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是个很复杂的问题。首先,在过去,房子都是没有产权的。在城市产权属于单位,农村产权属于集体。后来开始出现产权房。城市的土地收归国有了,然后将国有的土地再租赁给老百姓。让老百姓掏钱买土地的使用权。居住的是70年。商业的是50年。工厂仓库的是40年。陵园墓地的是12年。如此这般,收取土地出让金。有土地出让金的,发放产证。产证根据土地出让的性质,也同样分为商业的,居住的,或者工厂的,还有先人的。除此之外,是没有产权证的。那看看有产权证的房子是怎么管理的。首先**常见的开发商通过拍卖获得土地的使用证。然后盖好房子卖给消费者。过程都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的电脑资料里一步步的保存着。这个当然有产证。其次是一些大型的企业,给职工的造的房子。管理这些房子的原本是企业自己的物业公司。房子属于企业的。因为企业转制,倒闭,或者企业不想再管理房产了。也或者是居民希望获得产证。原物业公司将企业造的房子的图纸,资料,户籍情况,实际房屋使用的情况,也就是居住者的信息等,大量的资料交付给交易中心,登记入他们的电脑资料库。然后交易中心就有了房屋的一手资料,就可以参与管理了。管理中的很重要的一项就是房屋的买卖。国家规定的,必须有产证的房子才可以买卖。交易中心是唯一可以买卖的地方。交易中心没有资料又怎么能买卖的。只有有了资料才可以进行买卖,买卖其实也就是资料的变更。变更房屋产权人的名字。很多房子,交易中心的电脑资料没有。那就不能买卖。有些房子,不具有产权,但是交易中心的资料里有。交易中心同意交易。那么即使是使用权的房子,交易中心也是支持交易的。也许会有一些限制,比如限制户籍什么的。当然还有很多房子没有产证,也不给交易。具体的情况分析有很多种情况。有些房子,交易中心的电脑资料里是有的。比如一些开发商的房子,但是因为建造的问题,没有达到标准,配套也可能没有跟上。所以,交易中心不给他产证。这样的房子,交易起来风险**大。私自更换房东信息的话,跟交易中心的电脑资料不符合的话,会带来很大的麻烦的。这些麻烦处理起来也不容易,建议**好不要买。有些房子,电脑交易中心的资料里根本没有。比如企业的单位房子。资料不全,根本就没有办法交付给交易中心。住的人员也已经很混杂了。而且,配套设施彻底的不齐全,根本不具备变成产权房的条件。那么就可以交易了。就直接找到管理房子的物业公司。直接变更他们的房子的记录,即使变更一百次,也跟交易中心半根毛的关系也没有,他根本不知道,也管不了。有些单位很强大,叫做一个系统的。比如,军区的房子,教育局的房子,或者某某强大机关的房子。类似的房子只要交易中心的资料里没有的。一样可以找管理这些房子的有关部门去商量。他们也是一样的,变更无数次都是更交易中心没有关系。是属于小范围内管理,不随大潮流。这样的变更注意保留合同。任何合同都具有法律效益。虽然交易中心不认可,但是打起官司来,就很有用了。既然这些房子都没有产权。那其实你们交易的就是使用权。谁使用,就比产证更重要。农村的房子大多没有产证的,因为土地都是村集体所有的。不是国有土地。村里允许你盖房子的土地叫做宅基地。你可以随便盖房子。有些村里也给你的房子发放房产证。这个房产证也是村里自己派发的。不具有流通性。通常你要卖掉也很简单,只要村里同意。现在国家有规定的是,农村的宅基地房子,不能买给非农业户口的人来居住。这条规定也够毒的,如此一来,农村的房子只能农民之间互相买来买去,只要村里同意,并更换使用者的名字登记就行。这个也不管什么交易中心什么事。他们什么资料都没有的。好了,现在你就可以根据你要买的没有产权的房子的性质自己对照一下。觉得没有问题的就可以买了。
全部3个回答 >新农村房产没产权可以买吗?
