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我国法律界认识不一。就理论界而言,民法学者认为其属于民事合同,行政法学者认为其属于行政合同。在审判实践中,以前法院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大多作为民事案件来受理,依据是**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该规定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规定为第五个民事案由,属于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但是,**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1月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中,把行政合同列为行政行为之一。依据该通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的案由应当定为土地行政合同纠纷,应该属于行政诉讼范围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典型的行政合同。
全部3个回答 >土地出让是行政行为吗?应该怎么做呢?
141****5130 | 2019-09-25 10:42:09-
155****5961 只有国家能以招投标形式买卖··是行政行为···(地必须是已经批准的)
其它单位或者个人都不能私自买卖··是违法行为·
2019-09-25 10:44:08 -
136****2305 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我国法律界认识不一。
就理论界而言,民法学者认为其属于民事合同,行政法学者认为其属于行政合同。
在审判实践中,以前法院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大多作为民事案件来受理,依据是**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该规定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规定为第五个民事案由,属于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但是,**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1月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中,把行政合同列为行政行为之一。依据该通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的案由应当定为土地行政合同纠纷,应该属于行政诉讼范围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典型的行政合同。
2019-09-25 10:44:02 -
134****0684 如果双方是个人或企业间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则属于民事纠纷。
如果合同一方是代表国家的如土地局,市政动迁等,则属于行政纠纷。
相关法律规定:《**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出让方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受让方,受让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十六条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2019-09-25 10:43:58 -
145****7499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典型的行政合同。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形成的是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一样,是法律关系的一种具体形式,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在于,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使行政权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从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来看,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行使的都是行政权力。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⑦。由此可见,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就是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这是行政职责,不是民事权利。进行土地出让,是行使土地管理权的一种具体形式,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也是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行政职责。从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相对人来说,在签订和履行合同中,都是行政相对人。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他是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他是国家土地行政管理的相对人。双方通过合同形成的是行政法律关系。 2019-09-25 10:43:48 -
142****4046 现在国家允许的土地转让不包括人民群众,当然就不是民事行为了。允许群众转让势必会出现社会主义地主,这是原则性的问题,因此源头上直接封杀
2019-09-25 10:4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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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税法规定,房产税按帐面记载的固定资产原值交纳的,而土地出让金按照新的会计制度必须计入固定资产房屋,因此必须交纳。但根据财政部财会[2001]43号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准则问题解答中之九:“问:土地使用权转入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后,其价值摊销年限如何确定中的答复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前土地使用权价值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而未转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的公司,可不作调整,其土地使用权价值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期限平均摊销。”在此之前的土地出让金是可以不计入固定资产的,如果土地出让金不计入固定资产是不是可以不用交纳房产税?根据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原理,以及房地产的性质及其法律属性,土地出让金作为企业受让土地的成本的一部分,在将该土地用于建筑房地产后,该土地价值应自然成为房地产整体价值的组成部分,而不能再将土地及其上之建筑物作为两个独立的部分予以分别核算。对此,财务会计制度明确,土地受让后在未建房之前,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土建开始应从“无形资产”科目结转“在建工程”,竣工后交付使用,再从“在建工程”科目结转“固定资产”。因此,土地出让金应构成应征房产税之“房产原值”的一部分。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1986]8号)第十五条“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对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之规定,若企业将应当计入房产原值的某成本、费用未计入固定资产科目记载之房屋原价的,则应当依法调整,并按调整后的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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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契税。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按成交价格的3%缴纳。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应征收契税,不得因减免出让金减免契税。2、印花税。土地使用证,每本贴花5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按合同载明出让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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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批准土地使用权有专门的法律规定需要执行,谈不上用什么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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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有可能是划拨地,也可能是出让地,你自己要先搞清楚。如果是出让地,就不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如果是划拨地,现在居住时不缴土地出让金,但将来买卖房屋时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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