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应该没问题,但定金可能是50%,自己考虑
全部3个回答 >购房预售合同纠纷可以去工商局投诉吗?
144****2555 | 2019-01-11 23:15:03-
143****9416 可以,工商局依据消法规定受理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可以拨打12315,也可直接去工商局投诉。 2019-01-11 23: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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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6971 投诉的主体借了,工商局是处理有营业执照的,你二手房是私人交易,不归工商局管。 当然,你要投诉中介公司还是可以的。 房管局有专门管理这方面的一个部门,直接找房管局好些。 2019-01-11 23: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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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就是工商局发的,当然能查。至于你说的随便查是什么意思?你要查别人的信息?这样的话有的地方交钱就能查,没多少钱,十块八块的,有的地方需要有介绍信之类的文书才可以。至于你说的靠关系,这个没法回答,凡是靠关系的事,都是可变的,不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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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如何避免商品房预售纠纷? 白银华电774名职工倾尽毕生积蓄欲在省城购买一个安居之所,可是合同签了,钱也交了,等来的竟是“合同无效”的律师函。之后,职工们愤而向法院控告开发商的欺诈行径。兰州中院一审判决开发商返还购房款1.01亿元,并承担966万余元的利息损失。开发商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2009年7月2日,双方达成协议,解除双方签订的住宅房团购合同,开发商返还购房款,承担相应利息损失,并赔偿经济损失1500万元,共计1.3450亿元。 法律界人士指出:**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35条规定,商品房的预售方,没有取得土地使用证,也没有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进行施工建设而预售商品房的,应当认定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一方违反合同,应按约定的数额支付违约金。 典型案例 **1亿774名职工集资买房 2007年初,白银华电投资开发公司全体职工大会讨论表决后,决定由774名职工共同集资,在兰州统一购买800余套住房。得知这一商机后,兰州居正房地产开发公司(简称居正公司)和兰州金万利房地产公司(简称金万利公司)与白银华电公司职工代表接洽并声称,其在兰州雁滩工业城附近拥有一块具有商品房自主开发使用权的土地,完全可以满足职工们的购房需求,并承诺以优惠价建房。2007年5月18日,白银华电公司774名职工选举代表,与居正、金万利两家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住宅房团购合同。其后,职工们依约支付了首期预付款1.01亿元。 半年多过去,两家开发公司提出再增加6000万元预付款才能继续履行合同。当职工代表们被迫同意再增加2500万元后,对方又要求以每亩200万元的价格,将建设用地以及代征道路和绿化用地全部出让给白银华电公司,让职工们自己去建设。至此,职工们终于明白,这两家开发商从未办理过开发、建设、预售商品房的所有合法手续,根本没有建房子的打算。 合同无效?买房人状告开发商 购房合同签了,定金、购房款也交了,而白银华电的774名职工却等来了两家房地产公司授权律师发来的律师函,表示由于双方签订的住宅房团购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缺乏法律效力,属无效合同,并明确告知不再实际履行约定。其后双方曾多次协商,但未达成一致。于是,白银华电职工将两家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并判令两被告返还1.01亿元房款,承担同期银行贷款利息900余万元,并赔偿原告损失1.58亿元。 对此,两被告公司认为,对于双方签订的团购房合同及补充协议均无异议,因客观因素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本金也无异议,但白银华电要求他们承担其预期利息损失于法无据,对方主张的1.58亿元的损失不是合同无效直接产生的损失,请求予以驳回。 高院调解两被告返还购房款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由于双方签订的预售合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致使合同无效,该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对双方当事人没有法律拘束力,也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后果。因此,原告主张赔偿经济损失1.58亿元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本案因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应根据当事人过错大小承担责任。因此,法院一审判令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5月18日签订的住宅房团购合同书及补充协议无效;两被告公司返还白银华电购房款1.01亿元,并承担966万余元的利息。在兰州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之后,房产商不服判决,向省高院提起上诉。 2009年7月2日,在省高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解除白银华电投资开发公司的774名职工与居正公司、金万利公司签订的住宅房团购合同,居正公司和金万利公司返还774名职工的购房款1.01亿元,承担相应利息损失,并赔偿经济损失1500万元,共计1.3450亿元。双方约定在协议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调解书生效后,两家房地产公司却一直不履行还款义务,于是,774名职工向兰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居正公司和金万利公司主动将执行款送到法院,1.3450亿元执行款全部执结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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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房地产不退定金应该向房管局部门投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对定金问题规定如下: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部分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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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违反《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由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罚。因此,租房纠纷应该找当地房管局投诉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申请法院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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