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开发商承诺的换房,应该是给你重新签定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你原来的房屋的手续他们会更改为其公司的房产.你以后的按揭将由他们来承担.开发商需要把你前期偿还给银行的利息和本金退还给你第二:开发商把你的合同注销之后,你再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仍然按照第一套房的利率执行.
全部3个回答 > 商品房如何强制过户?有什么作用吗?
152****4004 | 2019-06-15 14:03:57-
145****6555 按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具有设立、变更物权的效力。因此您可以持人民法院的判决到当地房管局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如果房管局、被执行人不配合,您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会给房管局发协助执行函,将房产过户到您的名下.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四百九十一条 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第四百九十二条 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
第四百九十三条 拍卖成交或者依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债的,标的物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时转移。
第五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房产证、土地证、林权证、专利证书、商标证书、车船执照等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办理。 2019-06-15 14:05:16 -
151****3159 按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可以按法律规定,强制迁出房屋,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 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2019-06-15 14:05:10 -
133****7896 1 、物权公示原则要求,要取得房屋等不动产的所有权,仅仅基于交付而取得对实物的占有还不够,还要求至产权部门办理财产过户登记手续。在给付判决中,义务人的法律义务不仅仅是将作为判决标的物的房屋交付权利人,还应当向权利人提供办理过户所需的一切材料和手续,包括为一定的行为,如共同到房产部门签字办理。实际上房屋给付的判决包含了房产交付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两项义务,两项义务构成一个完整的权利转让,缺一不可,因此不能认为后一项义务是前一项义务的附 随义务。
2、在房屋给付判决或调解中权利人在义务人拒绝配合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的情况下,是当事人直接向房屋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还是向法院申请执行,由房屋登记部门凭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办理呢?各地房产部门和人民法院做法不一,有的地方的房管部门仅凭法院的裁判文书和权利人一方的到场签名即可将房屋过户,笔者倾向于由房屋登记部门凭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办理。 2019-06-15 14:05:04 -
151****7354 1、卖方违约,买方可以要求强制过户吗?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不 难看出,根据合同法的上述规定,乙方违约的,守约方可以要求继续履行、补救或者赔偿损失。继续履行(即要求强制过户)是守约方维护自身权益的合理诉求。但是并非所有的强制过户诉求都会得到法律支持,有些情况下不适宜判决强制过户,那么守约方也只能选择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2、什么情况下买方要求强制过户会被驳回?
具体而言阻却强制过户的情况主要有下面几种:
(1)一房二卖中,其中一方的强制过户势必会被驳回。
一房二卖或者一房数卖的情况下,数个购买者都主张要求强制过户,而房屋只有一套,不管过户给谁都会造成其他购买人无法通过强制过户取得房屋的情况,那么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优先将房屋过户给哪一方取决于下面一个或者几个因素:
A、先占房屋;
B、先网签;
C、先签约;
D、付款**多。 2019-06-15 14:0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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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避免湿气一楼相对潮湿,而且回潮现象较为严重,但如果下面有架空层则无大碍。在选择此类房屋时要注意室内墙壁是否有霉斑,即便是选择了之后,室内一般不要铺设地板,应以地砖为宜。而且,一般底层接近地面,周边管道井较多,墙皮与楼板防潮问题是关键。现在有些小区底层住宅往往高架半层或1-1.5米,底下做半地下室处理,对防潮起到较好作用。二、采光问题目前,新房在设计和建造房屋时都会充分考虑到这个问题,基本上都能达到国家规定的**低日照(楼盘)标准,而房龄相对较老的房屋此类问题就较为突出,应尽量挑选栋距较大的住宅小区,争取主采光面为正南向。如果有老人、小孩,更应考虑冬季自然日照的问题。影响底层日照的主要原因在于邻栋楼宇的遮挡,因此可以自己计算一下:本楼应与南向相邻楼座栋距是否小于相邻楼座的楼高,如果栋距高于楼高,就不会影响45°的阳光入射角。三、安全问题对于追求高生活品质的人们来说,安全问题是**关心的,也是**在意的环节。对于选择底层住宅的消费者来说,社区环境和物业管理是必须要考虑的重要因素。如果整个社区内的安全管理措施得当,人员进出把关严格,并经常有保安人员进行巡查,那么底层住宅的安全系数就可以大大增加。选择此类房屋时应仔细考察房屋所处的小区地理位置、周边的居住人群、小区的性质、物业管理公司的质量。另外,自我防范也是很重要的。四、卫生问题在房龄不是很新的小区或者是物业公司不是很负责任的小区,随意丢弃和高空抛物的现象时常发生。因此,在选择此类房屋时应考察小区居住人群的素质以及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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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在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后,通常都会面临如何与开发商进行谈判的问题。有的购房人在开发商售楼人员的误导或欺诈之下签订了认购书,后来发现上当了,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的购房人在签订认购书后,因为自己的原因反悔了,不想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有的购房人则是希望开发商给予自己更多的优惠。不管是哪种原因,购房人如果不能在认购书约定的期限内与开发商进行协商,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就面临购房定金被开发商没收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购房人应当怎么办呢? 由于已经签订了认购书,如果购房人在认购书约定的期限内不积极与开发商就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磋商,那么开发商就会以购房人违约为由没收定金。购房人无疑白白损失了数额不小的定金。开发商不是慈善家,追逐高额利润是其的本性,购房人只能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购房人应当在认购书约定的期限内与开发商就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进行磋商,在协商的过程中充分了解开发商及所购房屋的状况,掌握对自己有利的信息和对开发商不利的信息,充分利用开发商的缺陷,在谈判过程中取得主动地位。 本人**近代理了一个购房人与开发商就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进行谈判的案件,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与开发商签订认购书后当日即支付了定金和**款,并提供了办理按揭贷款的材料。开发商当时并未向当事人出具《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也没有将签署的认购书交付当事人一份,导致当事人对认购书的内容都不了解。两天后当事人对所购房屋的价格及银行贷款的利息不是很满意,于是想要解除认购书或是要求开发商给予适当的优惠。 当事人陈述,开发商通过提高地上一层正式房屋的价格而附赠地下室,地下室的价格很高。开发商向当事人明确承诺地下室的用途是住宅,但是又表示办理不了产权证。我初步判断,通常地下室的规划用途不会是住宅,开发商存在欺诈嫌疑,这将是我们谈判的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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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一旦签订,就不能修改。修改只有一种途径,就是双方认可可以修改的情况下才可以修改。所以,如果开发商同意能修改,如果不同意,就不能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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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通常是指整栋房屋朝向,“坐”与“向”相反,是“山”的位置;判断住宅的朝向,是判断宅向好坏的基础。在古代,所有的住宅大多以独立院落和平房为主,大门一般都开在房屋朝向的前方,其屋向、门向和门位大多一致,判断其朝向较为简单容易,所以都是以大门朝向为住宅的朝向。现代住宅中,以楼房及高层住宅为主,每栋楼都有数十户乃至上百户,判断单元住宅朝向并不容易。大楼的屋向、门向、门位与住宅的门向、门位并不完全一致,不能统一按整栋大楼的坐向来判断每户住宅的朝向,也不能按住宅的大门来确定,住宅大门只能作为该住宅的纳气口。判断高楼单元住宅的朝向,可遵循以阳面、以明堂为向的判断原则。所以,现代住宅一般以大阳台、多窗户或采光**多的一面为向,反向为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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