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室的高度根据设计方案和使用功能确定。按照建筑规范,即使公共通道高度局部净高也不得低于2.0米。一般可能在2米净高以上。
全部3个回答 >问下人防地下室净高一般是多少?
133****8609 | 2019-09-04 12:18:35-
138****8040 2.2米 ?如果是人防地下车库,也是2.2米?
这个问题有2个要求,普通地下室不低于3米,人防地下室不低于3.6米
还有个要求,如果是集中存车,**小高度是3.6米
自己家建的,规范上没有要求 2019-09-04 12:19:14 -
151****1637 2.2米 ?如果是人防地下车库,也是2.2米? 这个问题有2个要求,普通地下室不低于3米,人防地下室不低于3.6米 还有个要求,如果是集中存车,**小高度是3.6米 自己家建的,规范上没有要求 2019-09-04 12: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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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7887 1、定义不同
人防工程:人民防空工程也叫人防工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普通地下室:地下室是指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二分之一。
2、作用不同
人防工程: 人防工程是防备敌人突然袭击,有效地掩蔽人员和物资,保存战争潜力的重要设施;是坚持城镇战斗,长期支持反侵略战争直至胜利的工程保障。
普通地下室:多层和高层建筑物需要较深的基础,为利用这一高度,在建筑物底层下建造地下室,既可增加使用面积,又可省去房心回填土,还算比较经济。
在房屋底层以下建造地下室,可以提高建筑用地效率。一些高层建筑基地埋深很大,充分利用这一深度来建造地下室,其经济效果和使用效果俱佳。
3、分类不同
人防工程:人防工程按构筑形式可分为地道工程、坑道工程、堆积式工程和掘开式工程。
地道工程,地道工程是大部分主体地面低于**低出入口的暗挖工程,多建于平地。
坑道工程,坑道工程是大部分主体地面高于**低出入口的暗挖工程,多建于山地或丘陵地。
堆积式工程,堆积式工程是大部分结构在原地表以上且被回填物覆盖的工程。
掘开式工程,掘开式工程是采用明挖法施工且大部分结构处于原地表以下的工程,包括单建式工程和附建式工程。
普通地下室:半地下室即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3 ,且小于等于1/2 者。
全地下室并不只局限于地下室顶板完全埋在室外地面以下的地下室,同样包括顶板高于室外地面的地下室,前提条件是只要高出室外地面的平均标高的高度不大于地下室房间平均净高的1/2,同样是全地下室。 2019-09-04 12: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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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住宅室内高度一般设计为2.80-3.00米。住房住宅净高指的是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也就是说是一般楼房住宅屋里空间的高度。住宅的高度计量除了用"米",还可以用"层"来计算,每一层的高度在设计上有一定要求,称为层高,层高通常指下层地板面或楼板面到上层楼板面之间的距离。层高减去楼板的厚度的差,叫做净高。在1987年颁布的《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中,明确规定了砖混结构住宅建筑层高采用的参数为:2.6米、2.7米、2.8米。目前一般住宅层高都在2.8-3米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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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车位公摊面积的大小,目前我国尚无相关法律规定。通常一个车位的实际面积只有十二三平米,但是合同中标明的面积都为30至35平米。这是因为开发商把地下车库的通道、拐角等面积公摊计入其内,如果双车道可能会大些。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规定,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包括: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公共厕所、电(楼)梯前厅、楼梯间、电梯井、电梯机房、垃圾道、管道井、消防控制室、水泵房、水箱间、冷冻机房、消防通道、变(配)电室、煤气调压室、卫星电视接收机房、空调机房、热水锅炉房、电梯工休息室、值班警卫室、物业管理用房等以及基本功能上为该建筑服务的专用设备用房;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面积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住户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其中,地下室作为公用分摊的面积的前提是,该地下室是用来放置为整幢楼服务的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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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的,我碰到过。我感觉这样做不好,容易错误的。2、建筑院也做建筑和结构图纸,人防设计院也做了建筑结构图纸。遇到这种情况下,一定要注意按哪个图施工的问题。当时我们出过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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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业主、开发商、物业公司经常为地下室的归属问题产生纠纷的现象层出不穷。那么,到底地下室是不是一定归业主所有?买了地下室,就真的有了产权了吗?今天,小编就为您说道说道。根据《人民防空法》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因此,大部分新建居民小区均配备有地下室。但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使地下室的权属处于一种模糊状态。关于地下室的产权归属问题,应当从地下室的建设、销售、分摊以及人防工程的权属性质等多方面来分析,而不应从单一的或笼统的角度就认为地下室的产权归业主或开发商所有。一般,按照传统观点上说,在商品房销售时,地下室中未分摊部位和空间的产权应属于原建设单位――开发商所有;在商品房销售时,地下室中已分摊部位和空间的产权应属于全体业主所有;而地下室中人防工程的产权,应属于国家所有,由政府的人民防空办公室管理。根据各小区建设实际,参照《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判断,地下室权属应有如下两种情况:(1)建筑层高低于2.2米的,根据《房屋测量规范》,层高在2.2米以下地下室,不计算建筑面积,不能办理房屋产权;作为公用建筑面积,业主在购房时已出资的。根据《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八条规定公用建筑面积包括“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该条所指地下室建筑成本已打入房价,开发商不能单独议价和出售,产权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2)防工程的地下室,有独立使用空间,且设计用公用建筑面积的,开发商可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置。但即使开发商将地下室出售、附赠给业主,但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屋仅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而无法取得权属证书。根据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故为业主取得的仍然为债权上的权益,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很难取得真正的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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