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行政法律调整,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比较适宜。理由如下: 1.从属性上看,此类协议主要具有行政性,属于行政管理方式的一种。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以前,我国国有土地实行的是行政划拨供地制度。之后,政府供应土地方式由原来无偿划拨向有偿协议出让转变。但这一转变并没有改变政府供地的行政性。一是属性由来上,按照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较之划拨除是否缴纳出让金、使用权限和期限不同外,其目的仍为实现土地资源使用管理,高效配置有限土地资源,具有强烈的行政管理色彩。二是行为性质上,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作为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属于行政许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从协商民主和便于履行出发,采取了协议的方式,实际上属于行政许可的转换形式。三是法律规范上,除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外,湖南等省的行政程序规定,也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列为行政协议,如《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三条规定行政合同主要适用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事项;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在列举两类行政协议的同时,附加了“等外等”的规定,意图也是想通过法院内部调整的方式将上述合同明确为行政协议。四是同类情况上,同为国有自然资源的矿藏的探矿权采矿权协议就属于行政协议。如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
全部3个回答 >土地出让合同是民事合同吗?应该怎么办呢?
149****7878 | 2019-09-25 10: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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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6273 目前,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界,对该合同的性质并未形成一致意见。通说主要有四种观点,即民事合同、行政合同、双重性质的合同和经济法合同。下面将对四种通说进行简要的介绍。
(一)民事合同
认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民事合同,主要理由如下:
1.原则:《条例》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是民事合同的基本原则。这表明出让合同双方应是平等民事主体的关系,而国家在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时,其法律地位只是一个特殊的民事主体。
2.主体: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出让合同法律关系中,只是代表国家作为土地所有人,并不是以土地管理者的身份出现。
3.目的:签订出让合同的**根本的目的是在土地所有权上设定用益物权,使其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进行流通,从而实现土地资源配置的优化和土地效益**大化。
4.法律责任:《条例》第十四条,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由此可知,受让方也享有平等的解除权,并可以要求出让方给付违约赔偿,这是民事合同的显著特征。 2019-09-25 10:30:49 -
133****0333 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问题,在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论。主要有三种观点:即行政合同说、民事合同说和行政民事双重性质合同说。不过在司法实务界,自从2005年**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之后,实务操作层面已趋于统一——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产生的纠纷,人民法院皆作为民事案件加以审理,即在司法领域已经肯定了土地出让合同的民事性质。虽然**高人民法院2005年的《司法解释》没有直接说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但从整体内容看,该《司法解释》单列“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节,内容涉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效力、价款、合同的变更及解除等,显然,该《司法解释》有关法律适用的解释性规定,适用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换句话说,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因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履行等产生纠纷,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但在司法实践中,还有一点容易产生争议,即作为土地出让方的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因受让方闲置土地超过一定期限而对其征收土地闲置费或者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因此产生的争议,是提起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有人认为,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一方当事人无权对合同相对方施以行政处罚,征收土地闲置费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是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职权,对行政相对人(也是合同相对人)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因此而产生的争议,应当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解决。这一点,也是一些学者主张土地出让合同具有民事和行政双重性质的主要理由之一。
2019-09-25 10:30:45 -
158****0386 对于土地出让合同的性质,我国法律界认识不一。就理论界而言,民法学者认为其属于民事合同,行政法学者认为其属于行政合同。在审判实践中,以前法院将土地出让合同大多作为民事案件来受理,依据是**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该规定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规定为第五个民事案由,属于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但是,**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1月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中,把行政合同列为行政行为之一。依据该通知,土地出让合同纠纷的案由应当定为土地行政合同纠纷,应该属于行政诉讼范围了。
因此,现如今的土地出让合同属于典型的行政合同。
2019-09-25 10:30:41 -
151****891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典型的行政合同。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形成的是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一样,是法律关系的一种具体形式,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在于,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使行政权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从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来看,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行使的都是行政权力。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⑦。由此可见,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就是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这是行政职责,不是民事权利。进行土地出让,是行使土地管理权的一种具体形式,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也是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行政职责。从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相对人来说,在签订和履行合同中,都是行政相对人。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他是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他是国家土地行政管理的相对人。双方通过合同形成的是行政法律关系。 2019-09-25 10:30:34 -
131****2686 《土使用权让合同》属于典型行政合同合同双事形行政律关系行政律关系民事律关系律关系种具体形式行政律关系民事律关系区别于行政律关系指受律规范调控行使行政权形权利义务关系签订《土使用权让合同》土行政主管部门看合同签订履行程行使都行政权力 我《土管理》第八条明确规定务院土行政主管部门统负责全土管理监督工作县级民政府土行政主管部门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根据务院关规定确定⑦由见务院土行政主管部门县级民政府土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负责全土管理监督工作行政职责民事权利进行土让行使土管理权种具体形式签订《土使用权让合同》市、县土行政主管部门项行政职责签订《土使用权让合同》相说签订履行合同都行政相签订合同程行政许申请;合同履行程家土行政管理相双通合同形行政律关
2019-09-25 10:3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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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似乎没有描述清楚您的问题,一般来说合同的内容包括:①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址。②标的。③数量。④质量。⑤价款和报酬。⑥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⑦违约责任。⑧解决争议的方法。关于“土地出让”,一般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购买国有土地使用权,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的解释,土地公开出让方式包括招标、拍卖和挂牌。如果您提的问题不是这个的话,建议再明确一下自己的问题,可追问,也可另开问题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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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因此,土地储备中心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承受人需要支付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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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确认按一般的民事合同纠纷审理出让合同纠纷的处理原则。涉及到具体的合同解除,原因不一,但依法可以要求退还土地出让金,也可以要求国土局承担占用此资金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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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批准土地使用权有专门的法律规定需要执行,谈不上用什么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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