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米 ?如果是人防地下车库,也是2.2米?这个问题有2个要求,普通地下室不低于3米,人防地下室不低于3.6米还有个要求,如果是集中存车,**小高度是3.6米自己家建的,规范上没有要求
全部3个回答 >人防地下室净高一般是多少?
134****7339 | 2018-11-23 14:09:53-
148****3103 地下室的高度根据设计方案和使用功能确定。按照建筑规范,即使公共通道高度局部净高也不得低于2.0米。一般可能在2米净高以上。 2018-11-23 14: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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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1385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中要求:防空地下室的室内地平面至梁底和管底的净高不得小于2.00m其中专业队装备掩蔽部和人防汽车库的室内地平面至梁底和管底的净高还应大于、等于车高加0.20m。防空地下室的室内地平面至顶板的结构板底面的净高不宜小于2.40m(专业队装备掩蔽部和人防汽车库除外)。 2018-11-23 14:10:49 -
132****8064 应该按《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第6.2.3要求设计.建议在做人防地下室时综合考虑.人防门的**小安装高度、地下室设备管的高度以及地下室的使用功能高度,人防地下室不低于3.6米
2018-11-23 14: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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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的,我碰到过。我感觉这样做不好,容易错误的。2、建筑院也做建筑和结构图纸,人防设计院也做了建筑结构图纸。遇到这种情况下,一定要注意按哪个图施工的问题。当时我们出过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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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业主、开发商、物业公司经常为地下室的归属问题产生纠纷的现象层出不穷。那么,到底地下室是不是一定归业主所有?买了地下室,就真的有了产权了吗?今天,小编就为您说道说道。根据《人民防空法》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因此,大部分新建居民小区均配备有地下室。但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使地下室的权属处于一种模糊状态。关于地下室的产权归属问题,应当从地下室的建设、销售、分摊以及人防工程的权属性质等多方面来分析,而不应从单一的或笼统的角度就认为地下室的产权归业主或开发商所有。一般,按照传统观点上说,在商品房销售时,地下室中未分摊部位和空间的产权应属于原建设单位――开发商所有;在商品房销售时,地下室中已分摊部位和空间的产权应属于全体业主所有;而地下室中人防工程的产权,应属于国家所有,由政府的人民防空办公室管理。根据各小区建设实际,参照《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判断,地下室权属应有如下两种情况:(1)建筑层高低于2.2米的,根据《房屋测量规范》,层高在2.2米以下地下室,不计算建筑面积,不能办理房屋产权;作为公用建筑面积,业主在购房时已出资的。根据《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八条规定公用建筑面积包括“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该条所指地下室建筑成本已打入房价,开发商不能单独议价和出售,产权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2)防工程的地下室,有独立使用空间,且设计用公用建筑面积的,开发商可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置。但即使开发商将地下室出售、附赠给业主,但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屋仅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而无法取得权属证书。根据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故为业主取得的仍然为债权上的权益,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很难取得真正的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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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规定,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2、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公摊的计算公式 公用建筑面积的计算原则: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者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也就是说,整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减去整栋建筑物各套(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已作为独立使用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即为整栋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 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公用建筑面积÷整个套内建筑面积之和。 公摊的基本原则 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的基本原则是:1、商品房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以幢为单位。2、为整栋商品房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该栋楼各套商品房分摊;为局部范围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受益的各套商品房分摊。3、公用建筑面积按面积比例分摊,公摊后,不划分各套商品房分摊的建筑面积的具体部位,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原设计的使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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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方面国家有强制规定,比如:《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中第4.2.4条:栏杆凡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二、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05m,高层建筑的栏杆高度应再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1.20m;三、栏杆离地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应留空;四、有儿童活动的场所,栏杆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中第3.7.4条: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0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中**校建筑设计规范》中第6.3.5条:室内楼梯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900mm。室外楼梯及水平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1100mm。楼梯不应采用易于攀登的花格栏杆。《住宅设计规范》中第3.7.3条: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 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以上都是强制条款,必须执行,否则工程就不能验收,更谈不上合格啦。这样的有关条款还有很多,满足这些基本就够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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