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要想解除对房产的查封,一是原告申请解除,二是提供现金担保,就是讲同等数额的现金交给法院,三是原告撤诉,案件审结,四是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起诉或者是诉讼请求,并且案件已经生效。2. 除此之外,法院是不会解除查封·的。3.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4.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5.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 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全部3个回答 >法院如何查封房产?法院查封的房产如何处理
136****2104 | 2019-07-26 06:48:58-
154****7610 法院查封房产是有一定的规定的,有专门的法律条文对查封行为进行约定,《**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已经正式实施。
第一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条 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
第四条 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2019-07-26 06:49:15 -
137****7127 你父母事后离婚并不能改变事情性质,也就是说,即使你父亲将房产或其他财产协议全部转让给你母亲,也涉嫌恶意转移财产,是可撤销的,何况婚内的抵押贷款应该是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有权强制执行,对房产进行司法拍卖,但是唯一一套居住用房产是不能拍卖的,**大可能是将房产A进行拍卖处理。
看了你下面的追问,你们这种情况通常大额债务是不可能拍卖小房的,只会拍卖大房。你结不结婚实际上和你父母并没有关系,更不可能因为你要结婚留房子给你,因为这是你父母的债务。反过来说,如果你有十套房子,是属于你的财产,法院也不能因为你父母的债务执行你的房产,这是一样的道理。
如果你两套房子价值较大,甚至如那位知友所说,对你们经济状况经过评估后两套都进行拍卖,让债务人自己去租房居住。
PS:刚在看一眼,说贷款是120万,拿现在房价来说,好像也不算多大额债务,如果拍卖小房可以偿还大半的话,还是有调解余地的。 2019-07-26 06:49:11 -
156****0838 今年十月份我通过中介买了一套二手房,购房款为人民币三百万元,双方约定其中一百五十万元于过户当日付清,其余一百五十万元办理按揭贷款。我们双方于十一月十日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我付清了**款壹佰伍拾万元。可是,在办理产权过户过程中,我忽然收到中介的通知,说该房产被思明区法院查封了。我到法院一了解,原来卖方人欠别人近百万款项,被对方起诉到思明法院,时间恰好是在我购房的这段时间里。不知道我现在要怎么办?建阳二手房
【律师分析】
你和业主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是合法有效的。按照协议的约定以及合同法的规定,你应有两种权利可以选择,即你可以要求该业主继续履行合同,如果业主违约,你也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业主赔偿给你造成的经济损失。
而本案中,由于你购买的房产被法院查封,按照合同的约定及合同法的规定,视为该房产存在权利瑕疵,无法履行,你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卖方赔偿违约金及给你造成的损失。但问题是:由于卖方存在大量债务,可能没有能力退还你支付的购房款和赔偿给你造成的损失,同时,由于房价上涨等因素,购房人也并不愿意解除合同,肯定希望能够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
【律师意见】
这种情况下,建议与卖方、卖方的债权人以及查封的法院积极进行沟通,可以通过要求卖方立即偿还债务以解除查封,如果卖方不同意,也可以与法院、贷款银行协调,其余贷款的金额首先用来偿还该债务,以便解除查封,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当然,还有另外一种情况,就是该房产并不是通过贷款的方式购买,而是买方已经一次性付款,这种情况下,按照**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物权法出台后,部分条款与物权法有冲突,但仍然是有效的)第十七条,如果买受人已经实际占有该房产,该房产并不应被查封,可以与法院沟通要求其按照该规定进行处理,解除房产的查封。
【法律法规】
《物权法》第六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2019-07-26 06:49:07
-
答
-
问 法院如何查封房产答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通常是在提起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的程序时,人民法院将有可能对房产进行查封。手续如下:1、法院向国土房产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及附带的法律文书; 2、办案人员向国土房产部门出示法院工作证,并分下列不同情形办理查封手续: (1) 被查封的标的物已核发房地产证的,应提交国土房产局档案室出具的查册表; (2) 被查封的标的物是预售商品房的,应提交房地产交易所出具的该预售商品房的交易情况表或该楼盘的明细表; (3) 被查封的标的物是土地的,应先到国土房产局档案室查清该土地权属情况,并提交查册的书面结果。 3、国土房产部门根据法院提交的资料,进行查封处理。
全部5个回答 > -
答
查询一项房产是否被查封有二种方法:1、向承办法官了解是否已经将该房产查封。2,到房产所在地的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查询该房屋是否已经被查封。《**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九条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
全部3个回答 > -
答
查询一项房产是否被查封有二种方法:1、向承办法官了解是否已经将该房产查封。2,到房产所在地的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查询该房屋是否已经被查封。《**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九条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
全部3个回答 > -
答
法院查封房产后,房产不能转让和抵押。被告有权利不到现场处理,但是法院如果**后出对被告不利的判决,可能会涉及到依法拍卖被查封财产的风险。积极履行法院判决,因为现在出台了拒不履行判决罪!法院查封房产的法律依据:一、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时,需要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协助执行事项。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时,除复制有关材料所必需的工本费外,不得向人民法院收取其他费用。登记过户的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二、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房屋实施查封或者进行实体处理前,应当向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该土地、房屋的权属。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土地、房屋权属情况时,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协助查询通知书。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查封、预查封登记手续时,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查封、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三、对人民法院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查封或者预查封登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房屋时,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认为人民法院查封、预查封或者处理的土地、房屋权属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当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四、人民法院在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并复制或者抄录的书面材料,由土地、房屋权属的登记机构或者其所属的档案室(馆)加盖印章。无法查询或者查询无结果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五、人民法院查封时,土地、房屋权属的确认以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登记或者出具的权属证明为准。权属证明与权属登记不一致的,以权属登记为准。在执行人民法院确认土地、房屋权属的生效法律文书时,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权利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六、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归属同一权利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同时查封;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归属不一致的,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七、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登记名义人(案外人)书面认可该土地、房屋实际属于被执行人时,执行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措施。如果登记名义人否认该土地、房屋属于被执行人,而执行法院、申请执行人认为登记为虚假时,须经当事人另行提起诉讼或者通过其他程序,撤销该登记并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之后,才可以采取查封措施。八、对被执行人因继承、判决或者强制执行取得,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查封,执行法院应当向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被执行人取得财产所依据的继承证明、生效判决书或者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办理查封登记。九、对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的过户登记申请,尚未核准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查封,已核准登记的,不得进行查封。十、人民法院对可以分割处分的房屋应当在执行标的额的范围内分割查封,不可分割的房屋可以整体查封。
全部3个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