GBT的规范规定:对于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计算面积的部分,就要计入产权证内;不计算面积的部分,不计入产权证,即所谓的“赠送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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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是村集体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出售农村宅基地,所以小产权房是不受国家法律规定的,只要是村集体想收回土地,随时可以收回小产权房,也就是说是小产权房使用年限是不定的。简介: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所以叫做“乡产权房”,又叫“小产权房”。“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乡镇政府发证的所谓小产权房产,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产权。拓展资料:国家发产权证的叫“大产权房”,国家不发产权证的叫“小产权房”。大、小产权房的争议不在房屋所有权,而是土地使用权。对小产权的解释主要有3种:1. 是针对发展商的产权而言,将发展商的产权叫大产权,购房人的产权叫小产权,这种叫法是因为购房人的产权是由发展商一个产权分割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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