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管所公房变更承租人名字的条件如下:1、在租赁期限内,原承租人外迁或死亡(外迁是指房屋承租人另有正式住房,不在继续在原房居住且有承租人户籍转移证明);2、要求更名的当事人与原承租人必须是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直系亲属;3、原承租人无欠费(房租、供暖费、物业费等)及其他遗留问题;4、其他家庭成员无异议(指同一户籍、18岁及18岁以上的家庭成员);5、在户口冻结区内,住户要求更名必须征得冻结单位意见,没有冻结单位书面意见书,不能办理更名手续。正常死亡更名需有冻结单位(建设单位)同意证明,按以上1—4条件办理。《直管公房申请更名的审批条件和工作程序》关于承租人更名的条件的规定在以下方面对直管公房承租人变更做了更细致的规定:1、对“外迁”做了明确的解释;2、要求更名的当事人必须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两年以上,且必须是直系亲属;3、对无异议家庭成员的范围作了明确的限定。非同一户籍、18岁以下的家庭成员被排除在无异议家庭成员范围之外。4、在户口冻结区内,需取得冻结单位的同意。
全部3个回答 >公房动迁更名有效吗?具体政策有哪些?
131****4325 | 2019-05-23 17:07:57-
142****9129 都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补偿方式有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至于补偿价格标准,则由拆迁当事人协商,难以统一。 2019-05-23 17: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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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0183 这是不行的。
公房,顾名思义,这是公家的,国家的。你手上也只有一个“房屋使用权”证呢。商品房的话你的是“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看清楚其字眼。
公房不仅房子本身是公家的,土地更是公家的。
其他单位或个人说这个可以操作,全是违法行为。
正常拆迁中,使用权人仅仅有权获得一定的拆迁补偿。 2019-05-23 17:09:02 -
131****4280 当然可以~私产房的补偿会比共产房多5%补助的~但是您共产变为私产要在拆迁公告发布之前!(也就是正式的动员令) 2019-05-23 17: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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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1195 你好,如果你没有产权,那当然不可以;如果产权是你的,那就可以的吧。 2019-05-23 17: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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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1902 当然不能,过户一次国家就要收一次税,直接改名字国家不就少收税了。 2019-05-23 17: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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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先找物业部门。因为物业部门一般都受开发商委托联系维修事务,物业部门(应经开发商委托)联系施工单位前来保修。房屋漏雨维修应由产权人负责,实行“公房公修、私房私修”的原则。对房屋漏雨等共用部位的维修,按规定由相关业主共同协商议定,并分摊相关维修费用。具体如何解决,分为以下三种情况:一、如房屋已交存维修资金的,属已购市直管公房的,业主向业主委员会或居委会提出申请;提出房屋公共维修基金。房屋维修费用超出交存维修基金部分,由相关业主按照房屋所占建筑面积比例分担。二、属已购单位自管公房的:业主向业主委员会或房屋所在地居委会提出申请;经业主委员会或居委会提出房屋维修预算明细,征询业主意见并填写申请表,送交原售房单位;原售房单位到维修基金交存银行对账并填写相关表格后,持资料到市住房保障中心办理提取审核手续;经批准后,原售房单位到银行办理转账,转入业主委员会或居委会指定账户,用于房屋的实际维修。三、商品房:如果业主的房屋在保修期内,应该找开发商负责保修。如果房屋已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 、改造,且漏雨部位属于共用部位,各区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申请受理、现场勘查、使用方案审核、参与竣工验收等相关工作。也就是说,如果商品房过了保修期,业主已交纳房屋维修金的话,业主可以去房屋所在区房屋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领取房屋维修金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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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应该公证的,公证当然有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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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公房可以更名吗答
首先根据现在政策的规定,公房是可以办理过户的,但是这个公房的过户其实对于这个房屋的。对承租人来说,拥有的只是房屋的使用权而不是房屋的所有权。因为公房,房屋的所有权始终不是这个承租人的,并且公房过户是需要经过房屋产权单位的同意的,不能够擅自转让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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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公房可以更名吗答
公房的承租人一般只有一个人,其他人是共同居住人,也有人称之为同住人,其实两者是有区别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现实中可能由于各种各样的情况需要变更承租人。现分情况列举如下: 第一种情况,变更给第三人。这里所说的变更是由承租人去变更的;所谓第三人,即与该租赁房屋无相关人员,可以是路边卖唱的,也可以是街上遛狗的,总是非亲非故。此种情况需满足两个条件即可变更: 1.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 2.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第二种情况,变更给共同居住人。需满足条件: 1.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 2.新的承租人必须是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 当然,所谓纠纷都是在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产生的,特别是中国人可能对协商这种玩意特别不感冒。所以法律也考虑到了这一点,在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一)原承租人的配偶;(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三)原承租人的父母;(四)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第三种情况,变更给非共同居住人的亲属。这种情况出现在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又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情形,只要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就可以变更承租人。如果协商不一致,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一)原承租人的配偶;(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三)原承租人的父母;(四)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如果出租人怠于指定承租人或批定的承租人不适格的,其它利害关系人是否有权向出租人提起诉讼呢? 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怠于指定承租人的。由于公房租赁关系首先是一种合同关系,当事人享有自主选择合同相对人的权利。该权利未经授权,他人不得代行。因此在数人同时有权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且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应当由作为出租人的公房产权单位或国家授权经营管理公房的单位从中予以确定。当事人直接诉讼至人民法院要求确定的,法院将不予受理。 第二种情况,指定不适格的,其它利害关系人可以就承租人资格提出异议而诉至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诉讼中,对承租人资格有争议的各方为案件的原、被告,出租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安全审理以维持出租人的确定为原则,除非原先有证据证明出租人所确定的承租人明显不符合《房屋租赁条例》及相关意见要求的,人民法院可判决撤销,依法重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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