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土地增值税转让无产权的地下车位取得的收入,应该与销售商品房一起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其收入、成本并入对应的项目类型,计算土地增值税。政策依据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第四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说明:“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式,应该是出售所有权以外的方式,包括转让永久使用权。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 “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说明:该文件明确说明了,停车场(库)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与有无产权没有关联。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公告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5]8号)“四、关于车库(车位、储藏室等)问题”(二)不能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执行。说明:江苏省的规定进一步明示不能办理产权的车库(车位、储藏室)按照187号文执行。二、营业税营改增前,销售地下车位(包括无产权)时,一般开具不动产销售发票,并按规定预缴营业税。政策依据如下:《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九、销售不动产[本条股权转让部分失效]”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一)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二)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有偿转让其他土地附着物的所有权的行为。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外的其他附着于土地的不动产。说明: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地下车位的使用年限与土地使用权的年限相当,购买者拥有其使用、处分的权益,可以转让、变卖,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再保留其控制权。三、增值税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产品应缴纳增值税,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销售地下车位的使用权,应该缴纳增值税。《附件1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三、销售不动产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四、所得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的相关规定,销售无产权地下车位的使用费收入应作为一次性收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即使不考虑上述合同的性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的规定,上述合同规定的使用费收入应作为一次性收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如下:1、《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财会(2006)3号)第二条 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本准则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地下车位使用权收入应为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该准则第十六条 规定:“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等。”销售地下车位使用权收入应为使用费收入。该准则第十八条 第二款 规定:“企业应当分别下列情况确定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金额:(一)……(二)使用费收入金额,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
全部4个回答 >房地产公司出售无产权车位应如何缴税?
147****1800 | 2018-06-21 02:16:48-
134****2056 房地产企业销售地下人防无产权车位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不交土地增值税,也不能列入房产土地增值税扣除。 2018-06-21 02: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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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1325 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法的房地产,增值税=销售-进项税
销项税=转让车位含税收入÷(1+10%)×10%
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法的房地产,增值税=转让车位含税收入÷(1+5%)×5% 2018-06-21 02:17:33 -
153****5334 对于房地产企业出售无产权的车位,税法首先认定的是一种实质上的长期租赁合同,只不过这种租赁方式与土地使用年限相同,所以开发上海恒企会计商称为销售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3号)对这种情形明确为:“对具有明确租赁年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无论租赁年限为多少年,均不能将该租赁行为认定为转让不动产永久使用权,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也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而对于超过20年的车库销售这种特殊经营行为,合同法判定为:“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所以对于无产权的车位销售,不论是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还是利用地下基础设施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处理,除能够依法转让的情形外,都应当作为“服务业——租赁业”计算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所以从营业税纳税总额与纳税时间上来看,无论企业按照“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还是“服务业-租赁业”计算纳税结果是一样的。
对于车位销售的企业所得税问题,由于房地产企业都是一次性通过成本对象或公共配套设施转入销售成本,所以收到的销售款也应当一次性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
鉴于车位销售这种有限产权转让的特殊性,对于车位销售的土地增值税问题,特别是房地产企业按人防部门的规定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建造的平战结合的地下车位,由于产权关系不明晰,也成为征纳双方存在的争议之一。实务中有如下几种操作类型可以参考。
1、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销售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视为“销售不动产”处理。
2、销售有限使用权(例如地下车位),视为“服务业-租赁业”进行处理,这种情况下,视为自用固定资产,当然不用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而成本也不能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3、为公共配套设施处理,销售价款作为开发产品销售的整体价外费用合并计入销售总额处理。
以上三种处理方式对于土地增值税的结果有异同,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处理也存在矛盾,并非尽善尽美,具体执行中还要青岛会计从业资格培训**取决于主管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如何确定,贵公司可以与主管税务机关充分沟通。 2018-06-21 02: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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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手车位的税费有契税和印花税,二手车位涉及的税费有个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契税。二手车位买卖双方的税费如下: 买方:契税3%。 卖方:个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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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不到产权证,所有权就不能转移,哪个肯来卖啊,通常只能通过物业租赁给业主,不过果真能卖出的话,开发商需要申报销售收入计算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城建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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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买的是新房的话 房地产商负责给你想银行申请房贷。如果是二手的话 那就是中介帮你申请房贷。无论如何申请都不需要个人出面的的呀。另外不要做抵押贷款 那样很麻烦,据我所知抵押贷款是不能用来买房的。抵押贷款一般都是要有商业合同(也就是你要做生意或者办厂等等的,证明你的用途)。 另外抵押贷款利率比住房按揭贷款要高很多,像高利贷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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