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有部分所有权(空间所有权):具有排他性且可独立使用的建筑物部分,并能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共有部分共有权: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灯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属于共有部分。成员权(1)表决权: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①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②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③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④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⑤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⑥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2)知情权:业主有权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②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③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④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3)业主委员会:属于“其他组织”(非法人团体),具有诉讼能力,可以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所以,如果是在小区内开,作为业主当然有表决权、知情权
全部3个回答 >住宅小区建养老院合法吗?
147****8946 | 2019-06-10 17:0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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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9145 适合。现在提倡社区养老,这种形式既方便子女经常看望老人 ,又能使年轻人放心工作,符合中国传统观念,因此,在住宅区建立养老院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发展方向。 2019-06-10 17:0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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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6467 养老院的注册申请流程 所该准备的资料条件和相关注意事项
一、办理对象; 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2.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3.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4.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5.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 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二、办理机构60张床位以上的由市民政局审批,60张床位以下的由所在县(市)区民政局审批,报市民政局备案。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在宜昌市内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湖北省民政厅提出筹办申请,并报省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核。
三、申办材料
(一)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开办组织或个人的身份证明; 2.筹办申请书。内容包括:设置机构理由、规范的机构名称; 3.可行性研究报告 内容包括: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床位数量、内部设置、机构性质、资金来源及证明、房屋场地使用证明以及规划设计的总体设计方案图纸;租用房屋场地、设施开办养老服务机构的,需提供四年以上的合法租赁证明; 4.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5.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6.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以合资、合作形式申请筹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双方签约的协议书或合同书; 7.符合筹办条件的,由民政局发给筹办批准书。
(二)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2.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3.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4.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5.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6.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7.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8.有方便快捷的医疗服务条件(可与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社区医疗机构签订疗服务协议书或者内设医疗机构的批准证书)。
四、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出筹办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县级民政部门审查,做出决定→通知申办人→(如被批准)申请人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并提交有关文件→县级民政部门审查,做出决定→通知申办人→办理登记手续。
五、办理时限 民政部门自受理筹办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做出同意筹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经同意筹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具备开业条件时,应当向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对所报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实地验收。合格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不合格的,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六、收费标准 不收取任何费用 2019-06-10 17:06:21 -
134****6972 专有部分所有权(空间所有权):具有排他性且可独立使用的建筑物部分,并能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共有部分共有权: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灯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属于共有部分。成员权
(1)表决权: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①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②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③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④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⑤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⑥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2)知情权:业主有权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②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③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④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3)业主委员会:属于“其他组织”(非法人团体),具有诉讼能力,可以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所以,如果是在小区内开,作为业主当然有表决权、知情权 2019-06-10 17: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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