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规划吧,如果规化把地下室及地下车位审批了人防工程或是配套设施,那是不可以正常销售的,就谈不到预售许可证了。如果批的是单独地下车位或是地下室是可以办理的,还有建议没有必要给地下车位和地下室办理预售证的:1、地下车位和地下室的后期变动很大,2、有了预售证你还得办理产权证,很麻烦的。当然,现在存在开发商直接出售,这个时候产权就会被分割到各个购买人那边,购买人有产权也就可以买卖的。也有是开发商撤场的时候车库不出售,会将车库的管理权移交给物业,这个时候物业有管理权,可以收取管理费,产权是归所有业主的,也就不能买卖了。
全部5个回答 >地下车库可以卖吗商品房?可以买卖过户吗?
145****6888 | 2019-06-11 11:00:33-
152****8195 有产权证的地下车位能买卖。
首先要看开发商是否有权销售车位给你,以下情况车位属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出售(即你无地下车位产权)(1)开发商在计算公摊面积时已把地下车库建筑面积计算在内;
(2)把建造地下车库的成本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内;
(3)小区在规划时已经明确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此条十分重要!)
否则业主**后拿到手的只是一纸合同,而不是产权证。(有的开发商在签车位合同的时候会申明车位不能买卖。他们不会与业主签买卖合同,只签租赁合同。可是,他们在合同中并不向消费者声明“租赁期限超过20年后将不受法律保护”。)
如停车位经登记并取得产权证书,则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及以其他方式进行处分。 2019-06-11 11:01:59 -
143****7360 2、如果没有产权或者有产权但将车库赠与了购房人,那么你购买后也是有风险的,一旦与购房人发生使用纠纷,你将可能落地一场空。法条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2019-06-11 11:01:42 -
156****5420 地下车库是否可以作为商品房出售,要看具体情况。若地下车库的面积没有计入合同注明的分摊范围,没有出售给业主,应属于开发商所有,开发商可将其作为商品房出售。
地下车库是房屋的附属设施,附属设施要作为房产买卖的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不能影响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结构和功能。车库不是绝对必要的附属设施,没有地下车并不影响房屋具备基本的使用功能,一个业主对特定车位拥有所有权,也并不会影响其他业主停车。
2、权利归属安排有利于业主利益平衡和降低管理成本。地下车库的使用或一次购买车位或分期支付租金,不使用者则不需要为此支付任何费用,就是一种利益分配得当并且管理成本很低的做法。
3、法律技术上操作起来比较容易。地下车库可以运用划线标号的方式使其区别为独立的标的物,并且可以运用占有或登记的方法予以公示。
满足以上条件,小区的地下车库是可以作为有独立所有权的房产买卖的。
同理,如果业主购买了符合上述条件的地下车库,也可以作为有独立所有权的房产进行买卖。
2019-06-11 11:01:26 -
142****1138 首先,有必要先探讨一下住宅小区停车位的归属问题。住宅小区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区间和范围,停车位是其重要配套设施。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权属,依法有如下两种情况:一是地下或地上专用停车位,开发时规划为停车场地并符合产权登记技术规范的,且建设费用未列入开发成本和分摊面积出售给购房人,那么停车位的所有权应当属于开发商所有。
二是住宅小区的地上或地下停车位及用于临时停车的过道等,如果建设费已经列入开发成本或分摊面积之中,也就是开发商已从售楼款中收回了停车位的建设费用,那么,停车位的所有权就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其租金收入应归全体业主分配。
第一种情况车位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均属于产权人,尚未出售的停车位收益应属于开发公司。第二种情况中,由于停车位权益归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开发公司无权擅自出售停车位的长期使用权。停车位的收益,应由物管公司收取并用于补充维修基金、物管等费用,以表明其业主群体的共同共有性质。其次,要明确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法律性质。住宅小区的停车位一般来说,依当时规划和批准,是供小区内全体业主停车之用的,自然是住宅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之一,也是整个建筑物的公共使用部分。
因而,住宅小区内部的停车位不能脱离小区住宅房屋而单独买卖。 2019-06-11 11:01:12 -
142****8430 《物权法》起草专家明确表示支持,已由业主公摊的车库属业主所有,不适用于《物权法》的约定原则,开发商再卖属于欺诈。事实上,开发商也已把小区的所有配套设施(包括车库、会所、**)摊入购房成本。一句话,业主其实已为小区的所有物业埋单。《物权法》起草者之
