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的承租人一般只有一个人,其他人是共同居住人,也有人称之为同住人,其实两者是有区别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现实中可能由于各种各样的情况需要变更承租人。现分情况列举如下: 第一种情况,变更给第三人。这里所说的变更是由承租人去变更的;所谓第三人,即与该租赁房屋无相关人员,可以是路边卖唱的,也可以是街上遛狗的,总是非亲非故。此种情况需满足两个条件即可变更: 1.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 2.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第二种情况,变更给共同居住人。需满足条件: 1.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 2.新的承租人必须是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 当然,所谓纠纷都是在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产生的,特别是中国人可能对协商这种玩意特别不感冒。所以法律也考虑到了这一点,在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一)原承租人的配偶;(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三)原承租人的父母;(四)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第三种情况,变更给非共同居住人的亲属。这种情况出现在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又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情形,只要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就可以变更承租人。如果协商不一致,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一)原承租人的配偶;(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三)原承租人的父母;(四)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如果出租人怠于指定承租人或批定的承租人不适格的,其它利害关系人是否有权向出租人提起诉讼呢? 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怠于指定承租人的。由于公房租赁关系首先是一种合同关系,当事人享有自主选择合同相对人的权利。该权利未经授权,他人不得代行。因此在数人同时有权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且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应当由作为出租人的公房产权单位或国家授权经营管理公房的单位从中予以确定。当事人直接诉讼至人民法院要求确定的,法院将不予受理。 第二种情况,指定不适格的,其它利害关系人可以就承租人资格提出异议而诉至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诉讼中,对承租人资格有争议的各方为案件的原、被告,出租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安全审理以维持出租人的确定为原则,除非原先有证据证明出租人所确定的承租人明显不符合《房屋租赁条例》及相关意见要求的,人民法院可判决撤销,依法重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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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4397 | 2019-06-14 14:49:59-
134****4756 首先根据现在政策的规定,公房是可以办理过户的,但是这个公房的过户其实对于这个房屋的。对承租人来说,拥有的只是房屋的使用权而不是房屋的所有权。因为公房,房屋的所有权始终不是这个承租人的,并且公房过户是需要经过房屋产权单位的同意的,不能够擅自转让过户。 2019-06-14 14:5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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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0898 1、向市直管公房管理部门提出经同户居住成年使用人共同签字同意的转让转租书面申请,如实申报转让转租价格,经初审同意后领取市房产管理局统一印制的《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转租申请审批表》。
2、转让转租双方当事人签订转让转租协议。如公有住房使用权的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的,由市直管公房公司收购的,市直管公房公司将与转让人签订转让协议。
3、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当事人向市直管公房管理部门提交《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转租申请审批表》。
4、缴费领证。
2019-06-14 14:54:49 -
148****7671 1、公产房交易步骤是先由房管局下属部门对卖方进行评估,同时由房管站验房。
2、采用代理转让承租人可以通过公有住房产权人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单位、置换经营单位采用代理转让的形式变更承租人。(具体向房屋置换管理核心咨询) 公有住房代理转让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2)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3)回购或者代理转让申请书;
(4)配偶及同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同意代理转让的书面证明;
(5)承租人与配偶不是同户籍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019-06-14 14:5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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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公房可以更名吗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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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公房可以更名吗答
