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界,对该合同的性质并未形成一致意见。通说主要有四种观点,即民事合同、行政合同、双重性质的合同和经济法合同。下面将对四种通说进行简要的介绍。 (一)民事合同 认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民事合同,主要理由如下: 1.原则:《条例》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是民事合同的基本原则。这表明出让合同双方应是平等民事主体的关系,而国家在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时,其法律地位只是一个特殊的民事主体。 2.主体: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出让合同法律关系中,只是代表国家作为土地所有人,并不是以土地管理者的身份出现。 3.目的:签订出让合同的**根本的目的是在土地所有权上设定用益物权,使其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进行流通,从而实现土地资源配置的优化和土地效益**大化。 4.法律责任:《条例》第十四条,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由此可知,受让方也享有平等的解除权,并可以要求出让方给付违约赔偿,这是民事合同的显著特征。
全部5个回答 >土地出让合同是民事合同吗
138****3734 | 2018-07-14 12:4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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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9828 笔者认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行政法律调整,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比较适宜。理由如下:
1.从属性上看,此类协议主要具有行政性,属于行政管理方式的一种。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以前,我国国有土地实行的是行政划拨供地制度。之后,政府供应土地方式由原来无偿划拨向有偿协议出让转变。但这一转变并没有改变政府供地的行政性。一是属性由来上,按照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较之划拨除是否缴纳出让金、使用权限和期限不同外,其目的仍为实现土地资源使用管理,高效配置有限土地资源,具有强烈的行政管理色彩。二是行为性质上,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作为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属于行政许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从协商民主和便于履行出发,采取了协议的方式,实际上属于行政许可的转换形式。三是法律规范上,除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外,湖南等省的行政程序规定,也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列为行政协议,如《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三条规定行政合同主要适用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事项;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在列举两类行政协议的同时,附加了“等外等”的规定,意图也是想通过法院内部调整的方式将上述合同明确为行政协议。四是同类情况上,同为国有自然资源的矿藏的探矿权采矿权协议就属于行政协议。如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 2018-07-14 12:47:37 -
156****0238
是审批工作,谈不上合同 2018-07-14 12:46:46 -
155****7213 一种观点认为,《土地出让合同》属于典型的民事合同,理应作为民事争议进行处理。其理由为:
第一,《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八条对《出让合同》的具体内容作出了规定,且合同内容是依据《合同法》有关合同一般应具备的主要条款而做出的,表明了《出让合同》的性质应属于调整物权关系的民事合同范畴。 2018-07-14 12:4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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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似乎没有描述清楚您的问题,一般来说合同的内容包括:①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址。②标的。③数量。④质量。⑤价款和报酬。⑥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⑦违约责任。⑧解决争议的方法。关于“土地出让”,一般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购买国有土地使用权,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的解释,土地公开出让方式包括招标、拍卖和挂牌。如果您提的问题不是这个的话,建议再明确一下自己的问题,可追问,也可另开问题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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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确认按一般的民事合同纠纷审理出让合同纠纷的处理原则。涉及到具体的合同解除,原因不一,但依法可以要求退还土地出让金,也可以要求国土局承担占用此资金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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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确认按一般的民事合同纠纷审理出让合同纠纷的处理原则。涉及到具体的合同解除,原因不一,但依法可以要求退还土地出让金,也可以要求国土局承担占用此资金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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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分公司不具有法人地位,依法不能缔结合同,应由总公司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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