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根据公安部120号文件规定的
全部5个回答 >怎样起诉私自占用公摊面积?公摊面积被邻居强占,怎么向法院起诉
143****7378 | 2019-10-13 15:3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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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7525 按照规定首先找业主委员会解决,
委员会不管可以找物业管理企业,
物业管理企业不管可以找房管局,
**后可以向法院起诉或信访局信访 2019-10-13 15:40:11 -
156****9125 可以向法院起诉,不是公摊面积,而是公共区域 2019-10-13 15:4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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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5279 你圈你也就圈了,
但是你把门就修到我家门口,
这不太地道吧!
13号下午,记者来到北江锦城小区看到,这里每个单元的户型结构是两梯五户,左右两边四户是大户型住宅,中间是小户型。
按照开发商当初的设计结构,大户型中有两户的入户门之外还有一处公共通道。
记者看到,有的楼层的大户型住宅的门前还保持着原样,就是这样的:
而有的楼层可是另外一番景象,公共通道直接被圈到了住户家中。
现在不是壁咚了,你要门咚我是吧!
业主们告诉记者,北江锦城都是高层住宅,公摊面积大,大户型业主公开侵占公共通道让他们不能接受。此外,这种行为还给相邻住户的出行带来不便。
你要嫌面积还不够,把我家直接打通得了。
咱直接改大平层,你们开心了啵。
小区物业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在早期的巡查过程中就已经发现了这个问题,为此他们也曾出面制止,不过制止的只是一小部分。
大户型业主侵占公共通道是不是真的得到物业公司的默许了呢?
物业公司一位工作人员表示,只要旁边的邻居同意,的确可以搞,但是结果如何他们不做担保。
2019-10-13 15:40:03 -
134****4935 每年秋季,都有记者跑到海鲜市场,报道所谓的「黑暗商家」。海鲜贩给螃蟹五花大绑,用的是又长又重的绳子。买家买螃蟹,要给绳子付钱,两斤重的螃蟹,居然半斤是绳子,这不是短斤少两、涉嫌欺诈嘛?这时候,律师和消协都会站出来谴责商家无良。
这样的戏码,每年都会上演。香港早年也发生过类似的事情,后来政府出台规定,卖螃蟹不能绑草绳。张五常写了篇文章谈此事,批评政府不懂经济学。
不让螃蟹系草绳,消费者真能获益吗?显然不会。螃蟹绑着草绳卖,那是一样东西;把草绳解开单卖螃蟹,则是另一样东西。市场竞争之下,消费者不会因「净买螃蟹」占便宜,可能还会吃亏。螃蟹不系草绳缠抱在一起,经常把腿折断,消费者还要自己找绳子解决麻烦。
**近很多媒体都在谈「公摊面积」,我第一想到的就是「螃蟹绑草绳」的故事。买卖东西,换一种计价方式,很多人就搞不清状况。
买房时看中100平米,套内面积只有70平米,甚至还更少,很多人说,公摊面积完全是一出骗局。开发商搞出这概念,就是让买房人白白多掏30平米的房钱。应当取消公摊面积,直接按套内面积算,以免被开发商占便宜。
公摊面积有些问题,表述不清楚、管理不到位,这些都好说,可说到买房者花冤枉价钱,开发商欺骗坑害买房人,真是谈何容易。
买房不是小事,一般人都会上门,察看样板房或二手真房。房屋面积有多大呢?合同写着建筑总面积,也标明套内面积是多少,套内面积还可以丈量,这是骗不了的。买房者觉得公摊面积搞不清,不妨按套内面积换算。觉得划算就买,觉得太贵就不买,谈何欺骗?
举个例子。假设100平米的房子,每平米3万元;倘若按套内面积计价,一共70平米,卖家还会按每平米3万元价格卖吗?这是不可能的。价格总会涨到和「总面积3万元」的水平上,至少得4万多。这其实就是一个朝三暮四,变换计价方法的问题。
很多人说,交物业费和暖气费时,收费可是按建筑面积算,凭什么收公摊面积的钱呢?这和房价高低是一样的道理。公摊面积多,物业费单价降低;只计算套内面积,价格照样提升。
2019-10-13 15:39:59 -
133****6279 城市面貌日新月异,居民小区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加之人们交通工具的极大改善,汽车数量极剧增加,那么,当人们进入温馨之居的时候,这些车辆应该停放在哪里呢?小区地面停车位应运而生。然而,由于小区管理水平参差不齐、人们法律水平相对缺失,因此,围绕小区地面停车位的问题产生了许多纠纷。
小区地面停车位的权属归谁?如何界定?遇到车位纠纷又该如何解决呢?
▌首先,我们先看一下法院的两个案例:
一、 小区地面停车位归业主所有,开发商不得出售。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在重庆市豪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帝景豪苑在地图中查看业主委员会车位纠纷一案判决书中认为:小区地面停车位是由开发商依照行政规划建设的物业附属设施,实际上并无建筑物,其本质属于土地使用权,不能办理产权登记。开发商将商品房向业主出售后,建设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归属全体业主。因此,地面停车位的权益作为附属设施归属于全体业主,其性质与其他公共附属设施性质并无不同。开发商有义务按照规划修建小区附属设施,但并非依据规划建设的附属设施都归开发商。即使豪运公司在建造帝景豪苑小区时支付了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成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是小区建设完成之后,随小区内房屋的出售,小区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小区的共有部分土地使用权归小区业主共有。由于案涉车位不能办理产权登记,不能成为专有部分,原判决确认该部分停车位属于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并无不当。【以上内容摘选自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渝民终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
二、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人朱某因与被上诉人江西丰凯置业有限公司车位合同纠纷一案时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开发商丰凯公司与业主朱某通过签订《阳光康城停车位租赁合同》的方式,约定丰凯公司将案涉地面停车位出租给朱某,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一审期间,赣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南康区规划分局于2015年6月17日出具的《关于阳光康城小区地面停车位的情况说明》和赣州市南康区房地产管理局于2015年6月18日出具的《关于阳光康城小区地面停车位使用权说明》,及二审期间,本院分别对赣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南康区规划分局和赣州市南康区房地产管理局的相关人员进行的调查询问,均表明阳光康城小区案涉的169个地面停车位均属于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并且未占用阳光康城小区公共道路、公共绿地等属于全小区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开发商丰凯公司有权将案涉车位出租给朱某。”【以上内容摘选自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赣中民一终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 2019-10-13 15:3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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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这种人没啥好说的(他属于装洋蒜性的),抓住时机报警收拾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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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物业,不行就报警,这种邻居不要也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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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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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摊面积是属于公共区域,擅自搭建、私自改动或占为己有的都是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1、违反规划相关法律规定(前提是规划未审批---------前期该地块的土地、建设部门已审批,工程竣工验收后,未经许可擅自改变原先规划,进行建设),属违法建设。2、造成重大公共利益损失的或者盈利50万以上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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