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但是一般 比较难。2, 一般来说,规划经批准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 1.变更肯定要有依据的,这属于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严格按照依据来变更。3, (1)改变为商业用途的,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需经过规划部门批准。( 2)、如符合城市规划可以改变为商业用途的,按照现行土地出让办法的规定,其出让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公开进行,工业用地原使用人和买受人不得自行进行买卖 。
全部3个回答 > 工业用地部分改变为商业用途,如何处理?谁知道呢?
152****9238 | 2019-06-15 15:52:02-
136****5513 1.看土地出让合同,有的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了“改变用途必须收回”的条款,就不能直接变更用途了;
2.可以变更用途的土地变更用途,一般而言政府收储优先,如果地方政府决定收储,则由政府收购;
3.政府决定不收储的,可以与国土局签定变更协议,补交出让金用途差(一般通过评估确定) 2019-06-15 15:53:07 -
157****9745 对于出让土地改变用途,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已有明确规定,1995年颁布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001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原批准用地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必须依法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对于出让土地,凡改变用途、容积率的,应按规定补交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 2019-06-15 15:52:54 -
148****5293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2019-06-15 15:52:48 -
147****9767 一、土地法中明确规定改变用途的条款: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二、改变用途的大致程序
1、写个变更用途的申请,然后报送到土地局,逐级上报到主管土地规划的副市长签字
2、然后拿着批复到规划部门办理规划变更
3、和土地局重新签定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变更土地合同,然后补交土地出让金
三、现在的情况
1、但是现在变更土地用途没有特别充分的理由,一般是不会批下来的,因为国家现在对于城市规划管理的非常严,如果不合规定变性了,到时候规划审查的时候所以签字的人都得受牵连,所以他们一般不会冒这个风险
2019-06-15 15:52:43 -
136****7263 工业用地转为商业用地方法
住宅用地就是土地用途为住宅建设,出让的使用年限为70年。
工业用地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用地类。
综合用地的概念是指不同用途的土地(如商业、工业、住宅等)所构成的土地。
商业、工业、住宅用地的区别主要是用途不同、取得方式、使用年限和土地价格不同。工业用地通过划拔方式取得。商业用地采取拍卖、招标的方式取得。住宅用地由城市规划审批。
工业用地转为商业用地方法:
1、改变为商业用途的,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需经过规划部门批准。
2、如符合城市规划可以改变为商业用途的,按照现行土地出让办法的规定,其出让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公开进行,工业用地原使用人和买受人不得自行进行买卖。
3、通常的做法可由工业用地使用人与所在区县的土地管理部门联系,由土地的收购储备机构根据年度收购储备计划安排收储。
2019-06-15 15:5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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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一定要写个变更用途的申请,然后就可以报送到土地局,接下来就是逐级上报到主管土地规划的副市长来签字。然后,相关的人员就可以拿着批复到规划部门办理好规划变更手续,也可以和土地局重新签定土地的出让合同或者是变更土地合同,然后可以补交一定的土地出让金。经过规划部门的审查,市政府同意的前提下,还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改变用地的性质。第二,价格和此地块的价格也是有关的,没有明确的标准,同时,各个地市也是不同的,建议相关的去相关部门咨询。《土地证》也是不等同于《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土地规划的用途性质分类也有很多种,就像居住用地、商业用地还有工业用地等等。第三,《土地证》一般也只说明有拥有该地块土地使用权,但是,所建项目是不是符合规划用地性质,还有是不是适合在该地实施所建项目,一定要进行审批工作。同时,还需要由规划土地的管理部门还有有关的机构出具《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同时,还需要进行土地使用用途的变更手续,也可以称为“土地变性”。土地是划拨,一般是不影响房产交易的。商业用地还有工业用地两者之间的区别还是比较明显的,变更土地的性质一般也是需要去土地局办理相关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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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改变为商业用途的,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需经过规划部门批准。 第二、如符合城市规划可以改变为商业用途的,按照现行土地出让办法的规定,其出让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公开进行,工业用地原使用人和买受人不得自行进行买卖。 第三、通常的做法可由工业用地使用人与所在区县的土地管理部门联系,由土地的收购储备机构根据年度收购储备计划安排收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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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地,可以以企业厂房为核心,做一些配套工程:如职工宿舍、企业研发楼(写字楼),职工活动场地,或者孵化园等。 企业研发楼常常以独栋的形式或者写字楼的形式对外发售以实现你所愿的利润。 请看看成都的火炬动力港和青羊工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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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情况将工业用地改为商业用地的步骤:1、前提条件: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需经过规划部门批准,需要土地部门的领导签字意见2、步骤:如果符合城市规划可以改变为商业用途的,按照现行土地出让办法的规定,其出让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公开进行,工业用地原使用人和买受人不得自行进行买卖。但有一个问题就是,按市场价格补交差价就可以了,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如果不想交差价,那就另当别论了)。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不同的地方政府对这一原则的理解程度和政策执行方式都不尽相同,比如规定对这类土地必须进入市场公开交易(招拍挂),又如只要按经认可的市场评估价格补交清出让金即可进入市场等等。归总起来,这些操作的差别实际上可以理解为“应第 2 页 共 3 页策时可以采取更为严格的措施,比如 “必须招拍挂”等等。但是“必须招拍挂”需要有一定的前提,那就是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如果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由于使用权已经被买断,因此强制性要求“招拍挂”的做法不妥当,有违物权的基本准则;但如果是划拨用地,那政府就完全有权利要求进入有形市场公开交易。司法解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 号)第四点中的部分原文:“协议出让的土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必须先经城市规划部门同意,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3、通常的做法可由工业用地使用人与所在区县的土地管理部门联系,由土地的收购储备机构根据年度收购储备计划安排收储司法解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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