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变更土地性质等
全部3个回答 >农村商业用地怎样办理?怎么规定的呢?
145****3260 | 2019-07-10 11:01:14-
131****3562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通常情况下,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商业设施,要办理以下审批手续。第一,征收审批手续。如果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本村村民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可不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即土地所有权仍然为集体所有)。如果是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主体使用该村集体土地,除依法通过出让、转让、出租等合法形式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情况外,都要办理土地征收为国有的手续。第二,转用审批手续。如果土地为农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需要办理土地转用手续,即将农用地变成建设用地。第三,供地审批手续。商业设施进行建设,需要办理土地供应手续,即由土地管理部门为其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
从来信提供的情况看,本村要利用原铁厂土地进行商业设施建设,如果该宗土地本来就已经属于集体建设用地,那么,只要按照《土地管理法》第59条、60条、61条等相关规定,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供地审批手续即可。
2019-07-10 11:0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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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7787 (1)国有土地使用证:
国有土地使用证是单位和个人使用国有土地的法律凭证,受法律保护。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用地和建设工程的法律凭证,没有该证的用地单位属非法用地,其工程建筑也是违章建筑,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
(3)建筑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筑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办理建筑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必须经过的程序
2019-07-10 11: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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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租代征”是近年来凸现的一种违法用地新形式,这种行为危害极大,既干扰了建设用地管理秩序,又影响了国家“保增长、保红线”政策的落实。在“以租代征”的背后,究竟有哪些推手在推波助澜?我们有必要针对“以租代征”现象进行认真分析解决。 一、“以租代征” 概述 “以租代征”是指违反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管制,规避农地转用和征地依法审批、规避依法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规避依法缴纳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以出租(承租)、承包等方式,用农民集体土地搞项目建设。 (一)“以租代征”的表现形式 1、用地单位或个人直接与村委会签订协议租赁土地; 2、基层政府直接租赁农村集体土地; 3、基层政府转租农村集体土地; 4、基层政府作为土地租赁中介人促成租地行为; 5、村自行出租自己的承包地; 6、村委会租用农户的承包地搞非农建设。 (二)“以租代征”相关主体错误观念 1、农民:“与其土地被国家征收获得较少补偿,不如自己开发多赚租金。” “如果征地办厂,即使一亩给上几万元补偿,不到10年就用完了。租地既不失地,又不用种地,每年还能领国家的粮食直补。”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的一项问卷调查发现,73%的农民愿意或比较愿意以“以租代征”形式出让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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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改变用途,改变土地用途需要行政部门许可。租赁合同有效,商人对土地有个收益权(根据w权法135到后面几条)电工上。商业用途土地不能擅自改变用途,若是得到批准就可以。若是得到审批了,获得许可情况下。商业用地改成房子后,租给他人20年是有效的。商业用地使用年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第一百四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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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地转商业用地必须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即:现行城市控规已将工业用地调整为商业用地。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工业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必须实行招拍挂出让”的规定,工业用地调整为商业用地后,应收回原工业用地重新按商业用地依法招拍挂出让。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原土地使用者向国土部门申请交回土地,并由原土地使用者委托双方共同认可的评估机构确定补偿价格,对原土地使用者进行补偿。 2、国土部门根据规划部门出具的原地块调整后新的用途及规划条件,在综合考虑政府公布的土地出让金标准、土地成本、市场教育参考价格和近期相邻宗地交易价格的基础上,经规划、国土、财政、监察部门集体会审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并由土地交易机构依法组织招拍挂出让。 3、经招拍挂出让后产生新的土地使用者。新的土地使用者与土地交易机构签订成交确认书,并与国土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4、土地使用者按土地出让合同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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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农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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