一、北京大学民商法教授尹田表示:“如果业主的公摊面积里包括了车库,车库就理所当然的属于业主,不适用物权法里的约定原则了。” 尹田表示业主花了钱,就有权利明确知道公摊面积的具体部分和内容。开发商应该提供这个内容,房管局也应该公示 。 如果开发商将公摊面积据为己有,再卖给业主,这就是商业欺诈。公共配套电梯、道路、公共停车位、会所、**、幼儿园、物业管理用房、水池、通道、天顶、绿地、花木、广场、下水道等。不公摊,但一般认为会摊入购房成本。 小区的停车场、会所、幼儿园以及小区的所有建设都是在该小区总投资造价里面,房屋建造价格已经包括了小区的停车场、会所、幼儿园以及小区的所有建设费用。如果说小区的停车场、会所、幼儿园是开发单位的,那就是:我用你的钱在你的地上建了我的物业。你同意吗? 2019-06-11 11: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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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价房买卖限价房从本质来说还是商品房,是可以进行上市交易的,但是,因为是低廉的限价房,所以国家对于限价房的买卖也进行了相应的限制。1、购得限价房的家庭需在交房之日起一年内入住2、限制:限价房8年内不得上市转让3、购得限价房的同时不得再申请其他政策保障性住房注意:已经承租廉租房等优惠政策住房的家庭,在申请暂停租金补助或优惠,且已按市场租金标准缴交租金后,由市公房管理中心出相关证明,视为退出原承租住房,可以再申请购买限价商品房房。限价房买卖注意事项1、限价房价格: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按周边区域同等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一定比例测定2、注意限价房本质上而言仍然是商品房:限价房这种以“房价限地价”的操作方式决定了限价房与经济适用房在土地获取性质上有本质的区别。所以,它本身也拥有了一些商品房的属性特点。3、限价房是国家住房保障性质的商品房:政府在限价房的土地出让、税费减免、限定房价、购房申购以及房屋销售等各个环节均有介入,并给于一定的优惠。它和经济适用房等也或多或少有些相近的地方。4、对于限价房过户手续和流程等方面,不同于普通的商品房,提醒购房者也要多加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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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车库是否可以作为商品房出售,要看具体情况。若地下车库的面积没有计入合同注明的分摊范围,没有出售给业主,应属于开发商所有,开发商可将其作为商品房出售。地下车库是房屋的附属设施,附属设施要作为房产买卖的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不能影响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结构和功能。车库不是绝对必要的附属设施,没有地下车并不影响房屋具备基本的使用功能,一个业主对特定车位拥有所有权,也并不会影响其他业主停车。2、权利归属安排有利于业主利益平衡和降低管理成本。地下车库的使用或一次购买车位或分期支付租金,不使用者则不需要为此支付任何费用,就是一种利益分配得当并且管理成本很低的做法。3、法律技术上操作起来比较容易。地下车库可以运用划线标号的方式使其区别为独立的标的物,并且可以运用占有或登记的方法予以公示。满足以上条件,小区的地下车库是可以作为有独立所有权的房产买卖的。同理,如果业主购买了符合上述条件的地下车库,也可以作为有独立所有权的房产进行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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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断地下车库的产权归谁时,首先应明确几个判断标准:1、合同是否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也就说,允许开发商和业主通过约定的方式确定车库的权属。地下车库的产权是否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如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则根据下文标准判断;2、是否计入公摊面积如该地下车库计已入业主公摊面积,那么小区业主在购买商品房时,其购买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中已包含该地下车库的面积,此时,地下车库的产权应属全体业主所有。如地下车库并没有计入公摊面积,则车库产权归开发商所有。3、是否是人防工程改造车库根据《人民防空法》的规定,地下人防工程可以军民两用,在和平时期人防工程可以为经济建设与人民生活服务,战争状态统一由国家使用,同时规定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此时如该地下车库为人贩工程改造的车库,在和平时期,开发商对自己投资建设的车库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查询产权归属:一般情况下,开发商是不会公布详细的地下车库产权资料,业主公约想要得到相关资料可以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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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室部分是没有房产证的,也不会出。地下室属于人防工程(国家强制规定必须有人防工程)用于战时防空。所以是不能当建筑面积来出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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