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契税。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按成交价格的3%缴纳。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应征收契税,不得因减免出让金减免契税。2、印花税。土地使用证,每本贴花5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按合同载明出让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
全部4个回答 >土地出让合同日期合理吗?应该怎么做呢?
158****4625 | 2019-09-25 09:58:21-
135****5236 政府批准土地使用权有专门的法律规定需要执行,谈不上用什么协议
2019-09-25 09:58:40 -
137****1460 应该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出让年限是指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 合同中规定的期限很多,比如交地时间、动工时间、竣工时间等,而出让年限是指土地使用的年限。
2019-09-25 09:58:35 -
142****7085 不知道你说的是否是建设用地使用权。
如果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出让合同里面已经约定了使用年限。转让时需要继续履行原土地出让合同,因此,不存在重新约土地使用年限的问题。
2019-09-25 09:5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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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国家能以招投标形式买卖··是行政行为···(地必须是已经批准的)其它单位或者个人都不能私自买卖··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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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税法规定,房产税按帐面记载的固定资产原值交纳的,而土地出让金按照新的会计制度必须计入固定资产房屋,因此必须交纳。但根据财政部财会[2001]43号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准则问题解答中之九:“问:土地使用权转入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后,其价值摊销年限如何确定中的答复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前土地使用权价值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而未转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的公司,可不作调整,其土地使用权价值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期限平均摊销。”在此之前的土地出让金是可以不计入固定资产的,如果土地出让金不计入固定资产是不是可以不用交纳房产税?根据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原理,以及房地产的性质及其法律属性,土地出让金作为企业受让土地的成本的一部分,在将该土地用于建筑房地产后,该土地价值应自然成为房地产整体价值的组成部分,而不能再将土地及其上之建筑物作为两个独立的部分予以分别核算。对此,财务会计制度明确,土地受让后在未建房之前,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土建开始应从“无形资产”科目结转“在建工程”,竣工后交付使用,再从“在建工程”科目结转“固定资产”。因此,土地出让金应构成应征房产税之“房产原值”的一部分。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1986]8号)第十五条“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对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之规定,若企业将应当计入房产原值的某成本、费用未计入固定资产科目记载之房屋原价的,则应当依法调整,并按调整后的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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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有可能是划拨地,也可能是出让地,你自己要先搞清楚。如果是出让地,就不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如果是划拨地,现在居住时不缴土地出让金,但将来买卖房屋时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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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增值税条例》的规定,凡转让国有土地位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行为都应缴纳土地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明确规定:土地增值税仅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征收,对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不征税。这是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集体土地实行征用,依法被征用后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土地不得转让。如要自行转让是一种违法行为。对这种违法行为应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来处理,而不应纳入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法规并未限制转让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行为不缴土地增值税。因此,我们理解转让集体土地上的房产也应按照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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