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手车位的税费有契税和印花税,二手车位涉及的税费有个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契税。二手车位买卖双方的税费如下: 买方:契税3%。 卖方:个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
全部5个回答 >房地产公司出售无产权车位应如何缴税??小区地下车位需要缴税吗?
131****2939 | 2019-07-21 21:04:18-
137****8700 拿不到产权证,所有权就不能转移,哪个肯来卖啊,通常只能通过物业租赁给业主,不过果真能卖出的话,开发商需要申报销售收入计算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城建税等。 2019-07-21 21:0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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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7754 目前有两种观点:一是按销售开发产品(或不动产)计算税金,二是按租赁不动产计算税金。
营改增之前
各地税务机关多数以第一种方式征税观念,即:房地产企业预售地下车位时,按照预售收入计算并预缴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按预计利润率计算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预计利润,也就是说地下车位与地上商品房性质一样,作为销售开发产品处理。
营改增之后
部分税务机关出现第二种征税观念,即:销售无产权的地下车位按照租赁服务缴纳相关税金,即:1、地下车位不并入土地增值税清算范围,收入、成本应该从中踢除;2、应该按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
笔者认为,如果是销售地下车位(包括人防地下车位)永久性使用权(本文所指永久使用权是与土地使用权一致的使用年限),应该按照销售开发产品计税缴纳增值税(以前是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不按租赁服务征税。本文不暂不讨论地下车位的法律权属,仅从税法层面进行分析,与各位大伽一起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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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
转让无产权的地下车位取得的收入,应该与销售商品房一起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其收入、成本并入对应的项目类型,计算土地增值税。政策依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019-07-21 21:04:30 -
134****3022 由于车位的土地使用性质为综合用地或仓储戊类用地,所以车位要交的税费与商住两用房相同,需要缴纳契税、印花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无产权的车位,从2011年之前税法角度来讲是一种实质上的长期租赁合同,只不过这种租赁方式与土地使用年限相同,所以开发商称为销售使用权而非所有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对这种情形明确为:“对具有明确租赁年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无论租赁年限为多少年,均不能将该租赁行为认定为转让不动产永久使用权,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报税总价=指导价*房屋面积,契税(买方):报税总价*3%;个税(卖方):报税总价 *1%;营业税(卖方):(现报税总价-原报税总价)*5.6%;印花税(买方):报税总价*0.1%;交易手续费(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报税总价*0.5%;转移登记费(买方):550元/户;土地增值税(卖方);业主可提供购买发票:差额征收 (现报税总价-原报税总价)*30%; 2019-07-21 21:04:27 -
136****8669
近日在许多朋友问及我小区停车位管理中总是带着说到这样的一件事,就是南京《星汉城市花园》小区业主委员诉南京星汉置业有限公司销售《星汉城市花园》地下停车库一事的案件判决。据说南京鼓楼区法院一审判决让许多小业主拍手称赞,因为这次的判决为业主胜诉,同时也意味着,开发商可能要退出已经出售车库车位的所得款,这将是一笔巨款啊!想想剩下的时间里如何分享,梦里都会笑!不是吗?
南京法院的这一举措又创了历史的先河(全国首例),说是意义重大也不为过。如果一审为终审(当然开发商表示要继续上诉),那么在南京有相似销售车库的开发商就都会面临着同样的终审判例带来的赔偿。好细心业主计算了这样的一笔帐:在南京,目前拥有面积为1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估计的200多个,假设每个小区已出售了60个车库车位,按时下而每个车位的平均售价10万元计,约值12个亿左右赔偿是少不了的。当然,这可能还是个保守的估计,何况在南京还有更多的小型社区住宅存在。想想,这将会是场怎么样的震动?
小区的车库车位归谁所有?
解决这个问题的前提是要先搞明白住宅小区地下车库是所有权归谁?从《物权法》角度先找出地下车位究竟是属于什么物?它是房屋建筑物的附属物呢?还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或共有部分抑或是地下空间权的客体?同时这买卖的车位能否登记?如能,在登记时是计为单独所有权?还是建筑物区分所有的专有部分所有权?抑或是房屋的从物?
《物权法》71条明确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业主的专有部分所有权,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组成的复合性产权。也就是说小区车库车位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范围,不是享有一般的单独所有权。
开发商到底能不能处置小区的车位买卖?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不得转让。”车位买卖要有“本”!开发商在卖车位时,是不是要先出示了下这个“本”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不得转让。”如果业主购置的所谓产权车位不能办理产权,那么这个车位买卖合同就不会受法律保护,也说是说:业主买到手的只是一张“白纸”!
