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包括村庄和集镇。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设住宅和厨房、厕所等设施的土地及庭院用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鼓励农村村民建设二层以上住宅,并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合理利用和集约利用土地,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使用土地。村内有空闲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建设住宅。 第六条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禁止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
全部3个回答 >征收土地管理是什么?有谁知道,可以分享下吗,谢谢!
137****0207 | 2018-11-09 15:37:40-
156****7266 **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补偿如下:
1、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确单独补偿农村村民住宅。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2、先补偿再征地,土地法修正草案取消30倍上限。
3、明确征地应按市场价格补偿。根据草案,征地补偿不再按以往的土地产值为标准计算。土地补偿标准既考虑原有用途年产值因素,又要综合考虑土地区位、供求关系、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各类因素,特别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因素。住房和地上附着住的补偿,则应当遵循市场原则。**终补偿目的要达到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的效果。
4、草案将补偿内容由三项改为五项。在现行“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和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基础上,把住宅从地上附着物中单列出来,并新加了社会保障的补偿。
5、在住房保障方面。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无法提供的按照市场价给予货币补偿;城市规划区外则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给予补偿。
6、社保方面。将在补偿资金中增加社保补贴资金,记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7、草案还对征地程序作出原则性规定。必须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并明确,“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
8、此次修改土地管理法是征地补偿制度改革第一步,草案已授权国务院就征地补偿安置制定具体办法。依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交易,只能通过国家向农民征地,成为国有土地后再转入市场。失地农民往往无法正常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客观上形成了政府与民争利的局面。
9、如果对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作了修改,具体会提高多少征收补偿?征收补偿应该会提高到现在补偿值的至少10倍。在土地管理法修正案中,如果将征收补偿提高10倍,农民一亩地能拿到60万的征收补偿。 2018-11-09 15:38:15 -
133****596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程序,维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并依法、合理予以补偿和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 土地征收工作应当遵循程序合法、公开透明、足额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 2018-11-09 15:38:04 -
147****6655 **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先补偿再征地,而且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才能征地。
《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2018-11-09 15:3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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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解析结论及建议: 1、整体土地市场供应减少、价格上涨。 2、农民大量进城,二、三线城市刚需更加旺盛。 3、中西部、二三线城市郊区及农村、小城镇土地价格将普遍上涨。 4、随着土地管理法的推进,房产税有可能在更多城市实施。 建议: 1、已勾地的项目加快挂牌及获取进度。 2、在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正式实施前(二季度前)抓紧在三四线城市获取低价、规模大 的项目,分享未来土地增值红利。 3、加快在二三线城市近郊、远郊获取土地,分享新城镇化带来的新一波购房潮。 4、在三四线城市做规模分享城镇化红利、在中心城市的项目做现金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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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不动产权证的登记内容除了权利人、共有情况、坐落、不动产单元号、用途、面积、使用期限等十几项内容,在**后的附页图上,还详细标注了房屋的平面信息 。另外,不动产权证还设置了防伪标识和二维码。用手机“扫一扫” ,便可以看到该不动产的登记信息,了解产权业主自己的权利。二、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大致分为以下几步:1、提出申请: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2、准备材料: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材料、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等;3、实地查看:不动产登记机构实地查看;4、完成登记:30个工作日内办结登记手续,核发不动产权属证明。三、按照国家“不变不换”的原则,现有各类不动产权证书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也就是说,旧证、新证同时都具有法律效力 。但新购房屋等不动产并首次办理产权证,申请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手续的市民,将逐步换发新的不动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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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土地使用证危害大,具体如下: 1、没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证,开发商就可以霸占着你的土地证大肆做文章。购买的商品房,大多为公寓式住宅。在售房时已将房屋所占土地及附属公共用地计入房屋总价,购房人应共同享有这部分土地的使用权。但若不办理住房用地登记,这部分土地的权利及范围就不能在法律上予以明确,容易被其他人侵犯。如果土地使用权分割证仍然在开发商手中,开发商就可以不断地违规建设,侵占公共用地,自己的权益就受到了侵害。 2、没有土地证,房屋所有权人就无法办理房产抵押贷款登记。 3、没有土地证,自己还会惹上不明不白的债务风险。购房人没有住房用地土地使用证,住房用地土地使用权有被原土地使用者(开发商)转让、抵押或因其他债务问题而遭受司法执行的危险。原因在于此时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权利人仍为开发商,土地使用权证仍在开发商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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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规定了行政机关作为农业承包和承包合同的管理部门,但其职权在于对承包合同的备案和引导,在于对承包合同的双方签订承包合同给予政策支持和行政上的监督,比如李某1994年未取得二轮承包土地,现向村委会主张,村委会不予理睬,张某找到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要求与村委会签订合同,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的精神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职权,可以要求或督促村委会与张某签订承包合同。至于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等纠纷仍非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职能,亦非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的职能。人民政府因没有处理承包经营权冲突的职权,民事案件被裁定驳回后造成行政机关的不满、尴尬和消极对待,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的保护,《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目的得不到充分的贯彻执行。究其原因,仍是承包经营权理论研究和审判务实尚处在一个刚刚起步的阶段,尚没有一个成熟的理论指导审判实践,人民法院对农业承包政策的生疏和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宗旨缺乏应有的理解深度加深了这种错误认识的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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