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封房产后,房产不能转让和抵押。被告有权利不到现场处理,但是法院如果**后出对被告不利的判决,可能会涉及到依法拍卖被查封财产的风险。积极履行法院判决,因为现在出台了拒不履行判决罪!法院查封房产的法律依据:一、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时,需要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协助执行事项。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时,除复制有关材料所必需的工本费外,不得向人民法院收取其他费用。登记过户的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二、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房屋实施查封或者进行实体处理前,应当向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该土地、房屋的权属。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土地、房屋权属情况时,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协助查询通知书。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查封、预查封登记手续时,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查封、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三、对人民法院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查封或者预查封登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房屋时,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认为人民法院查封、预查封或者处理的土地、房屋权属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当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四、人民法院在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并复制或者抄录的书面材料,由土地、房屋权属的登记机构或者其所属的档案室(馆)加盖印章。无法查询或者查询无结果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五、人民法院查封时,土地、房屋权属的确认以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登记或者出具的权属证明为准。权属证明与权属登记不一致的,以权属登记为准。在执行人民法院确认土地、房屋权属的生效法律文书时,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权利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六、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归属同一权利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同时查封;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归属不一致的,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七、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登记名义人(案外人)书面认可该土地、房屋实际属于被执行人时,执行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措施。如果登记名义人否认该土地、房屋属于被执行人,而执行法院、申请执行人认为登记为虚假时,须经当事人另行提起诉讼或者通过其他程序,撤销该登记并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之后,才可以采取查封措施。八、对被执行人因继承、判决或者强制执行取得,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查封,执行法院应当向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被执行人取得财产所依据的继承证明、生效判决书或者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办理查封登记。九、对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的过户登记申请,尚未核准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查封,已核准登记的,不得进行查封。十、人民法院对可以分割处分的房屋应当在执行标的额的范围内分割查封,不可分割的房屋可以整体查封。
全部3个回答 >如何查封 房产?如何查询对方房产有无被法院查封?
141****9457 | 2019-07-26 06:27:27-
157****7018 查询一项房产是否被查封有二种方法:
1、向承办法官了解是否已经将该房产查封。
2,到房产所在地的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查询该房屋是否已经被查封。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九条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 2019-07-26 06:27:43 -
141****1862 1、网上查询:
实行了二手房交易网签的地区,提供房产证的相关信系,在有资质的中介公司的联网系统或房管局网站上就能查到房屋产权的限制情况;
2、现场查询
没有实行网签的地区如我们重庆,就只能和卖方或卖方的产权共有人、配偶(三选一)一起去房管局查询,或者受托人出具委托公证书凭委托公证书查询。
不动产属于个人隐私,除国家机关因执法需要外,非权力人本人、配偶或共有人将不能查询,除此无其它查询方法。 2019-07-26 06:27:38 -
158****7109
2018年11月26日,金某与郜某签订房屋买卖(置换)合同,约定郜某将坐落于苏州市高新区某小区X幢X室房屋以2026000元的价格出售给金某,合同签订当日,金某向郜某支付了3万元购房定金,并约定于2019年1月10日前办理网签和资金托管手续。
不料,该房屋于2018年11月28日被法院查封,2019年1月24日金某与郜某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双方合同成交价改为2000000元,郜某于2019年1月31日前交房给金某,金某提前将该房屋查封款25万元打入法院规定的账户。
2019年3月3日,金某与郜某另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由于金某购买的苏州市高新区某小区X幢X室房屋存在借款抵押以及房贷等问题,郜某承诺双方在办理资金托管及过户过程中不会出现法院查封等问题,约定2019年3月4日进行网签,逾期则解除合同,卖方退还定金并赔偿房价的20%。
后双方至房产交易中心,但因某些原因未办理网签,故金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退还定金,赔偿违约金。
法院裁判
01
关于合同效力
金某与郜某于2018年11月2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置换)合同》,是对于系争房屋的买卖事宜达成的合意,此后又于2019年1月24日、2019年3月3日分别签订了《补充协议》,双方对购房款重新进行了约定,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房屋买卖(置换)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02
关于违约责任
系争房屋于2018年11月28日被法院查封,郜某作为系争房屋的产权人应于房屋交易过程中承担疵担保责即保证房屋不存在影响交易的限制。现房屋因司法查封致使双方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虽然郜某主观上有出卖的意愿,但是客观上已经陷于履行不能。被告作为房屋所有人,有义务保证在过户时享有对房屋合法并完全的处分权。现履行双方约定的房产交付义务已经逾期,被告已属违约。金某依据补充协议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03
关于合同解除时间
依据《合同法》之规定,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金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郜某于2019年4月2日收到该起诉状,故本院认定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于2019年4月2日解除。合同解除后,郜某应将已收定金3万元返还给金某。
04
关于违约金的数额认定
金某主张的要求郜某承担房屋成交价格的20%的违约金,郜某认为过高予以调整的意见,本院认为,对于违约金的认定,既要尊重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同时考虑实际损失的大小,并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收益等因素。
本案中,涉案房屋于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第三天被法院查封,而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的第八条中特别约定郜某确保此房产权无纠纷,未被查封,故金某在明知涉案房屋有抵押及可能被查封的情况下仍然与郜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主观上存在过错,同时在事后郜某与金某积极协商解决法院查封事宜,金某未按约支付25万元至相关账户,亦存在一定过错,本院按照合同及补充协议中违约责任的
05
判决内容
1、原告金某与被告郜某签订的《房屋买卖(置换)合同》于2019年4月2日解除。
2、被告郜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金某购房定金3万元。
3、被告郜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金某支付违约金28万元。
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2019-07-26 06:2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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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封房产是有一定的规定的,有专门的法律条文对查封行为进行约定,《**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已经正式实施。第一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条 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第四条 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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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法院如何查封房产答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通常是在提起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的程序时,人民法院将有可能对房产进行查封。手续如下:1、法院向国土房产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及附带的法律文书; 2、办案人员向国土房产部门出示法院工作证,并分下列不同情形办理查封手续: (1) 被查封的标的物已核发房地产证的,应提交国土房产局档案室出具的查册表; (2) 被查封的标的物是预售商品房的,应提交房地产交易所出具的该预售商品房的交易情况表或该楼盘的明细表; (3) 被查封的标的物是土地的,应先到国土房产局档案室查清该土地权属情况,并提交查册的书面结果。 3、国土房产部门根据法院提交的资料,进行查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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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会出具拍卖成交确认书,执行裁定书以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这样就可以单方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手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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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一项房产是否被查封有二种方法:1、向承办法官了解是否已经将该房产查封。2,到房产所在地的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查询该房屋是否已经被查封。《**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九条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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