156****4837 | 2019-05-06 22:04:12-
155****3611 你在买房的时候是不可能看到房产证的,房产证都是入住一年以后才可以办理的,重点是五证齐全才可以办房产证,五证的**后一个证是“房屋预售证”,所以只要你能看见你想买的那套房子所属楼号有预售证应该就没多大问题了。
但“新农村社区”作为一种所有制不很明确的词来说,可能会因为政策的改动而处境尴尬,直白的说就是可能会被Party耍成为三不管的房子,划不来的,建议买五证齐全的正规开发楼盘。 2019-05-06 22:04:54 -
142****5120 根据《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可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如果该新农村建设房屋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则可以自由买卖,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如果是集体土地,则买卖房屋有一定的限制。
《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六条 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七条 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受理。
1.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收件。(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七)其他必要材料。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农村房屋所有权转移不能脱离宅基地使用权单独存在,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和该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人保持一致,房屋的产权人与房屋所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是一致的,不得分离。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物权形式,是一种带有身份性质的财产权,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联系在一起的,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目前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农村宅基地自由流转,禁止城市居民到农村购房。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时提交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转移登记的证明文件,可以避免集体土地上房屋违反规定私自流转,从而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保障农民基本生存权。
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转移登记需要强调的几点:
一是申请人可以就集体土地上房屋申请转移登记,并不意味着集体土地上房屋可以自由转让。目前,国家政策、法律和法规对集体土地上房屋转移有严格的限制条件。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转移受到限制主要是由宅基地为集体所有的性质所决定。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带有身份性质的财产权,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联系在一起的,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受让人必须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仁[1999]39号)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s号)均明确禁止农村房屋向城市居民流转,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171号)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019-05-06 22:04:50 -
133****5409 新农村建设所建的房子,是建设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权利,只能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享受。
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实行一户一宅(基地)政策,然后是拆旧建新政策。因此,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所新建的房屋,只能本村户口的人以旧证换新证的方法,才能办理到房产证与土地证。
综上,您所咨询的买新农村房屋,是不合法的小产权房,是不能申领房产证的。除非你把户口迁入房子所在的行政村,然后与那个村的村民进行交易,过户,才能办理。
有风险,不过,在实际生活中,不少人是买这样的小产权房的,只要民间协议做好,找到可靠的保人,一般也是可以的。 2019-05-06 22:0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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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可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如果该新农村建设房屋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则可以自由买卖,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如果是集体土地,则买卖房屋有一定的限制。 《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六条 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七条 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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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可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如果该新农村建设房屋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则可以自由买卖,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如果是集体土地,则买卖房屋有一定的限制。 《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六条 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七条 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受理。 1.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收件。(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七)其他必要材料。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农村房屋所有权转移不能脱离宅基地使用权单独存在,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和该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人保持一致,房屋的产权人与房屋所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是一致的,不得分离。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物权形式,是一种带有身份性质的财产权,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联系在一起的,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目前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农村宅基地自由流转,禁止城市居民到农村购房。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时提交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转移登记的证明文件,可以避免集体土地上房屋违反规定私自流转,从而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保障农民基本生存权。 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转移登记需要强调的几点: 一是申请人可以就集体土地上房屋申请转移登记,并不意味着集体土地上房屋可以自由转让。目前,国家政策、法律和法规对集体土地上房屋转移有严格的限制条件。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转移受到限制主要是由宅基地为集体所有的性质所决定。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带有身份性质的财产权,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联系在一起的,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受让人必须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仁[1999]39号)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s号)均明确禁止农村房屋向城市居民流转,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171号)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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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农村房屋宅基地的特殊性质,农村房屋交易是有一定条件限制的,农村房屋的买受人必须是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人才受法律保护,有没有房产证都不足以判定交易的合法性,具体说来有就是:集体组织内部成员和集体组织以外的成员。集体组织内部成员又有三种具体情况: 1、本身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宅基地标准。根据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对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国家标准的村民,再申请宅基地是不可能得到批准的。 2、已有宅基地,但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对第二种情况的村民,尽管其已有一处宅基地,但如无法定理由,也很难再申请到第二处宅基地。 3、已在集体组织落户,但尚没有被分到宅基地。对第三种情况,申请宅基地必须经过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因此,即使是售房行为发生在村民集体组织内部成员之间,也将难以进行。售房者首先要审查购房者的具体情况,这无疑是不现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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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房屋都是集体土地产权,只能居住,不能买卖。不过这方面和农民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事情,法律也是不断调整完善的。根据《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可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如果该新农村建设房屋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则可以自由买卖,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如果是集体土地,则买卖房屋有一定的限制。《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六条 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六)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第八十七条 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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