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现保障房基本上分为公开配租配售和定向安置房,公开配租配售包括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和限价商品房,定向安置房范围较广,棚户区改造可以列为保障性住房
全部5个回答 >棚户区改造属于保障性住房吗?怎么规定的呢?
132****8317 | 2019-09-24 10:56:57-
154****8716 保障房的全称是保障性住房,此用词自国六条之后越来越多的出现在新闻媒体与社会人群之中。但什么是保障性住房却各自有不同的理解,让更多的人在认识上产生混乱,以至于对市场中的现状产生不同的争论。只有政府买单的才叫保障性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 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房的价格相对同期市场价格来说是适中的,适合中等及低收入家庭的负担能力。适用性,是指在房屋的建筑标准上不能削减和降低,要达到一定的使用效果。和其他许多国家一样,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低收入人群解决住房问题所做出的政策性安排,另一种出租为主的住宅政策称为廉租房。
棚户区改造是我国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心工程。住房城乡建设部统计显示,我国在过去几年进行了大规模的棚户区改造,约改造5000万平方米棚户区,近100万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了改善。 户棚区 2019-09-24 10:57:15 -
135****5251 应当有的,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所有建筑物都可以办理产权登记,多是房屋产权登记资料不齐全,房屋登记机关没法受理吧。
2019-09-24 10:57:11 -
141****7458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构成。
社会保障性住房是我国城镇住宅建设中较具特殊性的一种类型住宅,它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政府统一规划、统筹,提供给特定的人群使用,并且对该类住房的建造标准和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给予限定,起社会保障作用的住房。
社会保障性住房制度也就是在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流通等具体实践中形成的制度。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是党中央进一步加强民生建设的重要举措。
日前提出迹象重要意见: 意见主要有以下几项内容。 2019-09-24 10:5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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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开发商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竣工后,应到房地产权属管理部门申请房地产权属登记,由登记部门通知房地产测绘部门进行现场勘测,待勘测数据确定后,权属管理部门需要通知土地管理部门**后核定地价,还要审核该项目是否按规划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是否按规划的面积建房、地价款**终缴纳的情况以及拆迁安置结案情况等。只有在上述内容全部审核无误后,才能确认产权,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即俗称开发商的“大产权”。开发商在取得大产权证后,才能办理买房人的房屋产权证,即小产权证。通常,购房者在办理“小产权”时,开发商应履行协助的义务,告知购房者应准备哪些申请的材料,购房者亦可以在当地的官方网站上查询申领房屋所有权所需的材料。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27条规定:“登记机关应当对权利人(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凡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30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注销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15日内核准注销,并注销房屋权属证书。”因此,购房者在申请材料齐全的情况下,一般30日内就可以申领到房屋的权属证书,即上面所述的“小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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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方面:交易受时间的限制安置房的交易受到的限制比较多,很多安置房在交易年限上都有很大的限制,安置房一般规定在几年内不得进行上市转售。商品房则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只要是买到的是已经办理过登记的现房,那么就可以上市交易,转手买卖了。但是商品房是期房的话,法律上是不允许转售的。第二方面:产权有所不同安置房相对于商品房而言,产权上有明显的区别,大部分的安置房其实并不是完全产权,可以理解为具有完全的房屋权,却不一定具有完全的土地使用权。很多安置房的土地性质是划拨土地,也就是没有缴纳出让金。而商品房是有完全产权的,也就是具有完全的房屋权和完全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性质是出让土地,也就是缴纳了土地出让金。所以,安置房在以后再次交易时,可能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第三方面:房屋质量不同商品房的质量不会存在什么问题,安置房会差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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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周边新建商品房的市场价。2,利益**大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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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规划布局:1、重点安排(1)资源枯竭型城市。(2)独立工矿区。(3)三线企业集中地区。(4)将中国央企在内的国企棚户区纳入规划。2、完善安置住房选点布局(1)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原地安置为主,优先考虑就近安置;异地安置的,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2)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棚户区改造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科学合理确定安置住房布局。要统筹中心城区改造和新城新区建设,推动居住与商业、办公、生态空间、交通站点的空间融合及综合开发利用,提高城镇建设用地效率。(3)鼓励国有林区(林场)、垦区(农场)棚户区改造在场部集中安置,促进国有林区、垦区小城镇建设。3、改进配套设施规划布局(1)配套设施应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应做好与棚户区改造规划的衔接,同步规划安置住房小区的城市道路以及公共交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2)安置住房小区商业、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具体配建项目和建设标准,应遵循《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并符合当地棚户区改造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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