房管所公房变更承租人名字的条件如下:1、在租赁期限内,原承租人外迁或死亡(外迁是指房屋承租人另有正式住房,不在继续在原房居住且有承租人户籍转移证明);2、要求更名的当事人与原承租人必须是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直系亲属;3、原承租人无欠费(房租、供暖费、物业费等)及其他遗留问题;4、其他家庭成员无异议(指同一户籍、18岁及18岁以上的家庭成员);5、在户口冻结区内,住户要求更名必须征得冻结单位意见,没有冻结单位书面意见书,不能办理更名手续。正常死亡更名需有冻结单位(建设单位)同意证明,按以上1—4条件办理。《直管公房申请更名的审批条件和工作程序》关于承租人更名的条件的规定在以下方面对直管公房承租人变更做了更细致的规定:1、对“外迁”做了明确的解释;2、要求更名的当事人必须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两年以上,且必须是直系亲属;3、对无异议家庭成员的范围作了明确的限定。非同一户籍、18岁以下的家庭成员被排除在无异议家庭成员范围之外。4、在户口冻结区内,需取得冻结单位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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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所公房变更承租人名字的条件如下:1、在租赁期限内,原承租人外迁或死亡(外迁是指房屋承租人另有正式住房,不在继续在原房居住且有承租人户籍转移证明);2、要求更名的当事人与原承租人必须是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直系亲属;3、原承租人无欠费(房租、供暖费、物业费等)及其他遗留问题;4、其他家庭成员无异议(指同一户籍、18岁及18岁以上的家庭成员);5、在户口冻结区内,住户要求更名必须征得冻结单位意见,没有冻结单位书面意见书,不能办理更名手续。正常死亡更名需有冻结单位(建设单位)同意证明,按以上1—4条件办理。《直管公房申请更名的审批条件和工作程序》关于承租人更名的条件的规定在以下方面对直管公房承租人变更做了更细致的规定:1、对“外迁”做了明确的解释;2、要求更名的当事人必须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两年以上,且必须是直系亲属;3、对无异议家庭成员的范围作了明确的限定。非同一户籍、18岁以下的家庭成员被排除在无异议家庭成员范围之外。4、在户口冻结区内,需取得冻结单位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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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补偿方式有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至于补偿价格标准,则由拆迁当事人协商,难以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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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有两类,一类是可售公房,包括成本价公房、标准价/优惠价公房和央产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房。成本价公房、标准价/优惠价公房上市出售,除了需交契税、个税、增值税及附加外,还需要交土地出让金。一、公房是什么?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归国家所有。2.公房有哪几类?按照房改政策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即通常所说的已购公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可售公房一经上市交易,则变为私有商品房。(1)可售公房(已购公房)包括央产房、成本价公房、标准价/优惠价公房。①成本价公房指在房改时按照政府制定的房改成本价来支付房价的公房。成本价公房跟商品房一样,房屋产权人享有完全的产权。成本价公房可在房产证首页辨别:成本价公房房产证首页②标准价/优惠价公房指单位职工以标准价/优惠价购买的公房。标准价公房可在房产证首页辨别:标准价公房房产证首页③央产房指中央在京单位的已购公有住房,是北京独有的公房类型。分为职工按房改成本价和标准价购买的两种公房。在京单位主要包括:党中央各部门、全国政协机关、全国人大机关、两院、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及所属单位。央产房房产证首页示例:央产房房产证首页(2)不可售公房①部级干部名下的已购公房不能上市交易。②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等特殊部门的住房,如党政机关、科研部门及大专院校等单位在机关办公、教学科研区内的住房,产权单位没有办理住房档案登记的不能上市交易。二、公房制度怎么发展的?公房制度改革产生和发展,伴随着我国住房的商品化和社会化。公房制度的产生公房制度产生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后期,我国在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实行的福利型住房分配制度,公房是住房供应主体。公房制度的改革为适应快速发展的经济和不断完善的市场经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政府开始进行住房制度改革探索,由于公房的主体地位,公房制度改革便成为重中之重。(1)初步调整阶段(1978-1985)调整内容:明确住房是商品,开始先后在部分城市进行全价出售公房的试点和补贴出售公房试点。全价,指房屋的土建成本价格。补贴指政府和单位补贴。调整结果:由于当时城镇居民收入水平普遍较低,居民的购房能力不足,全价出售公房试点逐渐被迫停止。补贴出售试点中,单位需负担大部分房价,而一般单位的经济承受能力有限,补贴出售也被迫停止。(2)正式实施阶段(1986-1993)实施政策:①1988年2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决定在全国城镇分批推开住房制度改革,逐步出售公房。②1991年6月7日,国务院颁发了《关于继续积极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其重申了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从而改革全面展开。③1991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改革公房低租金制度,将公房的实物福利分配制度逐步转变为货币工资分配制度,由住户通过买房或租房,取得住房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达到住房商品化目的。实施结果:由于长期福利分房制度的影响,居民一时很难转变低租金的思维模式,仍存在公房提租难和超低价售房的问题。(3)全面推行阶段(1994-1997)推行措施:1994年,国务院下发《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进一步调整公房租金标准,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出售公房以成本价为主,以标准价为过渡,并且国家取消此前对购买完全产权住房再交易的时间限制。推行结果:公房的公权色彩开始逐渐淡化,公房改革全面推行并开始形成体系。(4)深入改革阶段(1998年之后)改革政策:1998年,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正式提出停止住房的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改革结果:出售原有公房适用成本价,与经济适用房房价相衔接,保留足够的公房供低收入家庭廉价租赁。三、已购公房上市买卖有什么政策?1.已购公房上市有什么条件?(1)成本价公房可上市。但成本价公房在取得时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因此出售时需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2)标准价/优惠价公房需要原产权单位放弃优先购买权才可上市出售。在上市交易时,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如遇原单位已撤销的,当地政府房屋管理部门有优先购买权。如果原单位放弃优先购买权,需先向原单位缴纳土地出让金。(3)央产房央产房必须要做上市登记,有备案后才能出售。如果还没有备案,需房屋所在单位做备案才能上市交易。买央产房要多看两个材料:买央产房要多看两个材料央产房同意出售证明2.已购公房买卖需要交哪些税费?已购公房要交纳的税费包括增值税及附加、契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出让金。已购公房买卖应交的税费核定价,指缴税时税务机关核定的价格。网签价,指买卖双方在网签时定的价钱。缴税时,核定价和网签价,哪个高取哪个为计税依据。公房是我国特定经济时期的产物,除了不可售公房外,已购公房都可在满足相关条件后上市交易。资料来源:《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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