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属于国家大法。是指对国家运用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土地财产制度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所进行管理活动予以规范的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是行政机关执行土地管理法的具体行为措施。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
全部3个回答 >国土地管理法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154****5723 | 2018-11-18 13:42:57-
156****5989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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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征地补偿的规定,补偿费归村组所有,就是集体共有,可以分也可以不分,附属设施和青苗补偿补给个人。 2018-11-18 13:43:17 -
156****0281
关于土地管理方面的政策法律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7、《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8、《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9、《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10、《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11、《土地登记规则》;
12、《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
13、《土地复垦规定》;
14、《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15、《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等。 2018-11-18 13:43:13 -
133****2094
您好,土地登记的实体法律依据是指包含有土地权利规定性内容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物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第四十八条规定:“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等等。
由于土地是人类生产和生活的载体,任何社会经济活动都必然涉及土地利用,相应有许多法律法规都包含有关于土地权利的内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2018-11-18 13:4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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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不属于房地产专门法律,它只是属于涉及了房地产用地方面的有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为了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法律。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1987年1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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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下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一百三十四平方米;(二)人均耕地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一百六十七平方米;(三)山区、丘陵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占用耕地的适用本款(一)、(二)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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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土地权利终止的,原土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土地登记:(一)依法被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国有土地租赁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三)因自然灾害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四)土地使用权抵押、出租等土地他项权利终止的;(五)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全部征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的;(六)其他依法被终止土地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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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包括村庄和集镇。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设住宅和厨房、厕所等设施的土地及庭院用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鼓励农村村民建设二层以上住宅,并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合理利用和集约利用土地,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使用土地。村内有空闲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建设住宅。 第六条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禁止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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