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年后房屋产权到期之后,可以通过延长土地使用期限的方式来延长自己的居住时间,因为产权代表的是所购买房屋所在土地的使用时间和房屋自身所有权无关,所以购买的住宅在到期之后虽然可以免费续期,但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才能够继续保留土地的使用权,如果到期之后,根据当时的社会规划需要国家要收回土地和土地上的建筑物,业主也能够得到相应的补偿。70年的产权往往是住宅用地,所以购房者不必担心土地出让金的价格会低于同类土地出让金的价格类似成本价和市场价的差距,如果要收回土地,可以参考现在拆迁安置的方法来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如果所购买的房屋是非住宅建设用地,也就是40年或50年产权的公寓,在使用期限到期之后,需要提前一年的时间提出续期。
中国房屋产权为 70 年,但实际 20 年后房屋就已经达到安全使用期限了,之后怎么办?
151****5339 | 2018-10-11 17:45:25-
151****6601 (1)危房改造,继续居住。 (2)房屋质量太差,已经无法修复,只好拆掉重建,拆迁获得补偿(钱或房)。如果得到的补偿是房子,其产权只剩下50年。 这个过程中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可能会受损,比如要分摊修缮费用,比如拆迁后得到的补偿不足。
2018-10-11 17:46:21 -
143****1707 因为我国建筑基本等不到五十年就会被拆迁,有很多一二十年就拆迁的。当初盖的大都是三到五层的楼房,拆掉建一二十层的,拆迁补偿不成问题,还有住户因此发一笔。他担心的是另外一个问题。就是等这二十层的商品房也要拆迁了,估计还是盖二十层的,面积和原先的相仿——那么建筑费用谁来出? 2018-10-11 17:4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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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1480 就我个人的理解,仅对70年的产权说一下看法,房屋土地所有权看似只是个经济问题,实际上涉及的是我国的政治体制的根本原则——土地所有制,按宪法规定,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所有的土地应该都是国有,不存在私人财产,但是80年开始的改革开放,为了带动经济发展我们国家等于给私有制了一个空间,出现了一个法理上的灰色地带。
举个例子,我家一个亲戚买了个别墅,想重新盖,就有一个问题了,他买的是房子不是土地,所以就必须让开发商替他重新盖,而且据说北京很多在城里有平方的人,都想重改,但是政府每年批准的数量只有个位数,我认为之所以会这样就是因为法理的灰色地带说不清楚。
再拉回来,中国改革开放是78年,之后出现的私有产权,按照70年期限,那**早拥有产权的人应该在2050年到期,而根据我党对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解释,2050年基本实现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也就是说,70年应该是考虑到现阶段发展,根据我国的国情制定的,至于之后怎么搞,2050年之前再说,到时候的体制该怎么走,由后人决定,这只是个过度,顺便说一句,房产税没法收,就是因为这涉及到违宪这种根本原则(姓资还是姓社这种问题谁敢回答?),不到万不得已,没人敢碰。 2018-10-11 17:46:00 -
145****6176 这完全是两个问题嘛~产权70年是说对房屋的所有权,只要房子在,就有所有权,过了70年还要可以续期。设计使用年限是盖房子的人预测房屋能在多长时间内安全使用。如果这个房子过了50年墙倒了,那还是房子么?是啊,修呗。50年不是房屋毁灭倒计时,只要不是完全消失,产权就可以存在。我有同学住的房子,民国时候盖的呢,早过50年了,还好好的呢~~ 2018-10-11 17:4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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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4911 按国家有关规定,住宅用地使用权为70年,到期后自动续期;而2006年建设部(当时叫建设部,现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的关于住宅建筑规范的要求则是,住宅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少于50年,后来建设部有关负责人在网上在线交流时说,住宅设计使用年限一般是50年。这就出现了一个70年和50年的矛盾。 如何解释并处理这个矛盾,我至今未见过有关规定。在按国家有关部门统一要求制订的商品房购买格式合同书中,只有出现渗漏等质量问题的保修期,却无设计使用年限的相关条款。但既然建设部有正式文件,可理解为通行规则为50年。 这里面有若干问题:
一、50年后,如房屋出现结构性倒塌,开发商不负责。按常识,食品过期,商店要下架,商品超过使用年限,厂家不再担责。那么到了50年,过了使用年限,房屋该如何处置?
二、所有的房屋在完工后交付使用之前,必须经过当地房屋管理部门验收。如果不到50年,房屋已成危房,房开公司倒闭了或因故撤消了,该由谁负责?
