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的权属分为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所有权是农村集体,承包权和经营权是农民,承包权和经营权可以同为一体,也可以分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农村村民取得了土地承包权后,如果自己耕种,土地的承包权和经营权便都是承包人,如果再转包给其他人耕种,转包的接包方便拥有经营权,承包权不变。国家征地的补偿一般为三个方面,一是土地补偿费,对农村集体;二是安置补偿费对具有承包权的承包人;三是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对正在经营的人,就是转包以后的接包方。如果上面的固定建筑物属原承包人的,其附着物的补偿也归原承包人。农民的宅基地补偿与国有土地的补偿不同,国有土地按《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条例》进行补偿,农民宅基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中的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规定进行补偿,具体怎么补偿,按该规定,由各省制定。
全部3个回答 >有谁知道农村土地归谁所有?
141****8974 | 2019-08-22 18:28:28-
133****7370 1、农村土地所有权除法律规定的属于国家的外,均属于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2、征用耕地的补偿标准:
耕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按照上述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3、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019-08-22 18:28:56 -
153****0447 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很明确的,是“农民集体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2019-08-22 18:28:52 -
153****1793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
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2019-08-22 18:2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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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农村土地归谁所有答
农村土地通常归村集体所有,也就是说集体中所有村民共同所有。通常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是村民委员会来进行经营、管理,但如果已有合作社或者是组织了村民小组,那么就归相应的合作社或者是村民小组来进行经营、管理。目前农村的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分为农用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宅基地使用权,其中农用地使用权则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个人从事种植业、畜牧业以及渔业生产等情况。而宅基地的所有权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但如果是征用耕地,需要支付土地补偿费,按照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来进行补偿,对于不能让安置的农民维持原有生活水平的情况时,根据省自治区以及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可以增加一些安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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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来说,归属于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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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土地所有权除法律规定的属于国家的外,均属于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2、征用耕地的补偿标准:耕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按照上述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3、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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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是近些年国家积极推崇的一项政策,主要是通过分包、租赁等方式转让土地经营权,而涉及到的对象主要包括农业种植户、农业合作社等农业种植群体。而土地转让的目的事实上也是为了适度发展土地规模经营、转移农村劳动力以及促进农业增收和增效等。土地买卖实际上就是将自己的土地经营权以及承包权进行了出售,而众所周知土地一般是归属于国家或者村集体组织,个人是不具备所有权的,因此农村买卖是不合法行为,不能进行买卖。并且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而禁止土地买卖的目的就是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以及维护土地的使用秩序。若土地像商品一样可以随意买卖,那自然是毫无章法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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