许多时候,开发商其实拿不出这样的“本”的。现行的许多小区里的地下车位的建筑面积是未经过分摊的,这样对开发商而言,他虽可单独取得了车库产权,可以对购房人出售产权,但地下车库只能预售给本小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预购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开发商必须申明该小区里的地下车位的产权属于单独转让,不随房子一起卖。
可是问题来了,我们怎么知道这车库是否被公摊过?如果开发商在卖房子的同时也在卖那些未经合法确定的地下车位时,业主知道吗?如南京车位案中鼓楼区法院审判长盛皓如是说:“南京市规划局要求开发商按每0.2个车位标准建车库,这就明确了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和开发商建车库的法定义务。建成后的车库作为公配设施,是建筑物的辅助设施,应交付建筑物的所有人共同使用。但《星汉城市花园》实有土地使用面积为7697.60平方米,分摊面积也是7697.60平方米,足以证明该小区土地面积已全部分摊到全体业主,小区的土地使用权为该小区业主享有,开发商不再享有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因此,也不能享有该土地上建筑的所有权和支配权,除非取得土地使用权人的同意。”根据《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附属公配设施费是商品房成本的构成部分,未经物价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或变更。由于开发商并无证据证明车库的建设成本未纳入商品房的成本,因此可以认定,车库作为公配设施所发生的费用已经计放入商品房的成本。这些问题,让小业主如何在购房(买车位时)有明确的确认方式(或是书面凭证)?
遇上了那些在卖房子的时候已经把地下车位面积已经分摊过每个业主的身上,并按此比例收过钱之后还继续划出所谓的车位卖钱,真的不应该!这种重复收钱的方式的确应该重罚。已经分摊过的车库车位的得益份额应该归全体业主所得,在日常管理中可由业委会委托物业公司代为租收,收益扣除必要的管理成本后(包括日常管理人员及能耗维修等成本)归入小区补充维修资金帐户。
2019-07-21 2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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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销售地下人防无产权车位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不交土地增值税,也不能列入房产土地增值税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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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土地增值税转让无产权的地下车位取得的收入,应该与销售商品房一起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其收入、成本并入对应的项目类型,计算土地增值税。政策依据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第四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说明:“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式,应该是出售所有权以外的方式,包括转让永久使用权。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 “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说明:该文件明确说明了,停车场(库)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与有无产权没有关联。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公告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5]8号)“四、关于车库(车位、储藏室等)问题”(二)不能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执行。说明:江苏省的规定进一步明示不能办理产权的车库(车位、储藏室)按照187号文执行。二、营业税营改增前,销售地下车位(包括无产权)时,一般开具不动产销售发票,并按规定预缴营业税。政策依据如下:《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九、销售不动产[本条股权转让部分失效]”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一)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二)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有偿转让其他土地附着物的所有权的行为。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外的其他附着于土地的不动产。说明: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地下车位的使用年限与土地使用权的年限相当,购买者拥有其使用、处分的权益,可以转让、变卖,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再保留其控制权。三、增值税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产品应缴纳增值税,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销售地下车位的使用权,应该缴纳增值税。《附件1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三、销售不动产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四、所得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的相关规定,销售无产权地下车位的使用费收入应作为一次性收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即使不考虑上述合同的性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的规定,上述合同规定的使用费收入应作为一次性收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如下:1、《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财会(2006)3号)第二条 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本准则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地下车位使用权收入应为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该准则第十六条 规定:“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等。”销售地下车位使用权收入应为使用费收入。该准则第十八条 第二款 规定:“企业应当分别下列情况确定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金额:(一)……(二)使用费收入金额,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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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小区内地下车库是否应无偿交付给业主使用,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开发商在计算共摊面积时把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计算在内;2)开发商在出售单元房屋时承诺无偿提供地下车库;3)开发商把建造地下车库的成本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之内;4)根据国家法律或当地政府规定应无偿交付给业主使用的。地下车库是对地下空间资源的利用,和地表上某独立单元房间对地上空间资源利用一样,都具有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在建造时都需要额外投资。地下车库是相对独立的建筑物,具有作为所有权客体的物的所具有特性,它是一种特定的、独立的物,并不能以其它物代替,而且在空间上能够个别地、单独地存在。因此,虽然确定地下车库的所有权的归属尚无法律明文规定,但它具有专用使用权是不容置疑的。法律上未确定其所有权并不意味着相关的权利就不存在。如违法建筑的建造人,他肯定是无法取得法律上的所有权,但实际上他又是违法建筑的所有人,如果其它人对他的违法建筑具有侵害行为或者妨碍其行使正常的居住权,照样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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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无产权的车位,从2011年之前税法角度来讲是一种实质上的长期租赁合同,只不过这种租赁方式与土地使用年限相同,所以开发商称为销售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对这种情形明确为:“对具有明确租赁年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无论租赁年限为多少年,均不能将该租赁行为认定为转让不动产永久使用权,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报税总价=指导价*房屋面积,契税(买方):报税总价*3%;个税(卖方):报税总价 *1%;营业税(卖方):(现报税总价-原报税总价)*5.6%;印花税(买方):报税总价*0.1%;交易手续费(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报税总价*0.5%;转移登记费(买方):550元/户;土地增值税(卖方);业主可提供购买发票:差额征收 (现报税总价-原报税总价)*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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