三、按建设部的住宅建筑规范规定,房屋到期后,要由有资质的机构鉴定,根据鉴定结论处理。怎么处理没有说法。如果房屋是危房,不能再居住,列入拆迁,按照建设用地,地随房走,房随地走,房地一体的原则,且不是70年的土地使用权也泡汤了。
四、如果你的房子是私房,20年后,不行了,如你是农民,宅基地是集体的,你拥有长期使用权, 经规划部门批准,可以自己重新建造。如是在城市,由于土地是国有的,继续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建房,要不要重新批地,要不要付出让金?我不清楚。
五、不论是私房或者购买的商品房,如遭遇天灾人祸,如地震之类的,属不可抗力,据我所知,国家一律不负责赔偿,属于民政救济的范围,即你如因此出现经济困难,可由民政予以救济。 2018-10-11 17:4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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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提前一年向国土资源局申请继续使用,经批准后交纳一定的土地出让金,房子还是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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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70年的房产权:指70年内所有者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全能,是物权的一种,房屋产权指房产所有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所有的权利。《城市房地产管理》中的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年限届满,如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应当至迟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众利益收回该土地,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二、70年后的处理应对如下:到期了如果房子还在的话,房子依旧是你的,只是要补交土地税。房产产权期限是指房子所占的土地的使用权,而不是房子所有权本身。国家规定,城镇建设用地为国家所有,个人和企业可以有偿使用和交易使用权。住宅的使用权限是70年,从该地取得日算起。购房者只要有合法的产权证,房子就是私人财产,不属于国家。只要房子还在,个人就拥有该房子的所有权。是土地使用权70年,房子永远是你的,但是在中国土地是国家的,你只有使用权,住宅用地70年,商业40年,综合50年。房子的寿命就该到了,到时候或者继续产权,或者重新盖房子但你又要再购买。咱们国家城市的房子盖在国家的土地上,土地国有不能变,买了房子的人只有房产权,没有完整的地产权,只有土地的使用权。现今的房屋的政策寿命是70年。70年后国家要用地,你的房产权也到期了,那就只能重新买房了。如果70年后国家不用地,你的房子也不是危房,你再办理相关手续(到时候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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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许多新手买房人来说,一直不懂70年产权的具体含义是什么?特别是在购买二手房时总担心买到的房子过几年就不属于自己了。这一次,人民日报发文,为大家解释了所谓“70年产权”到底意味着什么? 其实一直以来,媒体和专家都有解释过这一问题,但是由人民日报,这样一个“官方媒体”来说,解释起来就更加权威了。 首先我们需要明白的是,房屋产权是由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部分组成,可以理解为,土地和房屋是分离的,但公众一直对于“70年产权”存在一个误区,就是把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看成一回事,事实上,房屋从购买之日起,就永久的属于购买者了,只是,土地国有的性质决定了土地使用权是有年限的,开发商买地,买的也只是土地使用的一定年限。所谓的70年,只是说,土地的使用年限是70年,与房子是没有关系的。所以,真正需要面对的问题就是,当土地使用权到期之后,“老百姓的房子”如何在“国家的土地上”继续合法存在! “到期后可重新缴纳土地出让金,获得土地继续使用权”,这是人民日报给出的官方答案。因此我们可以安心了,产权年限到期,缴纳一部分钱,就可以继续住了。不过实话说,基于“中国建筑平均寿命30年”的现实,房子能撑到70年,那也实属罕见,可以列为文物保护了。 虽然知道缴钱就能继续住,但是这其中还有着许多细节需要进一步的细化和明确。比如说,土地出让金何时开始谈判,是房屋产权到期前若干年,还是到期之后可以边住边谈?再比如,土地出让金的标准如何定?假如有人承受不起土地出让金,又该怎么办?又比如,按规定,我国一般性建筑的耐久年限为50年到100年,那么,对于有些房子产权到期但继续使用也不能太久的,老百姓可不可以在缴纳土地出让金后自己拆掉旧楼建新楼? 由此可见,关于产权年限的问题还需要制定进一步的法律法规,让老百姓能够更加明确对此理解上的误区。问题处理起来也会更加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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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在70年产权到期之后,需要通过出让的方式重新获得土地的使用权,而土地使用者需要支付相应的土地出让金。针对于目前的多种土地使用类型住宅用地的使用年限**高为70年,而商业用地和工业用地的使用年限为40年和50年,如果后期之后还需要继续使用土地,需要在到期前的一年申请续期。就目前来说还没有70年到期的情况,但是购房者尽量选择服务使用年限较长的房屋进行购买。通俗来讲,在房屋70年产权到期后,虽然房屋属于业主所拥有,但需要补交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否则国家会将所占用地收回。在没有进行续期,或者是约定不够明确的房屋,会参考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收回。所以在产权到期之前,需要延长土地的使用期限,或者是通过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由国家拆除房屋。