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许里悠给他派分00
全部3个回答 >土地闲置风险有哪些
137****8067 | 2018-11-21 23:24:56-
155****6210 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1.拒不缴交或未按时足额缴纳土地闲置费的;
2.连续闲置满2年,土地使用权人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期限内拒不签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的;
3.连续闲置满2年,土地使用权人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期限内未与土地储备机构签订收购协议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如果土地闲置两年的话是有可能被收回的 2018-11-21 23:27:25 -
133****1802 (1) 认定闲置土地的情形根据《闲置土地处理办法》以下情形可能被认定为土地闲置:第一,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或者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动工幵发日一年未动工开发的;第二,虽已经动工开发,但动工开发面积不足动工面积的三分之一,中止幵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第三,已经动工开发,但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幵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2) 闲置一年需支付土地闲置费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八条、第十四条等相关规定,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
(3) 闲置两年可能被无偿收回国有土地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八条、第十四条等相关的规定,未动工幵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4) 土地闲置影响企业从事金融机构融资土地闲置还可能在贷款方面受到阻碍,《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土资源部要会同监察部等有关部门持续开展用地情况的执法检查,重点查处严重破坏、浪费、闲置土地资源的违法违规案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将企业违法用地、闲置土地等信息纳人有关部门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对房地产项目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完成土地开发面积不足1/3或投资不足1/4的企业,应审慎贷款和核准融资,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滚动授信;对违法用地项目不得提供贷款和上市融资,违规提供贷款和核准融资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018-11-21 23:27:23 -
148****2147 既导致房地产用地的大量无效供应,又为房价坚挺提供想象空间,而且蕴藏着巨大的信贷风险,对于国计民生都是隐患。
然而,在公众印象中,此前这一环节的管理总是“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按照此前备受关注的土地清查专项整治行动的安排,应该是“7月督察,8月约谈,9月问责”,但在督察、约谈之后,问责却意外爽约。
不仅如此,据国土部的不完全统计,去年9月30日之前查出1457宗闲置土地,到今年5月底闲置土地上升到2815宗,8个月里闲置土地几近翻倍。
在这种情形下,人们有理由担心:楼市二次调控会不会“雷声大雨点小”,再次陷入悬浮空中的尴尬境地? 2018-11-21 23:26:47 -
134****2221 既导致房地产用地的大量无效供应,又为房价坚挺提供想象空间,而且蕴藏着巨大的信贷风险,对于国计民生都是隐患。
然而,在公众印象中,此前这一环节的管理总是“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按照此前备受关注的土地清查专项整治行动的安排,应该是“7月督察,8月约谈,9月问责”,但在督察、约谈之后,问责却意外爽约。
不仅如此,据国土部的不完全统计,去年9月30日之前查出1457宗闲置土地,到今年5月底闲置土地上升到2815宗,8个月里闲置土地几近翻倍。 2018-11-21 23:25:49 -
147****7242 **直接的就是影响土地的肥力。毕竟土地的肥力都是靠种出来的,一旦你不施肥了,再加上野草满地,直接将肥力都用完了,到时就是没有营养的荒地了。 2018-11-21 23:25:39
-
答
-
答
目前,在实践中,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常见的程序错误有四种:一是,行政机关发文批准新的土地使用者行为在先,收回原土地使用者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其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为在后;二是,违反国务院行政公文行文的有关规定,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行为和批准新的土地使用者使用这宗国有土地的行政行为混淆,即同一个审批文件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又批准新的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批复只送达新的土地使用者,没有送达原国有土地使用者;三是,注销原土地使用者国有土地使用证时,不依照国家《土地登记规则》中“注销土地登记”的规定程序办理;四是,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时,不告知原土地使用者申诉权和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土地登记规则》第六章“注销土地登记”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资函2000 215号的有关规定精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通知原土地使用者依法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为公共利益需要或者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依法给予适当补偿。土地使用者未按《土地登记规则》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注销土地证书。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方可批准新的土地使用者使用该宗土地。
全部4个回答 > -
答
第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第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第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答
从我国目前立法来看,一旦土地被认定为闲置土地,就会无偿收回,这种情况下只是通知抵押权人,但抵押权是得不到保障的 说白了收回是为了公共利益,抵押权是个人利益,在我国公共利益是大于个人利益的,个人利益要服从公共利益。在国外则相反,这是我国的特色。
全部3个回答 > -
答
收回闲置土地是涉及当事人重大利益的行政处罚,除应遵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外,还应遵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的特别要求,避免程序违法。 收回闲置土地应遵循以下步骤: 一、立案。通知原土地使用权人。 二、对土地闲置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并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限期举证申辩。 三、认定事实后,下发《收回土地使用权告知书》。告知原土地使用权人有关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事实、理由和依据;闲置土地已依法设立抵押权的,还应当告知抵押权人。 四、拟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告知原土地使用权人听证权利;听取原土地使用权人的陈述和申辩。原土地使用权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五、处置方案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六、下发《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并送达原土地使用权人。告知原土地使用权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向社会公告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
全部3个回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