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来说,归属于国家
全部4个回答 >知道的说下农村土地归谁所有?
155****9803 | 2019-08-23 02:09:01-
141****4398 1、农村土地所有权除法律规定的属于国家的外,均属于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2、征用耕地的补偿标准:
耕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按照上述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3、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019-08-23 02:09:37 -
145****6161 国家宪法规定,中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
集体,谁代表集体?村上认为,村级行政组织是土地的所有者,组或生产队
认为应该属于自己,而且现在有的地方乡镇也站出来说农村土地属于乡镇所有。
根据是"三级所有、队为基础"。
但我认为,农村集体土地属于组或生产队所有是比较符合客观实际的,也
是合理、合法的。理由有三:
一是根据农村现状,农村分田到户是以组或生产队为单位,甲生产队人平
1.2 亩,乙生产队可能是1.3 亩,老百姓无任何意见,甲生产队的没有去乙生
产队争取平均。
二是根据历史形成。集体经济组织是在合作化运动中,农民将自己的土地
交由生产队管理经营,形成了生产队,不是交给村上,更不是交给乡镇。
三是人民公社草案规定。1962 年9 月召开八届十次全会通过《农村人民公
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重新做出规定:"生产队是人民公社中的基本核算单位。
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所有的土地,不经过县级以上
人民委员会的审查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其中,明确了归于生产队所有。 2019-08-23 02:09:33 -
157****8093 土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也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
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2019-08-23 02: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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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农村土地归谁所有答
农村土地通常归村集体所有,也就是说集体中所有村民共同所有。通常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是村民委员会来进行经营、管理,但如果已有合作社或者是组织了村民小组,那么就归相应的合作社或者是村民小组来进行经营、管理。目前农村的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分为农用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宅基地使用权,其中农用地使用权则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个人从事种植业、畜牧业以及渔业生产等情况。而宅基地的所有权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但如果是征用耕地,需要支付土地补偿费,按照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来进行补偿,对于不能让安置的农民维持原有生活水平的情况时,根据省自治区以及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可以增加一些安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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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农村土地所有权除法律规定的属于国家的外,均属于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2、征用耕地的补偿标准:耕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按照上述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3、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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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的权属分为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所有权是农村集体,承包权和经营权是农民,承包权和经营权可以同为一体,也可以分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农村村民取得了土地承包权后,如果自己耕种,土地的承包权和经营权便都是承包人,如果再转包给其他人耕种,转包的接包方便拥有经营权,承包权不变。国家征地的补偿一般为三个方面,一是土地补偿费,对农村集体;二是安置补偿费对具有承包权的承包人;三是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对正在经营的人,就是转包以后的接包方。如果上面的固定建筑物属原承包人的,其附着物的补偿也归原承包人。农民的宅基地补偿与国有土地的补偿不同,国有土地按《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条例》进行补偿,农民宅基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中的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规定进行补偿,具体怎么补偿,按该规定,由各省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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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不存在所有权问题, 因为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集体土地归集体所有, 并不是个人, 承包权不能继承。我国的土地所有权主体只有两个,即国家和农民集体。对于二者分别享有的土地所有权《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做出了详细规定。土地所有权存在争议时则可参照《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处理。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有关规定,凡当时没有将土地所有权分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实施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未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凡属上述情况以外未办理征地手续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按当时规定补办征地手续,或退还农民集体。1987年《土地管理法》施行后违法占用的农民集体土地,必须依法处理后,再确定土地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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