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没有产权是指你只有该车位的使用权,而无处置(买卖)的权利。车位的产权情况与车位的形态有着密切的关系。有无产权**为重要的一点就是可否买卖,同时你对车位是否享有相应的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有产权的车库固然可以自行买卖过户,无产权的车库只具有使用权,而无处置的权利。扩展内容:产权产权是经济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它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的属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产权具有经济实体性、产权具有可分离性、产权流动具有独立性。
全部3个回答 >车位为什么没有产权? 没有产权的车库能买吗?
148****8854 | 2019-04-09 15:08:10-
141****8410 现在的车位有两种:有产权的和没产权的。先说有产权的,它和商铺、公用房,都被称为“非住宅用房”,土地使用年限一般为40年(有少数是50年)。这种有产权的车位是得到国家认可的商品房,可以买卖,能产权,也能国土证。
同样也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再说没有产权的,一般来讲,这些没有产权,不能产权的车位,都是政府强制开发商修的人防工程。平时政府不管,到了有特殊情况或紧急情况(比如打仗或躲避灾难),这时政府有权力无条件强制征用和使用这些人防工程。有很多开发商把这些人防工程弄成车位来卖。他们声称是没有产权,但可以双方签合同(一般是签协议),一样的可以卖给业主,同时还可以把产权的几千块钱省下来。
其实这种说法也没错。只不过往往开发商把有一点没说清楚。那就是给业主签的协议,不是买卖协议,而是长期租赁协议。因为这是人防工程,开发商有使用权。而在理论上又是政府的,在平时政府不会干涉开发商的使用,但开发商绝对不敢拿出来卖。国家有一个政策,好像是允许开发商把这些车位出租,但租期不能超过十年。
所以开发商在协议中,一般会写明,这是由开发商把车位租给业主十年,一次性收取业主十年的租赁费用(实际就是他们说的购买车位的房款。),超过十年之后,由该业主自由使用该车位,不用再交租赁费用了。并且业主可以一直使用下去。所以说,这种没有产权的车位也不好断言它究竟是好是坏。无外乎以后会有两种情况:
1、多年以后,一直没有特殊情况,政府不使用,有产权和无产权,在使用上无任何区别;
2、多年以后,政府有特殊情况,要使用了,收走。这种情况应该几率很小的。哦,还有一点,有产权的车位,是把业主和开发商的买卖关系拿到房管局备案,所以有产权证,这个交易得到了政府的保护。是典型的商品房买卖。
而没有产权的车位,由业主和开发商双方私下交易,不关房管局的事。没有监管。所以买家要把眼睛擦亮点。因为协议是由开发商写的,条款肯定会倾向于开发商自己。看清楚一点再签,也不是说开发商一定会骗你,但至少要做到心里有数。 2019-04-09 15:08:31 -
146****1198 法律关于车库产权问题归属,具体还要根据车库性质划分。
1、规划内车库。
《物权法》第74条中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该规定实质已经承认开发商对规划内车库车位的原始所有权。
开发商只要能提供车库的工程规划许可手续,验收合格后就能进行车库的初始确权登记。
2、规划外车位。
开发商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手续建设的车库车位可称之规划外的车库车位,对于规划外的车位,《物权法》第74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是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3、人防停车位。
地下人防车位的原则是“谁投资,谁受益”。这种停车位开发商和业主均无产权,经人防管理部门同意后开发商可经营使用,也就是说这种车位不能买卖、过户,只能出租使用权,且根据《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2019-04-09 15:08:27 -
152****4727 通常不可以,因为没有产权,不能过户,无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没产权的车位只能以转让的形式交易,因为没有产权,是不能买卖的。除了无人防功能的地下车库可能有产权出售之外,小区物业还会在地上划车位出售,这些都是不具有产权的车位,严格来讲,这些车位是不具备出售条件的,物业公司只能以租赁使用权的形式出租。
对于车位性质划分,以及权益归属,我国《物权法》已作出明确规定。按照《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属于规划时便确定的停车场,另外一部分不能出售只能租用的车位,应该是占用小区道路的临时停车点。房管部门提醒广大市民,在购买或租用小区车库时要分清其类别,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和纠纷。 2019-04-09 15:08:23 -
157****4803 自从上次写了《营改增后地下车位的增值税处理》一文后,不断接到关于地下车位的税务咨询,地下车位事儿确实挺多的,今天就与大家讨论一下“销售无产权地下车位”如何纳税的问题吧。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无产权的地下车位,与业主签定《地下车位使用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该车位的使用期限为二十年……使用期限届满,甲方同意将该车位继续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至XX年XX月XX日(与土地使用权期限一致)。该合同实质是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进行永久性转让,不存在使用期限的问题。同时合同约定,车位价为一次性支付,价格在10~20万元左右,与有产权的地下位销售价格相当。购卖方拥有车位的使用权、处置权,可以出租、转让,不受房地产公司的管理、控制。
销售无产权的地下车位如何纳税?目前有两种观点:一是按销售开发产品(或不动产)计算税金,二是按租赁不动产计算税金。
营改增之前,各地税务机关多数以第一种方式征税观念,即:房地产企业预售地下车位时,按照预售收入计算并预缴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按预计利润率计算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预计利润,也就是说地下车位与地上商品房性质一样,作为销售开发产品处理。
营改增之后(**近),部分税务机关出现第二种征税观念,即:销售无产权的地下车位按照租赁服务缴纳相关税金,即:1、地下车位不并入土地增值税清算范围,收入、成本应该从中踢除;2、应该按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
笔者认为,如何是销售地下车位(包括人防地下车位)永久性使用权,应该按照销售开发产品计税缴纳增值税(以前是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不按租赁服务征税。本文不暂不讨论地下车位的法律权属,仅从税法层面进行分析,与各位大伽一起讨论。
一、 土地增值税
转让无产权的地下车位取得的收入,应该与销售商品房一起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其收入、成本并入对应的项目类型,计算土地增值税。政策依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第四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说明:“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式,应该是出售所有权以外的方式,包括转让永久使用权。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 “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说明:该文件明确说明了,停车场(库)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与有无产权没有关联。
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公告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5]8号)“四、关于车库(车位、储藏室等)问题”
(二)不能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执行。
说明:江苏省的规定进一步明示不能办理产权的车库(车位、储藏室)按照187号文执行。
