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断地下车库的产权归谁时,首先应明确几个判断标准:1、合同是否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也就说,允许开发商和业主通过约定的方式确定车库的权属。地下车库的产权是否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如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则根据下文标准判断;2、是否计入公摊面积如该地下车库计已入业主公摊面积,那么小区业主在购买商品房时,其购买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中已包含该地下车库的面积,此时,地下车库的产权应属全体业主所有。如地下车库并没有计入公摊面积,则车库产权归开发商所有。3、是否是人防工程改造车库根据《人民防空法》的规定,地下人防工程可以军民两用,在和平时期人防工程可以为经济建设与人民生活服务,战争状态统一由国家使用,同时规定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此时如该地下车库为人贩工程改造的车库,在和平时期,开发商对自己投资建设的车库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查询产权归属:一般情况下,开发商是不会公布详细的地下车库产权资料,业主公约想要得到相关资料可以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全部4个回答 >地下车库可以作为商品房出售吗?
135****2651 | 2018-06-15 07:17:49-
136****1338 地下室部分是没有房产证的,也不会出。地下室属于人防工程(国家强制规定必须有人防工程)用于战时防空。所以是不能当建筑面积来出售的。 2018-06-15 07: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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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6015 地下室能不能算商品房关键是看是否有合法的产权归属,有的地下室有单独的产权,可以自由买卖,就可以归类于商品房。若是地下室作为附属小房签订到合同里也是算是有产权的,算是商品房,只是作为附属房不能单独交易,只能和主房一起交易。凡是商品房都是要签订房管局系统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很多小区的地下室,地下车库没有产权,也不作为附属房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业主是从开发商手里购买使用权。不过这种情况不是很好界定,因为按照物权法规定,这样类似的物业归属权属于小区全体居民所有不是归开发商所有。只是现在国情都是如此,大家默认就可以了。 2018-06-15 07:19:44 -
139****4811 首先来说 人防工程是不能买卖的
因此 如果您购买的车位真是属于人防工程的话
那么 建议您搜集购买该车位的资料证据
进行维权 2018-06-15 07:19:17 -
138****6627 通常情况下,商品房的地下车库开发商是有权出售的,业主商品房的产权内容不包括地下车库。 2018-06-15 07: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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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7606 地下车库是否可以作为商品房出售,要看具体情况。若地下车库的面积没有计入合同注明的分摊范围,没有出售给业主,应属于开发商所有,开发商可将其作为商品房出售。
地下车库是房屋的附属设施,附属设施要作为房产买卖的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不能影响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结构和功能。车库不是绝对必要的附属设施,没有地下车并不影响房屋具备基本的使用功能,一个业主对特定车位拥有所有权,也并不会影响其他业主停车。
2、权利归属安排有利于业主利益平衡和降低管理成本。地下车库的使用或一次购买车位或分期支付租金,不使用者则不需要为此支付任何费用,就是一种利益分配得当并且管理成本很低的做法。
3、法律技术上操作起来比较容易。地下车库可以运用划线标号的方式使其区别为独立的标的物,并且可以运用占有或登记的方法予以公示。
满足以上条件,小区的地下车库是可以作为有独立所有权的房产买卖的。
同理,如果业主购买了符合上述条件的地下车库,也可以作为有独立所有权的房产进行买卖。 2018-06-15 07: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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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车库是否可以作为商品房出售,要看具体情况。若地下车库的面积没有计入合同注明的分摊范围,没有出售给业主,应属于开发商所有,开发商可将其作为商品房出售。地下车库是房屋的附属设施,附属设施要作为房产买卖的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不能影响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结构和功能。车库不是绝对必要的附属设施,没有地下车并不影响房屋具备基本的使用功能,一个业主对特定车位拥有所有权,也并不会影响其他业主停车。2、权利归属安排有利于业主利益平衡和降低管理成本。地下车库的使用或一次购买车位或分期支付租金,不使用者则不需要为此支付任何费用,就是一种利益分配得当并且管理成本很低的做法。3、法律技术上操作起来比较容易。地下车库可以运用划线标号的方式使其区别为独立的标的物,并且可以运用占有或登记的方法予以公示。满足以上条件,小区的地下车库是可以作为有独立所有权的房产买卖的。同理,如果业主购买了符合上述条件的地下车库,也可以作为有独立所有权的房产进行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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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有必要先探讨一下住宅小区停车位的归属问题。住宅小区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区间和范围,停车位是其重要配套设施。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权属,依法有如下两种情况:一是地下或地上专用停车位,开发时规划为停车场地并符合产权登记技术规范的,且建设费用未列入开发成本和分摊面积出售给购房人,那么停车位的所有权应当属于开发商所有。二是住宅小区的地上或地下停车位及用于临时停车的过道等,如果建设费已经列入开发成本或分摊面积之中,也就是开发商已从售楼款中收回了停车位的建设费用,那么,停车位的所有权就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其租金收入应归全体业主分配。第一种情况车位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均属于产权人,尚未出售的停车位收益应属于开发公司。第二种情况中,由于停车位权益归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开发公司无权擅自出售停车位的长期使用权。停车位的收益,应由物管公司收取并用于补充维修基金、物管等费用,以表明其业主群体的共同共有性质。其次,要明确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法律性质。住宅小区的停车位一般来说,依当时规划和批准,是供小区内全体业主停车之用的,自然是住宅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之一,也是整个建筑物的公共使用部分。因而,住宅小区内部的停车位不能脱离小区住宅房屋而单独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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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房子用途原则是不能放置危险品、没有环境污染、没有噪声扰民、不能是从事违法活动场所(如赌窝、制假等),如住人或存放瓷砖类物品那应该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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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规划吧,如果规化把地下室及地下车位审批了人防工程或是配套设施,那是不可以正常销售的,就谈不到预售许可证了。如果批的是单独地下车位或是地下室是可以办理的,还有建议没有必要给地下车位和地下室办理预售证的:1、地下车位和地下室的后期变动很大,2、有了预售证你还得办理产权证,很麻烦的。当然,现在存在开发商直接出售,这个时候产权就会被分割到各个购买人那边,购买人有产权也就可以买卖的。也有是开发商撤场的时候车库不出售,会将车库的管理权移交给物业,这个时候物业有管理权,可以收取管理费,产权是归所有业主的,也就不能买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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