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把房子定下来。当然前提手里钱足够。然后卖房子。如果你房子很好卖就很好操作了**好一次性付款。你房子过户之后 。就可以过户你买的房子了。
全部3个回答 > 商品房换房如何操作?有什么作用吗?
134****7281 | 2019-06-15 10:38:33-
141****2446 !第一:开发商承诺的换房,应该是给你重新签定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你原来的房屋的手续他们会更改为其公司的房产.你以后的按揭将由他们来承担.
开发商需要把你前期偿还给银行的利息和本金退还给你
第二:开发商把你的合同注销之后,你再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仍然按照第一套房的利率执行. 2019-06-15 10:39:10 -
136****1349 每个楼盘都有一定的合同作废率,这个可以可以和开发商协商,如果开发商同意的话,可能需要支付开发商一部分费用。
根据建设部1997年10月颁发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因房屋的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我国法律规定,换房等其他方式使房屋产权发生变更时,必须进行登记,换房协议签订后,如当事人按规定办理了产权更换登记的,则双方换房协议已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均应遵守协议,履行换房的义务。否则,不履行义务的一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一方也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已变更登记后的房屋产权。换房协议签订后,如果还没有办理有关产权变更的登记,一方反悔,不履行协议,则协议失效,但因此而造成另一方的损失,应由悔约方承担。 2019-06-15 10:38:59 -
137****3536 1、我国房屋所有权的确认已登记为准,一旦取得了房产证,那么房屋确权已经全部完成。
2、如果想换房,那么就必须变更房产证上的名字,否则换房只是交换了使用权,没有变更所有权。
3、房屋所有权变更,在房屋所有权存续期间,只能是交易买卖、遗产继承和赠与这三种情况,所以不能简单交换房产证就结束了。
4、可以按照赠与的方式,与对方相互交换房屋,但需要做公证,缴纳相关税费,办理房屋过户才行。
2019-06-15 10:3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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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避免湿气一楼相对潮湿,而且回潮现象较为严重,但如果下面有架空层则无大碍。在选择此类房屋时要注意室内墙壁是否有霉斑,即便是选择了之后,室内一般不要铺设地板,应以地砖为宜。而且,一般底层接近地面,周边管道井较多,墙皮与楼板防潮问题是关键。现在有些小区底层住宅往往高架半层或1-1.5米,底下做半地下室处理,对防潮起到较好作用。二、采光问题目前,新房在设计和建造房屋时都会充分考虑到这个问题,基本上都能达到国家规定的**低日照(楼盘)标准,而房龄相对较老的房屋此类问题就较为突出,应尽量挑选栋距较大的住宅小区,争取主采光面为正南向。如果有老人、小孩,更应考虑冬季自然日照的问题。影响底层日照的主要原因在于邻栋楼宇的遮挡,因此可以自己计算一下:本楼应与南向相邻楼座栋距是否小于相邻楼座的楼高,如果栋距高于楼高,就不会影响45°的阳光入射角。三、安全问题对于追求高生活品质的人们来说,安全问题是**关心的,也是**在意的环节。对于选择底层住宅的消费者来说,社区环境和物业管理是必须要考虑的重要因素。如果整个社区内的安全管理措施得当,人员进出把关严格,并经常有保安人员进行巡查,那么底层住宅的安全系数就可以大大增加。选择此类房屋时应仔细考察房屋所处的小区地理位置、周边的居住人群、小区的性质、物业管理公司的质量。另外,自我防范也是很重要的。四、卫生问题在房龄不是很新的小区或者是物业公司不是很负责任的小区,随意丢弃和高空抛物的现象时常发生。因此,在选择此类房屋时应考察小区居住人群的素质以及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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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在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后,通常都会面临如何与开发商进行谈判的问题。有的购房人在开发商售楼人员的误导或欺诈之下签订了认购书,后来发现上当了,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的购房人在签订认购书后,因为自己的原因反悔了,不想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有的购房人则是希望开发商给予自己更多的优惠。不管是哪种原因,购房人如果不能在认购书约定的期限内与开发商进行协商,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就面临购房定金被开发商没收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购房人应当怎么办呢? 由于已经签订了认购书,如果购房人在认购书约定的期限内不积极与开发商就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磋商,那么开发商就会以购房人违约为由没收定金。购房人无疑白白损失了数额不小的定金。开发商不是慈善家,追逐高额利润是其的本性,购房人只能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购房人应当在认购书约定的期限内与开发商就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进行磋商,在协商的过程中充分了解开发商及所购房屋的状况,掌握对自己有利的信息和对开发商不利的信息,充分利用开发商的缺陷,在谈判过程中取得主动地位。 本人**近代理了一个购房人与开发商就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进行谈判的案件,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与开发商签订认购书后当日即支付了定金和**款,并提供了办理按揭贷款的材料。开发商当时并未向当事人出具《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也没有将签署的认购书交付当事人一份,导致当事人对认购书的内容都不了解。两天后当事人对所购房屋的价格及银行贷款的利息不是很满意,于是想要解除认购书或是要求开发商给予适当的优惠。 当事人陈述,开发商通过提高地上一层正式房屋的价格而附赠地下室,地下室的价格很高。开发商向当事人明确承诺地下室的用途是住宅,但是又表示办理不了产权证。我初步判断,通常地下室的规划用途不会是住宅,开发商存在欺诈嫌疑,这将是我们谈判的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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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一旦签订,就不能修改。修改只有一种途径,就是双方认可可以修改的情况下才可以修改。所以,如果开发商同意能修改,如果不同意,就不能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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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通常是指整栋房屋朝向,“坐”与“向”相反,是“山”的位置;判断住宅的朝向,是判断宅向好坏的基础。在古代,所有的住宅大多以独立院落和平房为主,大门一般都开在房屋朝向的前方,其屋向、门向和门位大多一致,判断其朝向较为简单容易,所以都是以大门朝向为住宅的朝向。现代住宅中,以楼房及高层住宅为主,每栋楼都有数十户乃至上百户,判断单元住宅朝向并不容易。大楼的屋向、门向、门位与住宅的门向、门位并不完全一致,不能统一按整栋大楼的坐向来判断每户住宅的朝向,也不能按住宅的大门来确定,住宅大门只能作为该住宅的纳气口。判断高楼单元住宅的朝向,可遵循以阳面、以明堂为向的判断原则。所以,现代住宅一般以大阳台、多窗户或采光**多的一面为向,反向为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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