二、营业税
营改增前,销售地下车位(包括无产权)时,一般开具不动产销售发票,并按规定预缴营业税。政策依据如下: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九、销售不动产[本条股权转让部分失效]”
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一)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
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
(二)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有偿转让其他土地附着物的所有权的行为。
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外的其他附着于土地的不动产。
说明: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地下车位的使用年限与土地使用权的年限相当,购买者拥有其使用、处分的权益,可以转让、变卖,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再保留其控制权。
三、增值税
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产品应缴纳增值税,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销售地下车位的使用权,应该缴纳增值税。
《附件1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三、销售不动产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四、所得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的相关规定,销售无产权地下车位的使用费收入应作为一次性收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即使不考虑上述合同的性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的规定,上述合同规定的使用费收入应作为一次性收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如下:
1、《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财会(2006)3号)第二条 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本准则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地下车位使用权收入应为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该准则第十六条 规定:“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等。”销售地下车位使用权收入应为使用费收入。该准则第十八条 第二款 规定:“企业应当分别下列情况确定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金额:(一)……(二)使用费收入金额,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
因此,销售地下车位取得的收入,应按合同约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该合同规定一次性收取使用费,且不提供后续服务,应当视同销售该项资产一次性确认收入。 2019-04-09 15: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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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车库都是没有产权的,业主购买后拥有的是永久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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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产权证的地下车库或者车位不受保护,当发展商把广大业主共有的车位私下卖掉,由于这些产业并非属于发展商的,业主**后拿到手的只是一纸合同,而不是产权证。 这些没有产权的共有车位买卖不受物权法保护,小区业主有权向法院申请撤消发展商对这些共有车位的买卖合同。合同撤消后,购买这些私卖车位的业主只能向发展商追讨购车位款项。一旦房地产商“跑路”,业主的钱就存在追不回的风险。 地下车库或者车位因为没办理产权登记,有可能被开发商二次甚至多次销售,有的开发商迟迟没办理这个“确权”手续,使得买了车位的小业主始终拿不到产权证。如果开发商等车位涨价时再办确权手续,把车位以高价第二次卖出并帮第二买家办理完过户,那么第一次的买家反而成了被赶走的那个。“法律就只承认已过户的车位”。 专家在此提醒,无论交易一手车位还是二手车位,**核心的问题在于关注车位原始产权到底归谁所有。买家交易前首先要明确,车位是否具有受法律保护的产权,明晰以后才能够确定交易的合法性和购买的风险,以及购买人签的合同的保障力到底有多大。 另外关于没有产权的地下车库或者车位有一个比较特殊的情况,那就是人防工程车位。人防工程的车位不同于普通车位,在战争时会被防空部门统一管理,有可能当时不作私人停车位用途。人防工程车位的特殊性在于车位拥有者在战争发生的时候,就要无条件地把这个车位交出来给有关的防空管理部门统一支配。因而,购买车位时市民要留意合同里的细则看是否明确列有人防工程的使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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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按照规划所修建的车位、车库,在权利归属上属于开发商所有。开发商将车位使用权出售给你(实际上属于出租)不违法。实践中开发商出具的一般均为加盖公章的收据,该收据属于业主付款的证明凭据。只要签订了书面协议,且有车位款收据,一般也不会存在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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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产权车位与没产权车位的区别:1、有产权的车位产权年限一般为70年,无产权的车位只有使用权20年。2、有产权车位可以交易,无产权车位只能出让使用权。二、住宅小区各种类型车位的权属情况如下:1.小区地下产权车位,系在小区地下空间中,满足立项和规划条件、办理了土地出让手续,可以办理所有权证书的车位。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该部分车位符合物权法要求的专有部分规定,归属于车位的建造单位或车位的购买人。小区的购房业主通过与开发商签订合同购买车位,并办理完毕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后,即可成为车位的专有产权人。2.小区的地下人防车位,属于建造在小区人防工程内的,非战时用于停车的车位。物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九条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人防车位是由人民防空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权能,该类车位不可以办理产权证,所有权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全体业主。3.小区地上车位,建造于小区地上空间,是为了满足临时停放车辆而设置的车位。地上车位又分两种,一种是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建设的车位,一种是开发商在规划外新增车位。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而《**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因此,建筑区划内规划建设的车位属于开发商所有;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新增的车位,且占用了公共土地,则属于小区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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