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解析结论及建议: 1、整体土地市场供应减少、价格上涨。 2、农民大量进城,二、三线城市刚需更加旺盛。 3、中西部、二三线城市郊区及农村、小城镇土地价格将普遍上涨。 4、随着土地管理法的推进,房产税有可能在更多城市实施。 建议: 1、已勾地的项目加快挂牌及获取进度。 2、在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正式实施前(二季度前)抓紧在三四线城市获取低价、规模大 的项目,分享未来土地增值红利。 3、加快在二三线城市近郊、远郊获取土地,分享新城镇化带来的新一波购房潮。 4、在三四线城市做规模分享城镇化红利、在中心城市的项目做现金流
全部3个回答 >河北土地管理法有什么内容?有谁知道,可以分享下吗,谢谢!
158****3863 | 2018-11-09 11:0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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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4660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
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包括村庄和集镇。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设住宅和厨房、厕所等设施
的土地及庭院用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
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鼓励农村村民建设二
层以上住宅,并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合理利用和集约利用土地,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村庄和集镇规划使用土地。村内有空闲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建设住宅
。
第六条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禁止非法占用土地
建设住宅。禁止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
2018-11-09 11:05:50 -
135****0771 土地权利的确认和变更
第六条 本省依法实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的登记发证制度。
未按条例登记发证的,其土地权利不受法律保护。
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在已经确定了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土地上设定的其他利用土地的权利,包括抵押权、租赁权、空中权、地下权等。
第七条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应当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经审核同意,由市、县人民政府进行登记,核发《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
国有土地使用者应当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经审核同意,由市、县人民政府进行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铁路、公路中的国道和省道及其他大型线型工程使用的国有土地,可以由省人民政府进行登记发证。
确认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承包经营权、林地和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水面和滩涂的养殖使用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办理。 2018-11-09 11:05:18 -
136****8409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本省依法实行土地的全民所有制和农民集体所有制,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禁止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与资产管理,全面规划,依法行政,保证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市辖区人民政府,对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管理工作,与县人民政府享有同等权力。 2018-11-09 11: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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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下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一百三十四平方米;(二)人均耕地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一百六十七平方米;(三)山区、丘陵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占用耕地的适用本款(一)、(二)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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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土地权利终止的,原土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土地登记:(一)依法被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国有土地租赁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三)因自然灾害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四)土地使用权抵押、出租等土地他项权利终止的;(五)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全部征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的;(六)其他依法被终止土地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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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不属于房地产专门法律,它只是属于涉及了房地产用地方面的有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为了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法律。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1987年1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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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属于国家大法。是指对国家运用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土地财产制度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所进行管理活动予以规范的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是行政机关执行土地管理法的具体行为措施。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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