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有银行代办的保险,为了降低银行借款的风险!1申请条件1. 年龄在18-60岁的自然人(港澳台及外籍亦可)2.具有稳定职业、稳定收入,按期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3.借款人的实际年龄加贷款申请期限不应超过70岁2所需资料1、申请人和配偶的身份证、户口原件及复印件3份(如申请人与配偶不属于同一户口的需另附婚姻关系证明)。2、购房协议书正本。3、房价20%或以上预付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4、申请人家庭收入证明材料和有关资产证明等,包括工资单、个人所得税纳税单、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银行存单等。5、开发商的收款帐号1份。
全部3个回答 >想知道买房需要买保险吗?
157****6262 | 2019-06-03 17:39:03-
137****9181 购置新房需要交购房款、契税、营业税、营业税附加、房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款项
一、购房费用
1、契税,购房总价的3-5%(不同的省市自治区税率不同),普通商品住宅减半,即1.5-2.5%
2、印花税,购房总价的0.05%
3、房屋维修基金,购房总价的2-3%,大多数地方是2%
4、交易手续费:住宅3元/平米,非住宅11元/平米
5、房屋登记费: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件
6、证照印花税:5元/本
7、工本费:10元/本
二、按揭购房费用
1、评估,购房总价的0.2—0.5%
2、保险费,购房总价乘以贷款年限乘以0.1%×50%
3、公证费,贷款额乘以0.03%
4、抵押登记费,100元 2019-06-03 17:39:41 -
158****0997 按揭买房还要交保险是银行为了保证借款人还贷款,要求借款人必须为了贷款购买保险,那是房贷保险,属于意外保险。
一般现在银行贷款包括按揭,为了保障贷款人发生意外而导致中断还款,银行通过要求投保意外险,一旦发生风险就可以将损失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 2019-06-03 17:39:31 -
152****8362 购房者在贷款买房时,大多数银行都有“强制性”的规定,必须同时购买“个人抵押贷款房屋保险”。
住房保险包括住房财产保险、个人抵押贷款保险。有此险种是因为银行和借贷人都在寻求保障,因为个人贷款业务期限往往较长,当中可能会出现变数,银行希望借款人在无力偿还贷款时能保障贷款的偿还,而借款人则希望这一保障能使其保留房产;而这种保障是双方都无法解决的,因此引入了住房贷款保险:保险费=保险金额(即总房价)×保险费率×保险期限。它使得银行在有还贷危险时可以作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得到赔付,而交保人出险后也可保住房产。
住房保险主要有个人抵押贷款房屋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和个人购置住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而家庭财产保险的投保范围包括房屋及其附属设备,衣服、卧具,家具、燃气用具、厨具、乐器、体育器械,家用电器;附加险有盗窃、抢劫和金银首饰、钞票、债券保险以及第三者责任保险。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险的保险金额分年计算,保险费率高于抵押贷款屋保险,保险期限不超过20年。由于此种保险类似寿险,是针对投保人发生人身意外等事故的保险,保险公司为此承担的风险较大,其保险责任也制订得较为严格。 2019-06-03 17:3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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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2006年起银行便不再强行要求借款人购买房贷险,不买保险的也可以进行贷款。不过表示,购买房贷险还是有必要的。1、银行为保证贷款的安全性,稳定自己的收益,不会轻易放弃房贷险;其次,房贷险对于购房者还是能起到一定保障作用的。因为它将房屋险与意外险综合起来,投保人虽不是大收益者,但万一发生危险,保险公司还是会做出相应赔偿,起码能减少投保人的后顾之忧。2、相较于巨额的房屋款,保费毕竟很微小了。这不应该列入购房者买房的考虑范围之内。因此购房者在贷款买房时一定要重视保险问题,这样在发生意外时也可以相应转嫁风险,降低损失。 房贷险主要保两块,一是房屋保障:火灾、爆炸、泥石流、滑坡、地面突然塌陷、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除地震之外的天灾人祸对房屋造成的损害;二是还贷保障:被保险人(还款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致死或伤残,而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时,保险公司负责偿还贷款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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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是没有这种说法的!如果会有的话,那只是极少数的个别项目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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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的回答,是不可以的,因为我就是在宁波某国有银行办理个人消贷业务的,你这样的情况我在工作中也碰到过,现在国家对房贷的要求很严,各家银行在具体操作上也是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外地人在当地购房,必须提供当地一年以上的社保缴纳或个人纳税证明,目前宁波的几家国有银行,有些行对此规定又有了更高的要求,具体是:夫妻双方若都是外地人,都必须提供一年以上的社保缴纳或个人纳税证明;以前若夫妻双方都是外地人,只要一方提供一年以上社保证明或纳税证明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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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银行要求贷款人投保的依据是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该《办法》第25条规定:“以房产做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签订前办理房屋保险或委托贷款人代办有关保险手续。抵押期内,保险单由贷款人保管。”由于该条款没有实施细则,所以各家银行又自行规定了许多条款。 对于中国人民银行的上述规定,法律界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该规定只是部门规章,在法律效率上低于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不能与大法相背。还有人认为,银行利用自己的垄断优势强迫贷款人投保房屋财产险并由银行受益,与《民法》、《保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精神相背。而各家商行的实际操作则比第25条更偏得厉害,完全扩大了第25条的不合法、不合理、不公平性,不但加重了购房者的负担,还有损消费者的利益。银行要求贷款人要按全额投保属于违规操作行为。按规定,贷款人只要投保贷款本息即可,保险分足额保险和不足额保险,消费者完全可以选择投保的额度,不一定要按房屋全价投保;另外,人行“二十五条”并未规定受益人是谁,而各家银行都要求贷款人将受益人强制设为银行。作为财产保险合同的“房屋贷款保险”不能指定受益人,保险公司更无权指定“第一受益人”。购买保险者居然不是保险的**大受益者,显然也是不合理的。 尽管理论界对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有上述争议,但实践中还没有从根本上影响贷款投保的实际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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